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技巧 非常重要:心态平和! (一)单选题——即使不会,也要做出选择,争取拿到8~10分 (二)多选题——如果拿不准,要慎重!宁可少选,不要多选;争取拿到16分左右。 (三)简答题——争取达到60%以上的正确率,拿到30分以上 1.逐项分析其业务中所涉及的每个税种的规定,并且一定要根据问题的顺序来回答; 2.答题要言简意赅——问什么,答什么!不问的问题不答!既节省时间,又方便阅卷 3.能答多少答多少,不要放弃整道题目 4.答题的时候要先易后难,遇有模糊不清的问题,先放过,等全部题目做过之后,再来回答有难度的题目 5.把握时间,不要在一道题目上耽搁太长时间
(四)综合分析题——增值税的综合题争取达到70%左右的正确率;企业所得税的综合题争取达到55%左右的正确率 两种出题模式:8个简答题+1综合题或者6个简答题+2个综合题 综合分析题的出题方式是给出企业的多项经济业务,对考生提出两大类要求: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并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税款(或填写纳税申报表);2. 根据上述材料,扼要指出该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计算应补(退)的各税费。
对于综合分析题,大家注意答题时: 1.先看答题要求和提示,再阅读题目中各项经济业务的内容,一边阅读,一边答题,以提高答题效率。 先明晰答题要求后,之后一边看各项业务,一边回答题目中的第1个要求——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或扼要指出该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对于不会回答的业务,留下相应的空间后,将它放过去。整个题目看完之后,再处理尚未回答的业务。对某项业务,如果不知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此时可以回答税收规定,从而为回答第2个要求奠定基础。 2.按顺序回答问题——包括题目顺序和题内顺序
3.先易后难 综合分析题的出题规律是:难易结合。 综合分析题的出题规律:常见业务60%~70%的,容易混淆的业务20~30%,较难业务10%左右。 4.如果综合题各项业务中,有不会做的业务,则不要把时间过多地纠缠该项业务或者回答该题目的第2个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税款;计算应补(退)的各税费。此时可以迅速写出第二个要求的账务处理,不写数字。 如果第2个要求是填写纳税申报表,则需要根据已经做出的业务填写能够填写的数字,对于不会做的业务所影响的数字,则放过去。
5.注意企业所得税综合题中调账与纳税调整的问题 (1)何时调账:做错账——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收入不入账。 (2)纳税调整: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限额;加计扣除等。 (3)注意关键点:会计利润(题目中涉及到公益性捐赠时)、销售(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
(4)在做具体业务时,在演算纸上标注调整的数字。 ①销售(营业)收入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②会计利润 (调账后的利润总额——计算公益性捐赠的基数,如果题目没有涉及到公益性捐赠,则无需区分调账后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将调账与纳税调整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一并计算) ③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境外应税所得),但注意可以用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④境内应纳税额,注意税额式优惠 ⑤境外所得补税 ⑥境内外应纳税额 5.做完所有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或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进行调账后,根据账务处理或调账分录中对各个税种的影响,计算应纳税额或应补(退)的税额,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完成题目。
四、简答题的重点关注范围 第一类题目:各个税种的具体规定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及税款的计算 1.营改增后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划分:(1)注意有形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营改增业务的具体范围;(3)适用税率的规定 2.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 3.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种类型:(1)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2)利用外购货物提供建筑业劳务;(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以及非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4.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动漫软件,注意营改增的影响):软件产品17%,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规定;技术服务6%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可以结合发票开具出简答题)
情形 |
税务处理 |
发票开具 |
账务处理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 |
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如果能够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可以由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商业企业:冲减进货成本; 供货方:冲减销售收入 |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
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 |
开具服务业的普通发票 |
商业企业: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供货方:记入销售费用 |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征收增值税 |
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6.租赁业务(可以结合发票开具出简答题)
情形 |
流转税 |
印花税 |
企业所得税 |
不动产租赁 |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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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 |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
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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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 |
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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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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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增值税 |
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
由出租方计提折旧,承租方扣除租赁费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
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余额计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按照借款合同、以租金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
由承租方计提折旧;不得扣除租赁费 |
融资性售后回租 |
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
按照借款合同、以租金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承租方计提折旧: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融资租赁企业出租资产的行为 |
增值税;余额计税; 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开具发票的处理——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纳税人 |
分类 |
税务处理 |
账务处理 |
一般纳税人 |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1)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 (2)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 |
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
(1)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个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免增值税 |
|
备注: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
— |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问题 出题方向:结合税务登记出简答题,还可能出纳税筹划题目。 涉及的考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认定登记的时点、主管税务机关。
四、出口退税——注意账务处理、税务处理 出题方式:可能在综合题中出现具体的业务,也可能在简答题中出;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1.生产企业出口
一般贸易 |
进料加工 |
来料加工 |
|
第1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
原料进口免税,产品出口免税,所用国内料件的进项税额按比例转出 |
第1步:剔税 |
第2步:剔税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第2步:抵税 |
第3步:抵税 计算当期应纳或留抵增值税税额 |
|
第4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第3步:算尺度 |
第5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
第6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
第5步:确定免抵税额 |
第7步:确定免抵税额 |
五、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价外费用的范围 1.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相同的。 2.特殊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最高售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平均售价。
3.白酒消费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白酒有最低计税价格,增值税没有)、委托加工。 4.自产自用消费品:顺序、组价
征税方式 |
消费税 |
增值税 |
成本利润率 |
从价定率 |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按消费税中成本利润率 |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
10% |
复合计税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
5.押金征税问题的处理
具体情形 |
税法规定 |
账务处理 |
包装物押金 |
一般商品 |
收取时,不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逾期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
(1)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业务收入 |
6.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问题。 7.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规定。
六、委托加工——增值税、消费税 1.纳税人的规定
|
委 托 方 |
受 托 方 |
增值税 |
增值税的负税人 |
纳税人 |
消费税 |
消费税的纳税人 |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
2.计税依据。 (1)增值税——加工费用 (2)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第一顺序 |
第二顺序 |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
从价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3)城建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代扣代缴城建税。
3.账务处理(非常重要)
用 途 |
税收政策 |
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销售的 |
直接销售: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
售价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 |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
4.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规定。 ①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汽油、柴油除外)、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汽车轮胎、游艇,不抵税; ②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③除石脑油、燃料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④收回后售价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计税价格时,按照售价计算纳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七、建筑业征税的规定
建筑劳务 |
计税依据的规定 |
分包工程 (差额计税) |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装饰劳务 |
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
八、自建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出题方向:出售、自用、出租、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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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建筑行为 |
使用行为 |
自建后销售 |
按建筑业征营业税(税率3%) 组成计税价格:
|
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税率5%) |
征收土地增值税 |
产权人纳税 |
自建后赠送 |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税务处理同自建后销售的税务处理 |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公益性赠与,不征 其他:征 |
自建自用 |
不征营业税 |
不征营业税 |
不征 |
自建后投资 |
不征营业税 |
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 不担风险:根据固定收入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
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公司以开发产品投资,征土地增值税;否则不征 |
共担风险:由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 不担风险:由投资方从租计征 |
自建后出租 |
不征营业税 |
根据租金收入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
不征 |
从租计征 |
九、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规定 1.金融业
金融业务 |
计税依据 |
具体解释 |
贷款业务(全额计税) |
贷款利息收入 |
(1)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 |
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 |
(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2)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
(1)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3)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
全部手续费收入 |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保险业
保险业 |
计税依据 |
初保业务 |
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
储金业务 |
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
无赔偿奖励业务 |
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问题 涉及印花税、契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印花税 获得土地使用权、销售开发产品时——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取得土地使用证时,按照5元/件缴纳印花税。 (二)契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契税;销售住房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 (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收到预收款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土地增值税 1.清算的条件
2.计算过程 (1)确定应税收入。 ①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重点)
销售新房 |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注意: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应提供凭据)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①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③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不是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而是按标准计算扣除 |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注意: ①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③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
3.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只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时适用) |
5.其他扣除项目 |
(1)仅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2)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税收筹划 扣除项目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这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
用 途 |
收 入 |
成本费用 |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
无需确认收入 |
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 |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 |
计算收入 |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a.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b.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a.计算增值额; b.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注意有无税收优惠) c.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七)企业所得税 1.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3.预售收入不得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4.在“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时,与其相对应的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需要做纳税调减。 5.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仍旧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7.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十一、房屋无偿赠与的税务处理 涉及内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问题。
十二、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尤其要注意: 1.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提供建筑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预收款项。 2.有形动产租赁——收到预收款; 3.销售商品过程中先开发票问题。
十三、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1.税前允许扣除的是净损失。 2.增值税: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类 型 |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
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
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13%)×13% |
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
账面价值×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外购货物或劳务成本/在产品、产成品总成本)×适用税率 |
3.企业所得税:清单申报VS专项申报。
十四、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涉及的内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可以和发票的开具结合起来出简答题。 1.支付利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 (1)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 ①借款是合法的,能提供借款合同; ②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需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③利息发票; ④关联债资比例不超过标准比例: 一般企业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不超过5∶1; ⑤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2)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①确定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 ②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③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3)税前扣除利息需要准备的资料: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借款合同;利息发票等。 2.收取利息的个人——缴纳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利息收入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十五、房屋、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不动产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2.房产税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企业所得税
情形 |
税务处理 |
产权属于企业所有 |
已经提足折旧 |
长期待摊费用 |
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未提足 折旧 |
推倒重置的 |
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
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 |
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
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
十六、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涉及的内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类 型 |
企业所得税政策 |
个人所得税政策 |
基本保险 |
允许扣除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补充保险 |
限额扣除 |
征个人所得税,但有优惠(政策已经有变化,但教材未变化) 补充养老保险
情形 |
税务处理 |
个人缴费 |
不得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
企业 缴费 |
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 |
月工资+企业缴费≤费用扣除标准 |
不征个税 |
月工资+企业缴费〉费用扣除标准 |
超过部分征收个税 |
职工月工资高于费用扣除标准 |
企业缴费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缴纳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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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
区别对待 (1)可以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2)不得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 |
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十七、企业境外所得的税额抵免 1.“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 2.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3.税率 (1)一般企业:25% (2)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15%
十八、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取得2处以上工资如何计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问题。 3.如何将税后工资折算成税前工资计税。 4.免税收入的范围。 注意:不符合规定的福利性补助收入如何计税(按工资所得)。
5.董事费如何征税。 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工资、薪金所得。 非本单位职工:劳务报酬所得。 6.旅游费。 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工资、薪金所得”。 非雇员:劳务报酬所得。 7.劳务报酬所得营改增问题、如何加成征税问题,如何开发票问题。
8.财产转让所得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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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
商铺 |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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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年 |
超过5年(含5年) |
普通住房 |
全额征税 |
免税 |
非普通住房 |
全额征税 |
差额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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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商铺转让:差额征收营业税 |
(2)土地增值税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征收土地增值税 (1)按评估价格计算增值额,纳税 (2)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
(3)印花税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
(4)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照章征收个税 |
9.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税,如何开发票。 (1)营业税或增值税。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房产税。 (4)个人所得税。 特别注意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股票期权。 (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情 形 |
税务处理 |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 |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
(2)行权时 |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 (1)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期间月份数<12个月的,按工作期间月份数计算 (2)工作期间月份数≥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财税[2009]40号:对上市公司高管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3)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 |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纳税 |
(4)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a.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c.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11.转让限售股。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情 形 |
税务处理 |
①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②法人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③企业其他人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13.离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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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职工从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
免税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免税 |
超过部分 (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
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2年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 |
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
14.捐赠税前扣除。
十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其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征税办法。 (1)查账征税办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注意: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②企业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工资、薪金总额的2%、l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⑧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核定征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纳税 应税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核定利润率不得低于15%。
核定方法 |
应纳税所得额 |
具体解释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1)总机构直接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的工资可不入账,但属于该纳税人的经费支出 (2)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3)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发生的实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4)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的费用,不作为经费支出 |
二十一、印花税的简答题 1.征税范围。 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1)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2)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2.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2)加工承揽合同。
情 形 |
计税规定 |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
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 |
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0.5‰,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 0.3‰ |
合同中未分别记载 |
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税率0.5‰ |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
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税率0.5‰ |
(3)货物运输合同。 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4)合同所载金额有多项内容的,应按规定计算纳税。 各类技术合同,一般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合计金额依率计税。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5)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金额的,应补贴印花。 (6)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应按规定补贴印花。 3.纳税方法。
缴纳方式 |
适用范围 |
具体规定 |
自行贴花 |
应税凭证较少或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
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 |
汇贴或汇缴 |
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
汇贴: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
汇缴: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
委托代征 |
税务机关委托,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
第二类题目:投融资、企业重组、清算的税务处理 二十二、筹资的税务处理 股权筹资、债权筹资 、混合性筹资、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混合型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税务处理
利息 |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赎回投资 |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二十三、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
形态 |
方式 |
流转税 |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企业所得税 |
有形动产 |
销售有形动产 |
征收增值税;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增值税 |
— |
— |
以转让所得或评估价值(投资时)-成本-税金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
以有形动产投资入股 |
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增值税的计算问题 (2)以有形动产投资入股可以开具发票 |
— |
— |
不动产、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征收营业税 注意:转让销售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差额纳税 |
缴纳土地增值税 |
— |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
共担风险,不纳营业税 |
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公司以开发产品投资,征土地增值税;否则不征 |
共担风险:被投资方缴纳房产税 |
不担风险,纳营业税 |
不担风险: 投资方从租计征 |
货币资金 |
不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贷款征收营业税 |
— |
— |
— |
二十四、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涉及的问题: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手续;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如何核定征收。 1.股权转让:既不征增值税,也不征营业税;但无论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差额缴纳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免税。
2.股权转让: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股权计税成本=全部股权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4.核定征收。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正当理由 |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
5.税务登记手续:先纳税,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十五、企业收回投资的纳税筹划
方案 |
税务处理 |
直接转让股权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
先分配再转股权 |
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
先转增资本再转股权 |
以未分配利润、部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过程享受免税待遇,并增加股权投资成本,使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
撤资 |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
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视同股息红利收入;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
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
既不视同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 |
26段,处置阶段代扣撤资的税务处理
撤回或减少的投资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
— |
— |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
免税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 |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征税 |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
二十六、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差异 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核算方法 |
适用范围 |
成本法 |
(1)企业持有的子公司的投资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
权益法 |
(1)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2)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
2.权益法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情形 |
会计处理 |
税会差异 |
吃亏——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
无差异 |
占便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差额部分 |
存在差异,纳税调减 |
3.成本法与权益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税会差异。
会计核算方法 |
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 |
账务处理 |
税法规定 |
税会差异 |
成本法 |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时 |
(1)决定分配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
投资收益的确认: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免税投资收益 纳税调减 |
权益法 |
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
(1)所有者权益变化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决定分配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
(1)会计与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一致:暂时性差异 (2)免税投资收益: 纳税调减 |
4.权益法下税会差异。
二十七、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 涉及内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登记手续;投资者的税务处理: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被清算企业 |
1.进入清算程序 |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剩余资产=清算前所有者权益+清算新增净利润 |
2.计算清算所得 |
3.缴纳企业所得税 |
4.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 |
股东 |
(1)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①投资成本的收回;②股息所得;③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企业 |
1.股息所得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
2.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收回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个人 |
所得=收回资产-股东投资成本 缴纳20%个人所得税 |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十八、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1.流转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1)基本规定:
类型 |
具体规定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非股权支付部分 |
股权支付部分 |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2)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1.债务重组 |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债转股 |
2.股权收购 |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3.资产收购 |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4.合并 |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
5.分立 |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3)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情形 |
税务处理 |
企业合并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
企业分立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3.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6)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7)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8)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5.契税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第三类题目:发票管理 二十九、发票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但是,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三十、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担保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十一、开具的管理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选择题) 2.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类型 |
具体规定 |
下一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1)一般纳税人经营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3)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或有免税待遇 |
(1)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3)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 |
简易征收办法 |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销售旧货 |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
结算方式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
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交款发货 |
收到货款的当天 |
赊销、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
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三十二、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处理类型 |
具体规定 |
作废 |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形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
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
三十三、丢失的处理
具体情形 |
处理措施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 |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
— |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只要是丢一个,都是以原件做记账凭证,以复印件作为留存备查) |
三十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1.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a.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客观原因 a.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b.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c.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d.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e.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报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提供的材料 a.《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b.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c.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d.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e.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十五、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 1.预缴所得税时,未取得发票,可以暂估入账; 2.汇算清缴前(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取得发票,可以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第四类题目:纳税筹划 三十六、纳税筹划的具体涉及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 2.促销方式选择:折扣、买赠、买返(返现金)。 3.放弃免税权的纳税筹划。 4.投资入股方式的纳税筹划。 5.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免税政策的运用、高档住房精装修)。 6.企业收回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1)直接转让股权。 (2)先分配再转股权。 (3)先转增资本再转股权。 (4)撤资。
第五类题目:税务代理、税收征管与税务行政复议类题目 三十七、将具体税种的规定与税务代理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结合起来出简答题 具体形式:给出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为企业进行税务代理的实际情况,提出问题:(1)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2)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注册税务师应该如何处理?(3)存在代理过错时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可能会涉及的知识点: (1)税收实体法的内容。 (2)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建立。 (3)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的情形。 (4)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5)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受托方的法律责任、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 (6)税务代理法律的变更、终止。(尤其是单方终止的情形)
三十八、给出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提出问题 主要问题:(1)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是否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为什么?(3)是否可以进行税务代理? 可能会涉及的知识点:(1)税收实体法的内容;(2)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范围;(3)税款征收措施的采用;尤其是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滞纳金的计算;税收优先的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的规定;追征税款权的规定;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申请延期纳税的规定;(4)纳税人的责任,注意处罚额度,尤其是“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及处罚措施;(6)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7)税务代理的范围。 特别注意: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不服,如何申请复议。
情形 |
处理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五、综合题的重点关注范围 第一类题目:以增值税为核心的账务处理、应纳税款计算或纳税审核题目(可能涉及到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类题目:以企业所得税为核心的账务处理、应纳税额计算或纳税审核题目(可能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考试前预测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提前确定设定每项业务的战外负担略 (一)收入方面 1.收入不入账。 常见的方式:将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账上;或者将价外费用冲减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判断 |
处理 |
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
可能涉及的税种 |
账务处理出现错误 |
调账时:注意当年错账以及跨年度错账调整方式的不同 |
①增加收入,随之调整相应成本费用(视情况) ②如果原来冲减的是费用,在调增收入同时,还要调增费用 ③应补缴的消费税或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
①通过影响会计利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②影响销售(营业)收入,进而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用的税前扣除 ③影响会计利润,进而影响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
增值税(及消费税)或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
2.推迟收入入账时间——掌握不同结算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间。 3.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2)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3)在纳税审核中,视同销售应按规定征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果其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则无须调账,只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其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则需要调账。
4.收入确认的金额,尤其注意销售折扣、折让——注意对发票的要求。
类型 |
收入确认的金额 |
1.售后回购 |
一般情况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2.折扣、折让、销货退回 |
商业折扣 |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 |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销售折让和退回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5.投资收益。 审核时,注意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划分是否正确。 注意投资收益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6.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收益。 (1)股权转让所得。 ①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7.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无赔款优待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收入方面最可能出现的纳税调减: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技术转让所得、减计收入。
(二)扣除项目 1.工资。 (1)注意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允许扣除; (2)工资薪金VS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2.工会经费——原始凭证 3.福利费——范围。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4.职工教育经费。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
6.借款费用。 区分哪些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哪些利息支出应该费用化;利息支出——限额扣除,超出部分,纳税调增;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资本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注意特别纳税调整中的资本弱化部分内容: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7.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注意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问题。 (1)按孰小原则扣除——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小的一方扣除。 (2)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在综合题中,一定要先确定销售(营业)收入,再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9.佣金和手续费——注意税前扣除限额。 (1)注意税前扣除限额。 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其他企业:5%。 (2)企业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必须转账支付;向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暂时性差异,可能调增,可能调减;注意一般行业与特殊行业税前扣除的差别 11.公益性捐赠支出——注意:利润总额的确定问题。 (1)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2)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3)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考试中,注意哪些账务处理错误,需要调整——影响会计利润——影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哪些是会计与税法差异,不需要调账,不影响会计利润。 (4)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2.资产损失。 哪些清单申报,哪些专项申报;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3.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14.赞助支出。 注意:通过对赞助支出取得原始单据的审核,以判明企业的赞助支出是否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 15.租赁费用。 经营租赁方式VS融资租赁方式。 16.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7.员工服饰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9.扣除方面容易出现纳税调减的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资产的账务、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的规定;企业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作收益性支出处理,有无将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的问题;折旧、摊销的计提是否正确。 (四)税收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重要):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问题;加速折旧优惠;税额抵免优惠(注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对税额抵免的影响)。 (五)亏损弥补 1.亏损:税法上的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无论盈亏,均计算。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情形 |
税务处理 |
企业合并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
企业分立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六)与企业所得税审核有关的其他税费问题
是否扣除 |
扣除方式 |
税金 |
允许扣除 |
作为税金扣除 |
六税一费: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
管理费用中扣除 |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
契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 |
不得扣除 |
增值税(价外税) |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
1.增值税——隐瞒收入影响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影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损失。 2.营业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房产税。 6.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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