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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当可彰显善的正能量

 指间飞歌 2014-07-24

立法当可彰显善的正能量

来源: 发表时间:2012-07-04 星期三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常回家看看”本是子女尽孝最基本的方式,也是老人合理的精神需求,更是子女们不可回避的义务。然而,社会的高速发展打破了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传统生活模式,导致大量“空巢”老人难以享受到被孩子探望的天伦之乐。“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传统孝文化,善莫大焉,因此,能够得到诸多代表的积极肯定。

不过,当草案公布后,社会上却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比如,有声音认为,“常回家看看”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子女们只要按时给付赡养费就完成了法定义务,子女在没有时间的情况下,不常回家也是他们的权利,无须也不能用法律进行相关规定。再如,即使“常回家看看”入法,也没有可操作性,难以具备可诉性,更难以赋予法律上的强制力,入法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也是常见的立法现象。我国现行的法律本身就贯穿着各类道德原则和内容。如婚姻法中有“赡养扶助老人、扶养配偶、抚养教育子女”的规定。“常回家看看”入法,更能发挥社会正能量。

另外,不具操作性和可诉性也不能成为否定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由。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规定着具体事项的权利义务,具有可操作性及可诉性。而法律原则一般只对一定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起着指引、导向、补充的作用,却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法律原则具有重大作用及意义,如2004年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一原则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一致肯定及赞赏。可这样重要的法条本身并不具操作性和可诉性,而是附加在具体法律规则上得以实现。“常回家看看”其实也是这样的法律原则,也许它不能像具体法律规则一样,违反就会遭到法律的直接制裁,但是它能起着方向标的作用,为其他法律提供指引、导向及补充。

如果“常回家看看”入法,势必也会带来一系列配套法律的调整。我们在企盼“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同时,也期望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为之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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