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市、县(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广东省200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54元,惠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37元,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 (一)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基数。自2008年7月起,参加我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职工工资总额低于1637元的60%,即982元的,按982元为基数计征,高于2454元的3倍,即7362元的,按7362元为基数计征。 (二) 医疗保险费征集基数。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征集基数与养老保险征集基数相同;住院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37元为基数计征。 (三) 生育保险费征缴基数。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基数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37元为基数计征。 二、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一) 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二)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以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2008年7月1日起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37元的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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