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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4-08-03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相关工作。现就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品种、剂型的药品,属于《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之内的,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属于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公益性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品种、剂型的药品,不属于《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之内的,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公益性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品种、剂型的药品,不受《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关于该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限制。

四、原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但已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品种、剂型的药品,不再纳入城乡居民乡级目录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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