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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的善意取得

 gsrsluohe 2020-09-04

责任编辑丨李婆婆 孙大圣

最近,机智的菜刀与李婆婆不再讨论里约奥运会了,一本正经的探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追赃问题。原来是前两天来公诉科的小李引发了上述问题的讨论。

事件回顾
小李
检察官,我是张某盗窃案件的证人,我有个问题要向你们反映。
你不就是张某案子上的收赃人吗?张某盗窃的手机是不是卖给你了?
菜刀
小李
我冤枉啊,我不知道这个手机是他偷的。他给我说是朋友抵债抵给他了。
你说下具体情况。
菜刀
小李
我在中山路通讯城摆柜台收手机,张某是我一个朋友,他那天过来卖手机,说手机是朋友抵债抵给他的,那个手机市价2500元,我2400元收的了。没几天警察来找我说手机是张某盗窃的,把手机拿走了。
因为手机是张某盗窃他人的财物,属于赃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所以公安机关从你那拿走手机没有错啊。
菜刀
我国《刑法》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小李
这个张某真的是把我害死了,我今天过来想问下,我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吧。
你虽然收购了张某盗窃案件的赃物,客观上实施了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但是因为你主观上不知道手机是张某盗窃所得,所以你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收赃罪。
菜刀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李
检察官,公安机关前两天给我打电话说张某卖手机获得的2400元,公安机关追回了1500元,让我今天去公安机关把1500元领走。我就想问问这钱我拿了没啥事情吧。
手机被公安机关从你那依法扣押发还被害人,张某变卖手机获得的犯罪所得收益1500元要发还给你,貌似公平正义,但是我咋觉得哪点不对呢?你稍等……
菜刀
李婆婆
我觉得公安机关从小李那扣押手机就不对,小李属于善意第三人,他在手机市场以市场价格收购手机,主观上不知道是赃物,其支付2400元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
对,我记得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这可以说是明确了赃款赃物也适用于善意取得。
菜刀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李婆婆
对,所以这个案子公安机关貌似做到公平正义,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但是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小李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公安机关应当将追回的1500元发还被害人,至于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如果张某不退赔,可以由法院责令其退赔。
我这就去答复小李。
菜刀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必然出现在赃款赃物处置过程中。只有在赃物的形态发生转变,流转到善意第三人之手,才能出现善意取得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侵犯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所得赃物进行变卖时,可能出现善意取得。我国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漂白”作用,使得财产属性有刑事关系的赃物变成民事关系的合法财产,阻止了公安机关的追缴权。
赃款赃物的追缴是挽回被害人损失最有效的措施,如何依法追缴,婆婆与菜刀继续讨论中······
李婆婆提醒您:
休想拿着这篇文章当免死金牌,收手机的童鞋们,即便以市场价格收购锁屏手机,尤其是苹果手机(有密码的手机)也是可以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

【第175期】

图文丨孙大圣

编辑丨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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