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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奶“霸占”孙子妈妈诉讼争子

 神州国土 2014-09-05

爷奶“霸占”孙子妈妈诉讼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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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公公婆婆,我的孩子为什么不让我照看?”

    “孩子很小的时候,你说走就走,把孩子留给我们,现在想照看,晚了。”

    这是一场公婆和儿媳的争执,是为了孩子究竟该由谁抚养的问题。那么,在妈妈强烈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的情况下,爷爷奶奶还能否把孙子留在身边?

    身边的事儿

    2008年4月21日,李某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一年后,李某生下儿子小林(系化名)。2010年,丈夫外出打工,李某便与婆婆赵某、公公郭某住在一起。没过多久,李某因为生活琐事与公公婆婆争吵起来,一气之下,就去外地找丈夫随同丈夫生活,将儿子小林撇下留给二老照顾。2012年3月份,李某与丈夫从外地回来,便去公公婆婆家里接孩子。孩子太小,又离开父母太久,根本不认识李某,哭着喊着不愿被李某接走。李某想尽办法劝说小林无果后,就使劲将小林往屋外拽。公公婆婆见状,觉得儿媳妇对待孩子太粗暴,死活不让其把小林带走,李某只得作罢。后来,李某偷偷去幼儿园看孩子,公公婆婆发现后又与其起了冲突,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甚至报警。对于他们家的事,社区和妇联也多次做调解工作,二老还是执意不肯让孙子与儿媳共同生活。

    “没见过你们这样的公公婆婆,我的孩子为什么不让我照看?”李某遂于2014年1月

    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郭某停止侵犯其监护权的行为,将孩子交由其直接抚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被告赵某、郭某停止侵犯原告李某监护权的行为,将孩子交由原告李某抚养。后赵某、郭某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李某作为母亲,在孩子不到一岁时与二被告发生矛盾将孩子丢给二被告去外地,对孩子未能履行应履行的监护责任,做法不当,二被告在此期间对小林付出很多,对此原告应该知道感激,并妥善缓和与二被

    告的矛盾,但至今双方不能缓和矛盾,对此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二被告不能因此剥夺原告的监护权,使原告长期与其儿子脱离监护关系,否则构成对原告监护权的侵犯。鉴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家庭关系,二被告对孩子付出了较多的抚养义务,且原告与二被告之子的婚姻关系尚可,为不使双方产生更大的矛盾,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涉及监护权的问题。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前者监护权优先于在后者。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本案中孩子的祖父母没有权利干涉、妨碍孩子的母亲行使监护权。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基于社会公德和善良民俗,作为老人,爱孙心切,可以理解,但仍应将孩子归还给其母亲抚养。

    (记者刘华特约记者刘建章通讯员廉玉光姬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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