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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和解?

 西岚2014 2014-10-07

  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

  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

  破产和解的特征

  破产和解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

  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

  5.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

  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破产和解的申请与裁定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1.破产和解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但在实践中,并不排除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股权控制债务人后提出破产和解申请。

  2.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条件有两个,一是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二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基础文件主要有两个,一是破产和解申请书;二是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申请人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形式审查不合法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经实质审查不合法的,法院应当驳回和解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10日内上诉。

  破产和解裁定的法律效力有:1.破产和解程序开始;2.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

  法庭外的破产和解,又叫自行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而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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