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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选择

 神州国土 2014-09-0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选择

2014-09-04 16:16:3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作者:夏侥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4日,A省人民政府以B号征地审批单批准C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用于D项目建设,C县人民政府收到征地审批单后随即制发了相关土地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李某长期在外打工,其房屋用地位于上述征地批文红线范围之内,因不知晓土地被征收遂于同年9月17日向C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又于10月22日以B号征地审批单违法为由向A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评析:

一、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为六十日,超过该规定期限提出的应不予受理,但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若其他法律规定申请期限长于六十日的依其规定。而且,六十日期限的起算之日应是知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回到本案,虽然A省人民政府于5月14日即作出了B号征地审批单,但由于李某长期在外,自始至终并不知晓征地批文及相关公告、通告,而是之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悉,因此,李某若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从获悉批文之日起计算60日,也就是说,李某在10月22日向A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另外,有一点需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若A省人民政府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李某确实通过其他途径早已知晓该征地批文的,应对其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二、李某是否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论提起行政诉讼还是申请行政复议均是其法定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李某属于本村本组村民,依法享有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A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李某存在利害关系,李某若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且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实行复议前置,即针对该行为只能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李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能否再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由此可知,A省人民政府针对土地征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某即使对A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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