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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不配合如何送达行政处罚文件

 初心阅读室 2013-02-01
    在工商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调查结束之后的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程序中,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致使执法程序难以有效地进行下去。为此,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处理。
    一是留置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则有这样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其实,这就是“留置送达”的法律根据。椐笔者理解,留置送达应属于直接送达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为有效送达。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既可以邀请村委或其他公安、质检、国土资源等部门人配合见证,也可以对现场拍送达特写照和全景照留存证据。
    二是邮寄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前提条件是“无法直接送达的”。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可以把行政处罚文书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如果当事人配合,只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对邮政机构投递的行政处罚文书邮件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又应该如何处置呢?对此,我们不妨参照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规定,该《规定》第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证明情况后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同时第十一条还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工商机关邮寄的送达文书拒绝签收,被投递员证明情况退回邮寄工商机关,工商机关以收到退回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便之后如发生行政诉讼,也会被法院依法予以认可的。
    三是公告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也有明确规定,前提条件是只有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时才可以使用,而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人(当事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内容,但法律规定视为送达。正因为如此,这种送达是一种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之后的不得已而为之的送达,且行政效率也相对不高。(申社成   马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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