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如同报告年度发生的事项一样,相关账务调整处理在报告年度,并对已编制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而税务处理上,一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按调整事项发生日期分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前、后两种情形。发生在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前,并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影响的,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据以申报;反之,因报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已申报,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就只能作为发生年度的纳税调整。 事项(1):2014年3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M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13年12月31日,存在现时赔偿义务,因此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同时M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书结果,在3月20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60万元的损失于2013年度税前扣除。 事项(2):发生在2014年3月10日的销售退回,应作为M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税务上,M公司调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和成本等,并相应调整201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所得税0.5万元[(10-8)×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