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派驻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受理或者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应在十五日内向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驻在部门其他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以及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可以直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第10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5月1日施行)第5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