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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如何履行监督责任--武汉廉政网

 徐徐读书 2014-08-27

纪委如何履行监督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693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湖北省武汉市纪委深化改革,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对此开展了深入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武汉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做法

一是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坚持把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切入点和关键点,不断探索督促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有效方式。2008年起,武汉市在全国率先实行下级党委一把手向上级纪委全会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接受评议制度,2013年起变全面报告变为点题报告4名区委书记分别就落实八项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等作专题报告,并接现场问询和评议,探索出了一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有效路径,极大地提升了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主动性。2014年初,全市13个区的区委书记就基层“四风”问题向全市作公开整改承诺,整改过程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年终接受电视问政,纪委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督促党委切实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二是不断健全“再监督”机制,保证执纪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问题”上,把监督的效应体现在“问责”上,建立健全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退出一线检查、全程监督,把精力集中到监督业务主管部门正确履责、对其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来,2013年对涉及环境保护和土地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近40起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退出全方位、全领域监督,把精力集中到对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结果进行延伸查处上来,2013年对电视问政曝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问责142人;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转立案6件,涉及局级干部2人。退出一插到底、从头查起,把重点放在督促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上来,2013年对各部门受理问题未查清、处理结果畸轻等十类情形进行“二次办理”,问责60人,包括纪检干部5人。

三是持续完善党内审查工作模式,提高惩治腐败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2013全市立案数创十年新高,同比增长8.8%2014一季度立案数同比再增长14.6%,处以上干部案件同比上升104.55%,包括市管干部7。坚持抓早抓小,按五类标准开展举报线索清理,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纪委约谈、委托约谈、联合约谈等方式进行提醒告诫;完善信访监督三书制度,要求回复信访了解通知书必须由单位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提高信访监督的威慑力、影响力。探索“快查、快结、快移”方式,在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固定三个证据支点后尽快移送结案,从偏重办大案要案向“抓大不放小”转变。

四是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增强执纪监督力量保障。坚持从机构改革入手,明确定位、厘清责任,突出执纪监督主业,为监督责任落实提供保证。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全面清理182个议事协调机构,退出168项,精简率达到92.3%,并通报全市党政机关,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建立行政权力清单,确定监察机关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五类15项,并统一对外公布。优化组织架构,撤销党风室、纠风室,新设党风政风监督室,增设纪检监察四室,直接办案人员编制增加到36个。同时,积极开展第二轮机构调整,抓紧成立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增加纪检监察室,保证力量进一步向一线集中。

二、当前履行监督责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畅影响了监督职能发挥。在目前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下,一方面纪检机关编制、财务、经费等方面没有真正独立,另一方面纪检机关执纪监督结果又与监督对象的绩效考核、干部提拔等密切相关,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不愿不想接受监督,使得纪委监督执纪问责面临压力和干扰,而且这种情况越到基层压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委履行监督职能。同时,一些职能部门或者出于工作惯性、或者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把关,导致纪检监察机关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监督职能的发挥收到掣肘,而且越到基层掣肘越严重。

二是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监督难度。从权力配备上看,党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权力较大,而且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业务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从权力运行上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或者制度执行不严,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从权力监管上看,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同一事务多头管理、管理真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纪委开展监督尤其是履职再监督造成影响。

三是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为监督带来了挑战。从发展阶段看,转型期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高发多发,特别是一些消极腐败问题面临纠而复生、查不胜查的困境,客观上增加了纪委执纪监督的难度。从社会文化看,中国社会多年来延续形成的传统思想和文化,比如说人情观念、礼尚往来,在社会层面还比较普遍,社会监督意识还不强,这都对纪委执纪监督形成掣肘。从社会风气看,一些领域潜规则、亚文化盛行,各类容忍腐败、羡慕腐败的腐朽观念还有市场,存在对纪委加强执纪监督不理解、不支持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纪委执纪监督的正能量。

四是工作方式方法不足制约了监督成效。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同时,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存在责任认定难、追责力度不大、追责干部之际偏低等问题。随着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深入推进,如何在现有的执纪监督手段不多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监督等等都还没有形成有效机制,一些监督工作的“新旧对接”有可能形成监督空白。

三、关于履行监督责任的思考与建议

一是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增强执纪监督制度保障。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既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也是决定纪委监督职能发挥的重要问题。深化纪检体制改革,促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积极落实“两为主”、“两报告”,加快推进派出派驻机构改革,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措施,健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制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制度和权力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制度,健全执行保障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创新纪检干部管理制度,坚持纪委书记异地交流制度,探索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上下流动和横向交流的常态化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不敢、不能、不便执纪监督的问题。

二是加强推进“三转”,强化执纪监督职能。落实中央纪委三转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执纪监督职能的重要条件。从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高度,探索将“三转”工作纳入纪检体制改革及其配套措施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为纪委聚焦中心任务、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有力保障。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三转”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内设机构挑战和议事机构清理,突出履职再监督,转换执纪办案模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集中精力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纪委同转,研究制定指导推进“三转”的工作意见,对“三转”工作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以规定动作替代自选动作,以正式文件替代情况通报,确保三转工作系统有序、规范统一。

三是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执纪监督基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履行好监督职责,必须有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注重开门开放,打造“阳光”纪检、“数字”纪检,主动宣传纪委监督职责、任务、成效等,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支持、监督纪检监察工作,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聚集正能量。增强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于监督,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保持凛然正气,敢于做“宪兵的宪兵”、“得罪人专业户”。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规范,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打造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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