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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常熟土地契约文书之四:贴绝顶首屯田文契

 苏迷 2014-09-12
清代常熟土地契约文书之四
贴绝顶首屯田文契
  农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如前所说有活卖和绝卖两种。活卖的,可以在约定的时限内赎回,一时赎不了的可以要求买主找贴,所立的契约为“贴契”,有的卖主甚至一再要求找贴,直至无颜开口而又无力赎回,只好签订“贴绝文契”。乾隆四十一年,时殿荣所立的《贴绝顶首屯田文契》 就是一件比较典型的“贴绝”契约文书(如图)。
  立贴绝顶首屯田文契,时殿荣为有前年将北助号军田壹亩叁分零已经得价顶典与薛 处耕种,贴过两次,今思年歉,复央原中凌佑臣等三面再议,贴绝银肆两伍钱正。立契日一戥交足,自愿贴绝之后永为薛姓之世产,与时姓无涉,两愿弃绝并无逼劝,恐后无凭,立此贴绝文契永远为照。
  绝契不载钱串
  乾隆肆拾壹年拾壹月 日立绝贴顶首屯田文契时殿荣同弟殿公
  原中 凌佑臣 薛大椿国楨
  代笔 曹悦贤
  该契约文字不过100多,但承载的历史信息却很丰富。
  第一,从该文书看,之前已经贴过2次,这次是第3次了,遗憾的是没看见前两次的找贴契约。俗话说“事不过三”。这次“找贴”同时也是“绝贴”。这“贴绝契”的书写也就不同于“找贴契”。首先是无需在契约中再写上“伍年为满备足原价赎回”之类的话。其次是既然不存在赎回的问题,也就不需载明何等钱串。其三,也正因为是“绝契”,所以只需书写一张,没有上契、下契事主各执一份。“永为薛姓之世产,与时姓无涉”,意味着时殿荣在经过数年努力,两次“找贴”又“今思年歉”依旧无力赎回后,只能放弃原先对这块土地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以最后一次要求“找贴”,获得区区“贴绝银肆两伍钱正”了断这一亩三分地的买卖。从中我们看到的是普通农户对土地的不舍与无奈。
  第二,该田块的性质,仅从“永为薛姓之世产”看似是所有权的买卖,实际上属于佃农间的“私相授受”。由“顶首”两字可知只是田面使用权的转卖。按《辞海》的解释,“顶首”就是“押租”。又按专家的研究,“顶首”等特殊的契约形式起初只是在少数佃农之间私下进行,随着时间的转移,逐渐得到社会的公认,成为一种独立的地权转移形式。如江苏省的“田面”就是这样演变而成的。田面的使用权在佃农间“私相授受”而无须得到地主的同意,从而使永佃权向“一田两主”过渡。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这一契约无疑为此提供了一个案例。
  第三,既然契约所反映的只是佃户间关于田面使用权的转移,那么,本应在契约文书中写明原田底所有权人的姓氏。但这没有,这不是一时的疏忽或故意回避,恰恰是因为该田块系“屯田”这一特殊性质。所谓“屯田”就是军田,为国家所有。“屯田”本为驻军垦殖、国有军营。当时,常熟的屯田为苏州、太仓两“卫所”管辖。“由于屯田与民田间杂,荒废甚多,常常召人承佃,照民田例起科,官田中的屯田开始向民田转化,到清代大部分屯田实际上变成了民田,成了地主的产业。”在这由屯田向民田的转变中不乏豪强与官府沆瀣一气中饱私囊。该契约让我们看到至少早在乾隆朝四十年代初公田地权不但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而且还同样发生了“一田两主”变化的事实。当然,这种变化可能还要前推。
  第四,买主的身份。按费孝通所揭示的“差序格局”理论,土地的买卖是按血缘关系先近后远逐次展开的,不但须事先问明而且还须在契约中写明。出于族产的观念,一般来说土地是不卖给外姓人的,有的地方外姓人即便买了也不大敢去耕种。这种交易并不遵循市场交易的一般原则。但在这张契约里,买主薛氏显然与卖主不是同宗同祖,也未书明族人放弃买入权利。在我所见的土地交易契约中,这确是少见的。但据我所知,时、薛两姓彼此为近邻,通婚联姻的不少,我的曾祖母就为时姓。中国乡村是鸡犬相闻、邻里相望的熟人社会,所以如此的异姓之间土地买卖实际上还是发生在“差序格局”的总框架内。

  □薛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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