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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无照经营案源效果好

 红盾书屋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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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11:18:04 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辖区经济秩序,拓宽办案思路,黄思湾工商所突出“问、看、听、查”四字法,发掘案源,着力整顿辖区无照经营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至六月份,该所共发掘的无照经营案源达109条,上半年办理的88件一般程序案件中,已办结的无照经营案件达78件,占一般程序案件的89%,共罚没入库15.2万元。

一、窗口接待,突出一个“问”字。该所辖区除了改制企业就是乡村,监管执法对象多为下岗职工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针对这一现状,该所内勤组从窗口接待入手,突出一个“问”字,详细询问经营户开业时间、经营状况等信息,获取第一手资料,对经营半年以上的未办照经营户填写案源移交表,转给办案组查办。上半年,该所内勤组提供的案源近四十条,首次不罚达85次。

二、资料审核,突出一个“看”字。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办照申请资料后,需对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询问中表示未开业或正筹备开业的,该所内勤组工作人员从资料审核入手,突出一个“看”字,看房屋租赁协议签署日期,详细掌握无照经营户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规模数量、起始时间、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并由巡查组实地查看是否未开业或正筹备开业,从细微中发现线索,为开展后续整治提供了客观依据。

三、发掘案源,突出一个“听”字。除了询问情况、审查资料,该所在发掘无照经营案源上,还突出一个“听”字。一方面与无证经营户面对面交流,真诚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其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听取相关居民群众陈述,核实情况,做到“探民情、解民意、握证据、想对策”,从而对症下药、分类处理。对于“法盲无知型”,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对于“明知故犯型”,做好市场预警及案源交办记录,以人性化执法为前提,发掘案源,妥善化解无照经营难题。

四、定向办案,突出一个“查”字。该所每月开展一次案件分析研讨会,详细分析辖区主要经济成分,确定办案思路和切入点,指导定向办案。上半年,该所采取“三多三查”,反向清查无照经营行为。“一多”:辖区模具钢生产厂及配套销售工贸公司较多,反向清查向模具钢厂送原材料的钢、煤、钢渣经营户的无照行为;“二多”:汽车运输公司、客运、物流、危化品运输较多,重点清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无照挂靠经营;“三多”:工业园及农村建筑、水利、家电工程较多,定向清查合同转包、分包等的无照经营。“三多三查”活动开展以来,该所已下达预警31次,发掘案源11条,定向办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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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改革的思路不再是主体监管,而是行为监管;而且主体资格方面一般经营行为不再限制,投资人自行决定,涉及许可的许可部门负责。

   黄思湾工商所完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这样的工商所带头人是完全不适应新时期工商工作的。建议多看看近期的《中国工商报》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刊物。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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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如何暂且不论,作为最基层的工商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是分内之事。所谓在其位、谋其政,在本职工作上有思路不是当有的表现吗?经沧海同志倒也可以说下,“适应新时期工商工作”的工商所带头人,在目前的工作环境下,应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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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经沧海 于 2013-7-10 07:10 编辑


   行为监管,条件成熟时信用监管。要着眼当前,立足未来,未雨绸缪。

   无照经营我所几年来基本不查,结合基层所实际,我所的案件更多的集中在食品、农资等重点商品的包装标识等上面(质量问题由县局相关科室负责检测)。只要肯钻,还是有作为的,如去年就宣布食品要有营养成份表,我们也在日常监管中作了宣传,然后今年再查处,立了不少案;再如农资,包装标识其实非常混乱,尤其是打着进口幌子的,这方面要懂得点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 15063—2009〉,〈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要懂得利用网络查询企业登记注册(总局门户网)、商标注册等情况,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情况。有时也留意一些宣传册、广告单等,从中找出违规内容(户外广告未经登记查处可操作性不强,即使要求登记一般也难以将材料提供齐全)。

    另外,年检中对法人企业的报表留点心,结合会计基本要求,也能做点文章。一些企业平时根本不做帐,年检时临时找个二脚的会计糊弄(正规会计要价高也不屑做),经不起查。
   

  举几个我所查的农资包装标识违规案例:
   标为瑞泽农化?的保果驱鸟剂,标签上只见厂址,整件包装箱上才能见到厂名,这是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以为是农药,店家也闹不清楚,查登记证却是“农肥准字1107﹒1108H”,产品特点栏宣称既能驱避鸟兔鼠禽,又能给作物显著增肥。经查,农肥登记证和注册商标皆为虚假,查包装箱上标称的厂家发现其既无肥料生产的经营范围,也不拥有任何肥料登记证。

    标称美国立美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授权、武汉万家乐科贸有限公司出品的巨能钾TM,,又分别标注“速溶高钾”,“精品家用硝酸钾”,作为授权武汉公司生产而非经销的复合肥料,却未按规定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另外,所标注的“100%吸收 100%高效”,也违背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等有关规定。经查,所谓武汉万家乐科贸有限公司子虚乌有,所留电话为空号。

    标称湖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仅标明微量元素≥0.5%,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关于既要标明微量元素总含量也要标明各单养分(硼、锰、铁、锌、铜、钼或钴等)含量的规定。经查,标称的登记证“农肥(2009)临字3594”并不存在,而所查实的该公司的登记证为“农肥(2009)临字3783”号,核定的产品通用名称为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上半年办结88件、罚15元。确实挺利害的。打心里佩服。平均一个月约15件案。
幸亏现在有电脑可复制案卷,如果以前手抄,那是不可能完成的。
15万以10%回拔计算,提1.5万,办案人员加领导以约6人算,每月分2500元。但这些钱领导不可能拿来平分的,可能普通兵能拿个1000、1200元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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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个照是很简单的,从内容看,这一句“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办照申请资料后”,说明别人本来就是准备办照的,罚了款,再搞个送照上门,又是一个业绩,可以写个报道宣传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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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说发掘无照经营案源,未说其他案件不办理。从工商所而言,除了类型案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布置案源任务是根本。要城区所重点查农资那是玩笑,辖区规模化工业企业集中区布置无照查处任务也不切实际,小型加工配套企业多的,将无照案件的查处列为重点并无过错。以此来断言“这样的工商所带头人是完全不适应新时期工商工作”似乎过于武断。
至于通过年检发现案件,倒也是常规手段了。
点评
经沧海  楼上诸位对该所大张旗鼓查无照的质疑我就不说了,城区所无农资案源食品总有吧,再说就我地看农资批发户就集中在城区。工商登记改革在即,这些城区所以后不办案了?正因此我认为负责人要有超前意识。  发表于 2013-7-11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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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帖子里看不出黄思湾工商所“只查”无照案件。这不过是基层所的一篇工作总结,无论是无照案件、食品案件、广告案件均可套用。
其次,我一直觉得,工商所所长能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监管工作,就是一名好所长。就好比你说的“就我地看农资批发户就集中在城区”,而我所情况恰恰相反,那你我两所的工作重点、思路和方式就必定存在差异。
三、商事登记改革在即,但如果按你“商事登记改革在即,大张旗鼓查无照不适应新时期工商工作”的思路和逻辑,我倒想反问一句:总局层面和部分省局食品监管人员已划出,较之商事登记改革,食品监管职能已经进入实质移交阶段,多办点食品案件是不是也是“没有超前意识”?
诚然,一个是职能划转,一个是制度改革,存在着“沿用”和“颠覆”的本质区别。但就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而言,核心工作只有一个:依法履职。“超前意识、新时期思维”并不能减轻辖区工商干部哪怕一点点的监管责任。
基层工作琐碎繁杂,做好本职工作已属不易,防范履职风险更是小心翼翼。对商事登记改革进行探索研究,实在是需要时间和精力的。就我而言,对商事登记改革的了解至今仍停留于深圳的《规定》和高层领导的几句讲话,要我从中摸索出今后基层工商所工作的方向,有点一头雾水。沧海兄若有成熟意见,倒也不妨指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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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1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依法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的无照经营行为;
2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依法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私权“法无禁止即自由”,可以选择办理营业执照、也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既如果从事的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属于违法的无照经营行为。
3 、2011年11月1日 起施行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取消了《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依法注册登记、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自由选择办理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或不办理营业执照。如果选择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必须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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