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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明星要抓,更要合法地抓

 惊涛拍岸849 2014-08-20

 



——明星涉毒,违法要抓,但是更要合法的抓。如果执法者不守法,其危害性相比明星涉毒,难说孰轻孰重。

 

  因涉毒被抓的明星

“监狱风云”又添新成员:柯震东、房祖名,这哥俩,按照 @平安北京 微博发布的消息,根据群众举报,于814日,两人被抓。人赃物俱在,证据充分。

前些日子有宁财神,是今年6月份的事情。据群众举报,在公寓中吸毒,被警方带走。

再之前的张默、李代沫等,也都是在吸毒的时候,经群众举报,警察到场,抓了现行。

明星涉毒,一个个的身陷囹圄,身败名裂,损失惨重。这些日子涉毒的明星抓的有些多,都有点失去新闻的刺激性了。但仍会吸引不少眼球,对于大众的警戒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传说,娱乐圈的明星,吸毒的有一半,我对此说法不置可否,貌似多了点。如果说娱乐圈里有很多人吸毒,我个人觉得这说法更靠谱。比方说柯震东。新闻说柯震东一个月光代言费就600万,还不算其他。600万,是绝大多数人一辈子也挣不到的钱数,对于明星来说却好像很容易,刷刷脸就可以。钱来的太轻松,什么都可以玩,什么都玩够了,而人的天性就是追求新鲜感。吸毒,而且是身边人很多人一起吸,恰恰可以提供这种这种刺激欣快的感觉。

但是是否说这样的扫毒行动,就是专门针对明星呢?我觉得不是。按照 @平安北京 的说法,仅今年,北京公安抓获的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已经7800人。北京明星还多。抓多了,抓到几个明星,很正常的事情。

违法了,就要抓。不过在抓的过程中,警察更需要守法。

 

 

  神秘的“举报群众”

几个明星被抓的新闻中,都有“群众举报”,这就很有意思。我当然可以相信举报的就是某个一般群众。只是对其积极向公安部门报案的觉悟,以及高超的侦查能力,不得不钦佩不已。

在一般毒品案件之中,常常会有在犯罪分子身边或者犯罪团伙内部的人员,行话叫“特情”。称呼“卧底”,“内鬼”,“无间道”,都可以,一个意思。这种情况在涉毒案件之中特别多,几乎是普遍的事情,远远多于其他案件的比例。“特情”搜集掌握案情,汇报给公安机关破案或做证据用。

为什么“特情”主要出现在毒品案件之中呢?因为毒品案件不同于其他。在其他案子之中,比如传统三大样盗窃抢劫故意伤害,都有被害人,会去报案,向公安部门提供案件线索。而毒品案件则不同,买家卖家,上线下线,没有觉得自己是受害人的,都是心甘情愿,不可能去报案,所以毒品案件隐蔽性极强。但是又必须要严打,所以不得不在毒贩内部安插眼线,搜集证据。也只有这样,才能破案。我有次听说90%的毒品案子都是这样破的,数据也许靠谱。不止是中国,别国也都是这么干的,这也一直是电影公司喜欢的题材。

但中国的“特情”,又有其必须要改的地方。我先说国外。通常是卧底转化为污点证人,就像电影“导火线”里古天乐的角色,需要在法庭作证,证明自己看到的犯罪行为,法庭才能定罪。这是一。二是对“特情”的保护。卧底这种工作,大概是世界上数得着的最危险的工作之一,身份暴露了立刻可能死人。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就是所谓“证人保护计划”。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帮其改名换姓,远走他乡,避祸逃生。电影“蒸发密令”说的就是这事。

但这两点在中国执行的都不好。

首先是“特情”出庭作证的问题,这在法庭审判中几乎是没听说的事情。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另案处理”。证人不出庭,这正是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大问题。不出庭,只看其在公安局做的笔录,谁知道他说的是真话假话,谁知道这里有没有公安和证人串通的事情,又如何保证审判的公正?

其次是证人保护。上面说的不出庭,倒是有保护证人的意思。但是这远远不够。我办过的一个毒品案子,被弄进去的毒贩就说,知道是谁陷的他,出来之后一定去算账。所幸那哥们判了个无期,一时半会儿出不来。

缺乏制度化的规定,证人保护往往是空谈。相反的,因为“特情”攥在办案警察手里,为了破案就会最大限度榨取其剩余价值。至于说其人身安全,只能自求多福了。

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有关特情的规定只是公安部的规定,层级不高;比如特情的管理归口公安局,缺少监督;比如特情自己犯罪时候警察的放任;比如特情和警察相互勾结,坐地分赃;甚至特情做“犯意引诱”,勾引甚至设局,引诱别人来犯罪……等等。问题多多。

而问题的解决,一时半会儿没听说会有突破。

 

顺便提一嘴薛蛮子。抓黄,不需要抓毒那样的特情。举报薛老汉的“群众”,觉悟和侦查能力,应该更厉害吧。

 

  警察办案程序

先来看这段新闻:

柯震東吸麻遭逮北京瞞4天 陸委會疑違反兩岸協議

台灣藝人柯震東14日與藝人房祖名在北京呼麻被逮,然而消息一開始只是在網路上流傳,直到18日央視證實前,連經紀公司與家人都表示不知情。陸委會發言人吳美紅19日表示,兩岸已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陸方未依協議24小時內通告台灣,刑事局正在連繫中。

吳美紅指出,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等共識,國人人身自由遭限制時,陸方24小時內必須向台灣方面通報,刑事局對柯震東案不知情,目前正在和大陸公安部連繫中,但現階段沒有具體內容。

吳美紅說,柯震東案由法務部、刑事局向對岸聯繫中,將轉告陸方保障當事人相關權益。

地址:http://www./news/20140819/391251.htm?from=weibo_et_news

 

如果一个人忽然失踪,家人朋友公司全都不知道这个人在哪,那么人之常情的感受,就是担心,焦急,以及恐怖。这种恐怖,如果是被绑架了,还可以报案,寻求公安的保护以化解;可现在是公安把人给带走了,这恐怖叫人如何化解?14号人就失联了,18号家人才在新闻中得知人的去向。公安局此处做法,显然欠妥。就算是不了解“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协议”,但是《刑事诉讼法》,是警察必须要知道的吧。

《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康振宇

2014  8  20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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