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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征地律师||山东征地经典案例:行政复议要送达,否则只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铁军精神 2016-11-12



  【案件前言】


  行政复议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就是起着一个解决行政争议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既能够为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程序在整个行政纠纷中的重要性,所以行政机关更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促使纠纷尽快解决!


  【案件背景】


  “晓登泰山道,行行入烟霏”,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李先生是该村的村民,拥有着合法的用地,一直以来,勤勤恳恳的李先生一家靠着血汗钱维系着基本生活,但是一个征地的消息打破了李先生的安宁,于是,李先生的土地就这样被征收了!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上访和艰难的维权后,毫无进展的李先生决定上京,聘请专业维权律师,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李先生找到了征地拆迁领域的著名专家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李先生的臧云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征地拆迁维权案件,最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法律措施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征地拆迁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


  【办案过程】


  办案第一辑: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复议竟被搁置!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人意,所以接下来2015年5月,李先生因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人民政府于6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但至起诉已两月有余,某县人民政府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通知李先生是否延期,且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


  办案第二辑:提起诉讼,原是复议决定未送达!


  李先生因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释明、原告补正相关内容后,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某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李先生认为,某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李先生提供了以下2份证据:1、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国内快递邮单及相应邮件查询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日期限,除邮件查询单为打印件外,其他证据均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在诉讼中,某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5年6月8日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立案,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月5日根据李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以挂号信的形式(挂号信编号为XA33314234037)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李先生。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己方已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用于证明己方向原告实施了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其向李先生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李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对某县国土资源局超期未公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4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发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原告李敬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提供的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仅记载了邮件处理过程,并未记载邮件内容、收件人及签收人等详细信息,且李先生否认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县人民政府已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进行送达的事实,也即不能证明某县人民政府完全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李先生要求判令某县人民政府对李先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某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决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某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辩称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最终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所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只有送达后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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