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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提高查办案件突破能力的几点思考

 徐徐读书 2014-09-19

新形势下提高查办案件突破能力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腐败现象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一些新经济领域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感到为难;即使一些传统案件,也增添了新的内容,老办法难以为继,暴露出查案工作现状与反腐败斗争发展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为此,在新形势下探索查案工作,提高查案突破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改变目前不适应现状的对策主要包括:
  一、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办案队伍,是提高办案突破能力的必然性要求 
  1、提高政治素质。包括对反腐败斗争的态度,对查办腐败问题的决心,以及从全局出发处理办案中具体问题的能力。尤其应突出强调坚强的党性原则和爱憎分明的政治立场,还有敢于碰硬的精神,这是查案一线同志政治素质强的具体表现。
  2、提高思想素质。办案一线人员面临各种严峻的考验,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非常重要。尤其应充分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尖锐性,拒腐防变的严峻性,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查案工作的需要。
  3、提高业务素质。办案人员必须具备思想政治工作、综合分析、查办案件、语言表达、协调配合等多方面能力,还要学习和掌握新经济领域的相关知识。
  二、坚持标本兼治,从保持查案的高压态势、有利于突破案件出发,对办案的体制和制度作出新的探索
  1、建立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建立一个“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渠道畅通、运行规范”的办案协调机制,保证参与办案的各个部门能按照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办案协调机制包括:一是组织机构,自下而上为参加办案的人员以各部门为基础成立专项工作组、指挥中心、专案工作小组、反腐败协调小组;二是运作方式,包括联席会议,专题会议,领导督、批办,信息交流。
  2、建立健全办案制约机制。坚持安全办案、文明办案、办案保密、二人办案制度;确定查办案件方向以及立案、移送审理合议的记录归卷、相应的审批制度;明确案件检查调查阶段的调查组负责制,调查组可以对外行使职权,这种职权虽受一定制约,但在某种程度上却是独立的,如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权、停职检查建议权、调查权、依程序采取调查措施权、案件检查阶段错误事实认定权等。
  3、建立健全办案保障制度。保障制度应包括后勤、装备、人员、宣传保障等。
  三、树立重证据、轻口供意识,立足于调查取证,用违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指导查案工作
  “重证据、轻口供”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其理论依据是现今大法治环境推崇并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的“无罪推定”思想。近年来,许多地方纪委部门尝试“零口供”办案,即没有查处对象的口供仍可以以其他证据定案。实践表明,证据是突破案件最为有力的武器。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促使调查对象端正态度、交待问题;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应对串供、翻供等多种复杂局面,战胜涉案人的反调查活动。只有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意识,才能促使办案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摆脱以往只要突破口供就万事大吉的片面思想。
  树立了“重证据、轻口供”意识,就会自觉在犯罪构成和违纪构成理论指导下去收集证据,也才能正确把握查案收集证据的方向,从而对重要环节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有较强的敏感力,把握查案方向强,并利于案件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才能在最短的时效内完整地突破案件。同时规范地固定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过笔录等证据形式反映查处对象的违纪或犯罪构成事实,使案件到纪委审理环节、司法审查起诉环节不至于在认定事实上有太大的反复,使案件真正称得上是被突破。同时,犯罪构成、违纪构成为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罪与非罪,此违纪与彼违纪、此罪与彼罪,一种违纪与数种违纪、一罪与数罪,严重违纪与轻违纪、重罪与轻罪提供了依据,使得违纪处理法定主义、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在严惩腐败的同时真正实现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保障党员干部自由的要求。依违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要求查案时从违纪、犯罪的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上收集证据:1、在违纪或犯罪的主体方面。应注意区别是共同违纪、犯罪还是单一的违纪、犯罪主体。比如查处贪污类违纪或犯罪案件,应注意公司单位财会人员是否参与进行共同违纪或共同犯罪,即使财会人员仅为涉案证人而不属于纪委查处对象,但该涉案证人至司法程序很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主体。因此,在证据固定上应到位,既有利于司法程序的处理,又能起到整体打击、疏而不漏的威慑作用。2、在违纪或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系事前预谋还是临时起意。事前预谋者常常为了达到目的采用其他违纪行为作铺垫,主观恶性深。如领导干部涉毒、包养二奶案件,常常是事前预谋,并伴有数个违纪或犯罪行为,如资金来源不法等等。注意到这种特点,证据收集方向明确,对其数个违纪或犯罪行为案件方可算全案告破。3、在违纪或犯罪的客观方面。应注意区分违纪、犯罪主体采用的是何种性质的手段,是一次行为还是连续行为、有否中止等等。如受贿案件中,是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还是以索要方式获得财物。又如挪用公款数额构成刑法规定的巨大并进行赌博的,为构成两罪,查案时要注意收集挪用公款去向的收据,这样方具备两罪构成条件,从而全案告破。
  四、充分灵活地运用政策、策略办案是提高查案突破能力不可缺少的办法
  策略和政策一直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突破案件的两个法宝,充分灵活运用政策、策略办案,不仅有利于彻查大案要案,也是在某些敏感领域有效突破串案窝案的办案方法。
  正确和灵活地掌握政策、策略,在案件初查阶段应注意树立超前意识、成案意识、全案意识,摆正“无罪推定”思想与案件初查阶段的成案意识的关系。在案件突破、扩大阶段,可巧用一些有效的心理战的办法,善于利用涉案人与调查对象之间的矛盾,必要时给予特殊政策,使其为我所用,从而达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目的,在给政策的同时,注意掌握政策和承诺的尺度。
  正确和灵活掌握政策、策略,还应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谈话对象的特点,不断创新谈话方式,用好情理攻心、政策攻心、证据攻心的谈话策略,把握好谈话的速度、谈话压力,打消谈话对象的思想顾虑,从而取得口供或证言,使案件较好地被突破。
  五、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是提高查案突破能力的保证
  与公、检、法协同办案以及上下级纪委联动办案是当前突破案件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办案工作协调的范围、层次、质量和水平,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手段优势,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在办案力量上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1、管辖上协调。刑事案件依法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在有特别情况时,可以实行指定、移送管辖。纪委应充分发挥协调职能,对于案件背景复杂的查处对象,手段上需要司法部门如检察院配合时,可建议上级检察院实行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真正突破。此外,上下级纪委之间不应固守传统的干部级别管辖限制,适当下管一级,有利于改变目前因受好人主义作风影响致使查案突破能力受限制的现状。同时,适时地指定管辖、交叉办案,有利于突破个别反侦查能力和心理防线较强的查处对象的口供。
  2、证据转化上协调。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赋予公安、检察部门,这使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已涉嫌犯罪的查处对象的谈话笔录均未进入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这给纪检监察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带来困难。尤其是“两规”、“两指”对象推翻其在纪检监察机关阶段所作的陈述时,司法侦查部门不能取得与纪检监察机关一致的笔录,这使证据无法较好地转换。这样一来,一则大量增加了惩治腐败的成本;二则对严惩腐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纪委除了发挥行使改变管辖建议权的职能作用外,还应适当坚持移送。理由是“两规”、“两指”对象一旦翻供,先前所作的陈述可以证明其曾在纪检监察部门做过涉嫌犯罪的“有罪”陈述;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制作谈话笔录时的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其在纪检监察部门并未有受刑讯逼供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承办人证言(包括可出庭作证)证明其在纪检监察部门陈述时的精神状态正常,陈述未有反复,再加上外围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上述证据由司法侦查部门予以提取。
  3、注意窝案串案的量刑平衡。纪委对量刑平衡问题应予以足够重视,应尽可能建议法院方面对影响重大的窝串案进入量刑平衡程序,使得窝案串案中的为首者与其他人的量刑适度平衡,从而使做好查案的后半篇文章不失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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