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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

 一犁花语 2014-08-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办发[200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严格控制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授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通知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亲以内血亲和二亲以内姻亲)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 
  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统一授信指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授权接信制度,按照权责统一、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对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等信贷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对关系人的授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不得违反贷款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和放松贷后管理。 
  五、各商业银行要防止借款人与内部管理人员通过行贿受贿、内外勾结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六、各商业银行应坚持原则,对通过或利用领导、股东单位、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的审查和放宽发放条件。 
  七、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审查和监督,在对企业授信时应要求其提供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资料。如发现所提供信息不实,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八、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对关联企业的授信,建立对关联企业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并报银监会备案;适时掌握关联企业在本行系统内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及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授信情况,防范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多头取得接信的风险。 
  九、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投信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的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投信的稽核检查力度,防止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十、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十一、银监会要加大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和掌握商业银行对关系人和关联企业的接信情况,建立对大额授信的报备制度,加大对关系人及关联企业接信中涉及的违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促使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正式履行职责前,由银监会经商被检查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抽调监管处室人员参加检查工作,但检查及处罚均以银监会名义实施。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现行法规对关系人贷款和关联方的规定(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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