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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判离)

 百宝箱馆 2014-08-06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庐民一初字第00399号
原告:罗某,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房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罗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玮、人民陪审员贾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诉称:2012年6月底,罗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魏某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魏某时常夜不归宿。女儿出生后,魏某不尽丈夫、父亲的责任,导致双方矛盾加剧,现罗某与魏某夫妻感情已破裂,故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罗某与魏某离婚;2、婚生女魏某某由罗某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魏某负担。
魏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底,罗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魏某某。罗某与魏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原因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7月魏某离家,至今未归。
另查明:罗某与魏某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罗某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罗某与魏某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亦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良好沟通,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罗某要求与魏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女魏某某尚年幼,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及目前生活状况考虑,由罗某抚养孩子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魏某离婚;
婚生女魏某某由原告罗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季 宏
审 判 员 宋 玮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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