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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让座:谁让美德变义务?

 深山木槿 2014-09-05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9月4日下午1时许,武汉801路上,一位坐在老年座位上的年轻人因没让座,遭几名老人暴打。事发后,汉阳警方到达现场将其带离公交车。

   报道发出后,立即遭到网友的吐槽甚至泼口,说青年不让座该打者有之,说老人粗暴者有之,说媒体夸大事实者亦有之,甚至有人点火就爆、大爆粗口:有些老人不值得尊重!因为他们年轻时素质就不怎样!只不过是当年的流氓老了。

   其实分析一下,上述吐槽多是不了解真相,难免以偏概全,属于乱发言。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实在不少,有时候眼见尚且不是事实,比如大白天看到一排路灯大亮,乍见以为是管理者疏于关闸,实际却是人家检修坏灯,何况此事仅仅只听了只言片语或者半言半语?
   这起“老人暴打不让座青年”的真相是:5名老人都六七十岁,聚会完毕准备回家。目击乘客说,一位二十多岁的男青年坐在老年人专座上,老人们就站在男青年身边。可能是没有站稳,碰到了他,谁知男青年骂了几句。老人们表示,不让座也就算了,何必要骂人。争吵拉扯中,一名老人趁机打了几拳。警方介入并调解,目前双方已相互谅解。男青年经医院检查并没受伤。

   公交车上不让座,在过去至多是遭人鄙视和冷眼,一般不会受到公开指责。然而,如今这个态势有些改变了,如果不让座,或会被掌掴甚至挨拳脚,让人突感让座对象的理直气壮。其实从大众舆论来看,人们并不支持和声援那些因未获让座而动手打人者。客观地讲,打人者也未必认为自己的行为正确,事后或许也会后悔和反省。那么,为什么一些人在现场戾气十足自以为得理呢?这些事件给社会和公众带来哪些警示,是需要深挖根源剖析原因的。

   毫无疑问,打人者的理直气壮源于思想上的错误认识。一些人把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混为一谈,把自己道德上的权利当作法律上的权利去行使,而把他人道德上的义务当作法律上的义务来要求。具体来说,在让座事件中,让座对象认为年轻人就该让座,让座是他们的法律义务,不让座就应当受到惩罚。而自己在特定的情景下,获得对方让座就是应当享有的权利,因为对方没有履行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就可以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去实现。在部分让座对象的思想中,年轻人让座是天经地义的,自己上车后被让座也是毫无疑义的,于是在遇到他自认为应当让座的人不让座时,即火冒三丈,或张嘴骂人,或举手打人……

   殊不知,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领域和场合固然是由法律规范和调整的,每个人都享有大量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但也有不少的领域和场合,并没有纳入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范围,仍处于道德的“统治”之下。在法律的麾下,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有权要求承担法律义务的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义务,拒绝履行义务可以请求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从而实现自己的法律权利,有时也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在道德层面,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道德义务是靠人的自觉来实现的,并不通过外在的直接和有形的强制来实现。公交车让座显然不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求公民必须让座。它是一个道德义务,因而它的实现要靠人的自觉性,靠修养和觉悟,而不能靠强迫。

   总结近几年让座暴力事件,发现公交车上不让座被毒打事件并不少见。在让座纠纷中,打人者自以为占据道德高地而理直气壮,毫无违法的意识;围观者对被打者的态度也取决于其是否身有残疾,是否从道德上更有资格坐着,而非关注其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既然如此,围观者又有什么资格去指责别人不让座呢?

笔者在此强调一点,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暴打年轻人的老人,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没有了,更没有资格去指责女孩不让座。

   不难看出,某些人就是打着道德的旗号行暴力之实,这恰恰体现出某些人的法律观念缺失。市民法律观念缺失,也体现出社会的法治危机。因此,社会应反思,人们也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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