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7、《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54号)第一条“要加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统筹协调,税源管理等部门如发现需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涉及关联方股权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等情况的,应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1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关联关系的规定;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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