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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为什么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

 mentor1974 2014-07-23

一、这是银监会金融监管的要求。

    2004年12月6日,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已于近日下发《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银监会对信托业的又一次规范。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等规定。

    不仅信托合同如此,银行理财产品也是如此。也是2004年底,银监会曾经下达文件,规定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类等投资产品不能够承诺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诺固定收益。

 

二、从法律关系看,信托公司是投融资平台,不是用钱的人。

    从法律关系看,信托公司是投资和融资平台,每一笔信托项目都不是信托公司在用钱,要为本金安全和收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用钱的企业。说到底,信托公司是融资方和资金方的中介(只不过是非常专业的中介),中介收取佣金,但我们不能要求中介对资金安全和收益承担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的专业之处在于,信托公司要履行尽职调查,披露投资价值和进行风险管理。把每一项信托计划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披露,同时说明风险控制措施,除了融资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求第三方担保或者有充足的抵押物来化解风险等等。真正担任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角色。

 

三、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的重要意义:要求认购者看清相关资料和条款、防止骗局或违规操作。

    自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批准成立至今,信托业先后于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历次整顿使信托公司的数量也从最初的上千家,减少到现在仅有66家。期间出现过很多违规事件,甚至有些信托公司破产。其中出事的都有违规操作,或多或少涉及用“保本保收益”字眼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没有披露相关信息、违规进行信托业务。

    这个世界上没有零风险的投资。很多老百姓风险意识淡薄,容易被所谓的合同“保本保息”、“保本保收益”诱惑、误导,对融资方的各种情况、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措施都不关心,稀里糊涂的就做投资,最终血本无归。合同承诺相关利益不能真正的保证本金安全和投资收益。没有了这种承诺,购买者就是去研究相关产品资料和合同,咨询专业人士,有效地防范骗局、违规操作。至于如何购买信托,可以参考本博客《如何选择信托产品?信托投资者如何建构自己的风险评估和风险识别标准》。

    2001年《信托法》颁发和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信托业通过严格和规范管理而走上了迅速发展的光明大道。并且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至今,信托投资者购买融资类信托产品,均能100%收获本息;而投资类、证券类产品收益是浮动的,但本金也没有遭遇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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