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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许霆事件”: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汝印 2014-07-29

“女许霆事件”: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9-05-12 14:01:40)
 
 

案情回放

 

    据报道: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检方认为不妥,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律师说法

 

    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刘辉律师认为,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 “捡”黄金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

    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从主观上看,梁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梁丽身为深圳机场清洁女工,看到垃圾箱旁边的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将其带回家,是情理之中的事,绝非“非法占有”。

    从客观上看,梁丽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即明知是他人的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梁丽作为深圳机场清洁女工,在工作时间,在公共场所,将无人看管的旧纸箱拿走自行处理,是其工作需要,并没有偷偷摸摸、遮遮掩掩,何来“秘密窃取”?

    因此,梁丽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梁丽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梁丽对涉案财物没有 “拒不交出”的情节,如果失主、深圳机场或公安机关向梁丽索要涉案财物,而梁丽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拒不交出、数额较大时,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本案中,失主、深圳机场及公安机关并没有向梁丽索要涉案财物,梁丽也没有明确表示对涉案财物 “拒不交出”。

    当工友告诉梁丽报警时,梁丽表示等上班就交出去;当民警找到梁丽时,梁丽主动把旧纸箱交给民警,所以,本案不构成侵占罪。

    而且,根据我国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如果失主不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无权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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