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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病假,长病假,工伤病假的相关法律问题

 莽野樵夫 2014-07-24


1. 泡病假

1. 1 设定病假统计表,了解公司中病假职工的基本情况

统计表包括:职工姓名,年龄,工龄,职务;疾病类别,起始时间,实际病假次数与天数;治疗情况等。

对有可能泡病假职工进行抽查,了解病假职工是否有下列情形:

1】 在外从事经营活动,或租赁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

2】 乘坐飞机,软卧、高铁或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3】 在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4】 购买不动产或者高档装修房屋;

5】 购买车辆;

6】 离开本市进行旅游、度假;

7】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2 完善公司工作考勤制度

规定职工请假停工治疗或休息的病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病历卡,医疗费结算凭证和有效病假单的原件。有效病假单指必须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医保定点的XXXX医院,XXXX医院和XXXX医院就诊开出的病情证明单;如上述医院建议转院的,则由转入医院开出的有效病假单。【私立医院不列入公司职工看病的指定医院】

同时修订公司的《工作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 骗取或伪造,或变造病假单,或病历,或病例卡的。如有关证据冲突,以相关医院的内部电子病例档案为准;

2】 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或当年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者;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小时者;或者一年内累计矿工时间超过90小时者;

3】 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离开本市外出旅游的。

1.3 分类处理

根据公司病假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处理:

1】 骗取或伪造,或变造病假单,或病历,或病例卡的,再了解基础实施后,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并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2】 泡病假超出天数构成旷工的,固定职工旷工的证据,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离开本市外出旅游的,固定相关证据,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 泡病假的职工,按岗位责任属于不胜任岗位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项规定时,公司应固定相关的岗位不胜任的证据,培训证据等。

5】 泡病假的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 长病假

2. 1 设定长病假统计表,了解公司中长病假职工的基本情况并依法处理

统计表包括:职工姓名,年龄,工龄,职务;疾病类别,起始时间,病假天数;治疗情况等。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长病假的职工,公司应不定期派工会代表探望,并了解疾病的医治情况。长病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2 提前退休

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2.3 职工是否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期可以延长。此外,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医疗期”要“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如果不批准,医疗期也就不能延长。

劳动法律要倾向于保护职工利益,但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职工因病不能工作,公司愿意无限期支付病假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值得赞扬,但不能将此设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否则企业将难以承受,最终对绝大多数职工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4 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

1】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2】 医疗补助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职工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 工伤病假

3.1 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2 离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3 适当岗位或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4 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按岗位责任属于不胜任岗位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补助金。适用本项规定时,公司应固定相关的岗位不胜任的证据,培训证据等。

3】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补助金。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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