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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决定的送达方式及注意事项

 神州国土 2014-09-11

行政行为决定的送达方式及注意事项

2014-09-11 14:22:34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郭修江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种类是多样的,包括土地征收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颁证、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搬迁已经征收补偿的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案件等,涉及行政裁决、行政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强制等多种性质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从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通常行政决定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即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当面送达行政决定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接受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认可。如果不能直接送达的通常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予以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至九十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决定应当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以下介绍各送达方式的要点以及限制条件。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法律文书送达的首选方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到受送达人手中,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行政机关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委托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必须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将送达的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处、办公地点,不能视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是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因为留置送达可能会存在见证人拒签的情况,仅有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场并记明情况,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质疑。行政调解法律文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只能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所送达的法律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一、受送达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二、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三、受送达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相关法律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案件为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是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之一,也是最后不得不采用的送达方式。因此对公告送达,法律设定了明确的限制条件。

公告送达的限制条件

公告送达必须存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所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离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杳无音信,其家人、近亲属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无法知道其所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行政机关在今后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中要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项事实的,公告送达失去前提条件,送达本身违反法定程序。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是,对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机关同样要负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的直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曾经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未果。

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要尽可能采取最有利于让受送达人发现公告内容的方式,张贴公告和报纸上刊登公告两种方式可以同时并用。张贴公告可以在行政机关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居住地等多处张贴;报纸上刊登公告要尽可能选择当事人有可能阅读到、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不宜在过于专业的部分人群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刊登。

公告送达的内容和期限

涉及集体土地行政决定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行政决定认定的事实概要、主要法律依据、具体处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涵盖在内。由于受篇幅所限,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内容可以简要一些,但是主要内容一项不能少;张贴公告的内容可以具体明确一些,甚至可以直接将行政决定内容全文予以公告。

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法律上视为送达,也就视为受送达人已经知道行政决定的内容。那么,受送达人的起诉期限也就从视为送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公告内容明确告知了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以及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受送达人自60日公告期满的第二天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如果公告内容仅告知行政决定的主要内容,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受送达人自60日公告期满的第二天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公告时,公告内容包含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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