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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取得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2012-08-28 15:17:08)

 fyysx 2014-10-07

   今天,一朋友咨询,他在做生意期间,向供货方石某定了货物,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石某支付了30余万元的货款,但对方迟迟不供货,后通过各种方式与石某联系,才将货款追回。但事过半年后,石某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办案警官找到我这朋友,称石某还给朋友的货款属于赃款,他们要查清赃款的流向,因此要求这位朋友出具份证明,将事情的经过描述下。朋友很担心,担心写了这份证明后,国家会不会以赃款的形式将他的钱给追缴回去。

   鲁蕊律师认为,相应机关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货物不能追缴,理由如下:

  一、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发出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7号
  【发布日期】2011-03-01
  【生效日期】2011-04-08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92-08-26

【生效时间】 1992-08-26

【时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但因为该司法解释颁时间为1992年,与1996.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和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发出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冲突。

   因此,只要案外人取得款项是善意的,国家就无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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