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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变迁

 指间飞歌 2014-10-13
井田制的变迁

2014年10月13日 15:10:25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张学博

  井田制是否存在,史学家一直存在争论。按照《春秋公羊传》所说,所谓“井田”,井是灌溉单位,八家公用一井。一口井之水量可用来灌溉一井的田地所需。一井的土地,即中间一格100亩属“公田”外,其他每家100亩,共九格。
  中国的西周时期,可以大致理解为目前学术界在划分欧洲历史时的阶段术语:封建社会。《左传·宣公十五年》云:“初税亩。”此条说明首次向农民收取农田税,却也说明了不征收田税时的贵族必有别的生活来源,此实乃井田制度。初税亩以前的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给佃农,但佃农得替封建主种“公田”,平心而论,这种制度,比罗马的奴隶制度平等多了。
  在井田制度时代,由贵族,即当时之封建地主派农业指导员负责协助扶植农民,在管教上之态度不能称为主人与奴隶间之从属关系,故有说私田收成坏责备官吏,公田收成坏则责备农民。当时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农各自耕作,“公田”则由八家合耕之。
  总而言之,土地所有权观念之改变,乃由赋税制度之改变而来。孟子有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十一也。”这里所提到的贡、助和彻是古代三种征税方法。贡法是取数年来收成平均数照收十分之一。由于收成之好坏每年不同,收成好时有盈余,但荒年连肥料费都不足,故“贡”法不好。助法是随年岁好坏而收税,对农民有利。彻法是永远固定收取十分之一,不过每年调查田亩。后来贡彻二法并用。
  后来商鞅在秦孝公时废井田制。《史记》载曰:“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此项记载,至南宋朱子作《开阡陌辨》从此800年遂成定论。按照朱子的解释,有阡陌时即是当时有井田制度。农民所耕种之田地仍得归还封建主。但废除阡陌后,农民不论种多少田地,只缴纳赋税,土地已经变成私有,民生便安定了。由此可证明井田制度是有的,历来以朱子的解释最为适当。这都说明古代井田制度确实存在。但商鞅废掉井田制度的原因却有很多。
  表面原因有几种。首先是当时的农民多耕少报,挖少田岸。当时封建制度已经改变为郡县制,自然可以把阡陌破坏,化成大块农田。其次,有些地区土地狭小而人口密集,比如郑国。所以子产将井田格子线予以打破。
  除了表面原因外,还有技术原因。当时铁器已经可以耕田。《孟子》记载了“许子以铁耕”之事实。因有铁器耕田,农民便有能力和可能耕种大面积的土地。又如春秋晚期已经有牛耕,《国策》记载“秦以牛田,水通粮”,孔子弟子中有名司马耕字牛者,亦为一旁证。进入战国时期,牛耕更盛。另外,战国时期水利专家人才辈出。如魏文侯有西门豹,魏惠王有白圭,秦孝文王有李冰,秦始皇有郑国。都江堰使用了几千年仍在延续。灌溉工程的兴建完毕,灌溉比以前更加方便,因而得以耕种更广阔的耕地。
  除了表面原因和技术原因外,还有更深远的制度原因。即财税制度的改变使得井田制不得持续。
  井田制是一种公田制度。一块大约一方里的土地,划成井字形般900亩田,中间的100亩为“公田”,由八家共耕;其余800亩“私田”配给八户人耕种,公田的收成归封建主,私田则归农户自享。直到“履亩而税”开始,税收改为视田亩之实际收成所得而抽取固定之比率。此即《孟子》书中所说之彻法。井田制度完全被破坏。春秋末年,固定比率的税收制度的出现,使得井田制存在的土壤逐步消失。
  在这个意义上讲,井田制度是伴随封建制度整个政治制度中的一环,同时也与伴随的财税制度“助”法一致。当“助”法向“彻”法转变时,相应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与西方的庄园不同,伴随着相应的政治制度不同。西方的庄园制度,大块的耕地由农民合作公耕,农民附属于土地,所以是农奴,也就是奴隶制。土地拥有者即是贵族。中国的井田制是把土地划分为井字形,农民并不附属于土地;土地所有权虽是贵族的,但农民并非农奴,所以中国和西方的政治制度自然也不同。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奴隶社会,也没有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而是拥有短暂的封建社会。从商鞅废除井田制度之后,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实际上是建立在郡县制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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