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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责任”认识的思考--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徐徐读书 2014-09-24

对“两个责任”认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9-15来 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王礼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后,引起热议。在党员干部的有关议论中,不乏卓见,但也存在着一些认识偏误,有待校正。

  一、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不是对“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负组织协调责任”的否定,而是对它的坚持和发展。根据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需要而提出的“两个责任”,与党内有关法规赋予党委和纪委的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有发展、创新。《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从上述有关规定到《决定》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不是“破旧立新”,不是要免去党委的“全面领导责任”、纪委的“组织协调责任”,而是要求作为责任主体的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既要负起“领导者”的责任,又要切实负起“执行者”和“推动者”的责任;要求各级纪委既要履行好作为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党组织所应负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和责任制落实工作的责任,又要履行好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所应负的“监督责任”。提出“两个责任”,使党委与纪委的责任更加明确,责任界线更加清晰,责任内涵也得到了深化和拓展。

  二、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旨不是为了“给党委加压、给纪委减负”,而是旨在通过“明分”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行过程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只挂帅不出征”,工作上满足于开会、讲话、签责任书这“三个样板动作”等;一些地方纪委不能聚力执纪监督主业,工作中常常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甚至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力度不大、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党委和纪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不明、不清以及与此相关的失责难究、不究。这就迫切需要分责、明责,借用中国哲学术语来说,就是要“明分”,亦即明确党委与纪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本分,使二者的责任更加分明,且与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主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定位、与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定位更相匹配。作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样的分责、定责,就是一种切中肯綮、恰如其分的“明分”。这种“明分”,使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增多、责任加大,也可使纪委从大量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履行专责,从而在客观上会产生“给党委加压、给纪委减负”的效果。但这毕竟不是划分“两个责任”的主旨。其主要目的在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力度和责任制的执行力度明显提升,保证反腐倡廉建设更加扎实、更有成效地开展。

  三、只提“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不是要改变现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而只是在于突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新举措”。中央《决定》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是明确提出“两个责任”而未提其它机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这绝无否弃“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意思。这是因为:一方面,《决定》是基于“突出全面深化改革新举措,一般性举措不写”的考虑而起草的,因而在论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另一方面,《决定》提出的党委主体责任,是一个由多层面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既包括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也包括党委各部门对党委主体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与各自职能相对应的责任,以及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同时,党委主体责任既包括领导责任、执行责任,又包括推动责任。它要求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媒体舆论、人民群众对落实责任制的重要助推作用,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此外,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也需要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群策群力之路。因此,对中央《决定》只提“两个责任”一定要有正确认识,切不可误解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是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否则就违背了提出“两个责任”的初衷。

  还需要正确认识的是,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体系中既相对分离又相互联系的两个侧面。各级党委不能把“两个责任”单纯地看成一种从属关系,只强调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领导,而不愿接受、支持纪委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各级纪委不能把“两个责任”单纯地看成一种并列关系,片面强调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更不能摆脱党委统一领导来行使监督权力。党委和纪委在履责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又要协同配合、相互促进,始终在政治方向、履责目标上保持高度一致。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力度和效度大提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开展。(作者系黄冈市委党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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