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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信息网

 清风徐来30 2014-10-15

  广西监狱局机关 陈礼营   广西贵港监狱   韦兰芳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三)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这一新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以下简称限减犯)将在监狱内渡过长达二十多年漫长的牢狱生涯。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极有可能因为失去了“减刑”这一有效杠杆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限减犯的改造,将是今后监狱工作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对限减犯的教育改造问题作些粗浅的析探。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共性特征

(一)刑期长。这部分罪犯都要在监狱里渡过二十多年的时间,漫长的刑期,不仅对罪犯自身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也是极大的挑战。

(二)罪行重。司法实践中,限制减刑实际上已经成为死刑立即执行和单纯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针对的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又偏轻的案件。由此可见,限减犯的犯罪后果是很严重的,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死刑缓期执行同时限制减刑,这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都是实施了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或者多次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其犯罪都有着明显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罪犯自身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四)个性冲动,性格暴躁,反社会性强。限减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这类罪犯在人格特征方面均有明显的暴力倾向,遇事冲动,不能理智地处理问题。同时,这类罪犯大多还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常常把自己的不如意归咎为社会的不公,对他人、对社会充满敌意,有强烈的报复心,动辄采取过激的行为来报复他人、报复社会,行事不计后果,胆大妄为。

二、限制减刑罪犯的危险性分析

(一)易发脱逃行为。限减犯要面对的是二十多年的漫长监狱生涯,必将大大强化其通过脱逃来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因此,限减犯的脱逃危险要远远大于其他罪犯。特别是在服刑初期,被判刑的绝望心理还未消除,对监狱的服刑生活还没有适应,再加上刚刚入狱,其错误的人生观、犯罪的心理、不良的行为方式等都还保持原样,没有经过教育和改造,采取极端方式来应对问题的可能性极大,是实施脱逃的高危时期。

(二)易发袭警行为。限减犯中相当一部分人具有仇视社会、反对政府的心理特征,将自己的不如意,都归咎于社会的不公、政府的腐败等等,这种心理一旦产生就很难消除。在狱内服刑,作为监狱管理者的监狱警察,在罪犯的眼中就是“社会”和“政府”的代表,其仇视的对象自然而然地转移到了监狱警察的身上。再加上减刑无望或“遥遥无期”,必将导致其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对警察的管教不理不睬,甚至会产生抵触,一旦对警察的管教不满,极易产生向监狱警察泄愤的袭警行为。

(三)易发狱内案件。从罪犯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限减犯具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特征,倾向于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再加上其无所顾忌的消极心态,使得限减犯制造暴力事端的危险性相对其他罪犯要高。从监狱的环境来分析,监狱是暴力性犯罪分子集中的场所,特别是重刑犯监狱,这类罪犯占的比例相当大,是群体性暴力事件爆发的高危环境。两个方面的因素相叠加,大大增加了狱内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易发轻生行为。从目前罪犯轻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处境绝望,对前途失去信心;二是家庭发生较大的变故;三是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极其后悔,得不到家人的原谅或自己不原谅自己;四是患上精神疾病等。对于限减犯来说,遇到以上情形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罪犯,因此,限减犯发生轻生行为的几率也远远大于其他罪犯。

(五)易发消极怠工。劳动改造是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矫正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激励机制就是减刑,绝大多数罪犯会为了得到减刑奖励而积极劳动。但是对限减犯来说,这一激励机制失去了效用,没有了动力,自然也就没有了劳动积极性,因此,限减犯消极怠工的可能性极大。

(六)易发精神障碍。首先,被判刑入狱的罪犯,其人生遇到了巨大的挫折,而与普通罪犯相比,限减犯这种挫折感则更为强烈;其次,这部分罪犯的罪行都非常严重,在犯罪时的狂躁归于平静后,大部分罪犯会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极其后悔,有强烈的负罪感;第三,长期失去自由在狱内服刑,生活枯燥、紧张,与家人、与社会相对隔绝,精神较为压抑。三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极大地增加了限减犯的的情绪焦虑程度,大大提高了其发生精神障碍的几率。

三、限制减刑罪犯改造问题凸显当前教育改造工作机制的“短板”

(一)工作机构方面的“短板”。一是专业化师资队伍的构建尚未形成机制。当前我区监狱罪犯思想教育专职教师队伍的构建还只是探索、尝试阶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机制和发挥高效的作用,少数监狱单位仍然实行管教合一的课堂教育模式,担任课堂教育的教员,大多是兼职的,没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备课和研究如何给罪犯上好课,影响了课堂教育的质量。二是民警的责任心不够强。最主要的是观念的问题,相当部分民警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教育治本的理念,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管住”上,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如何教育好限减犯一筹莫展。三是民警的素质不够高。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尤其是限减犯,教育改造难度非常大,要教育好这类罪犯,需要民警有较高的素质,如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高超的口才等等,但是目前监狱警察队伍的现状与这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考核机制方面的“短板”。突出体现在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方面。当前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司法部的《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该《办法》仅在总则第三条提到:“考评结果作为评判监狱工作成效和考核监狱领导班子、监狱警察业绩的重要依据,定期予以通报。”除了明确规定予以“通报”外,对于如何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依据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第三章“考核评价”部分,规定了综合得分对应的等次,而对于每一个等次应该受到何种奖励或者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在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绩效考评工作中,考核结果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是这也仅限于对单位的考核,在对警察个人的考核方面,教育改造工作考评基本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再加上教育效果本身也很难准确地进行量化考核,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对罪犯没有教育好进行问责,因此,使得教育改造工作考评对促进监狱警察抓好教育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作用不大。

(三)激励机制方面的“短板”。突出体现在过于倚重减刑。减刑是罪犯最为关注和关心的,当前的监狱工作中,减刑就像是一把万能钥匙,应用于罪犯改造的方方面面:罪犯违规扣减刑分;罪犯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奖励减刑分;罪犯积极改造评上称号,可以折减一定的刑期等。正在广泛实行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监狱激发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一个重大举措,但是罪犯对劳动报酬的关注度远远低于减刑。实践中,减刑几乎成了唯一的激励手段,成了罪犯服刑生活最大、甚至是唯一的目标。而对于限减犯来说,减刑的杠杆作用失效,罪犯失去了这个最为有效的目标和动力,警察也失去了这个曾经无比灵验的良方,亟待探索新的激励机制。

(四)运行机制方面的“短板”。突出体现在教育改造的效果方面,这也是长期困扰教育改造工作的瓶颈问题。首先,教育对象是影响教育效果的最主要的因素。教育改造的对象是罪犯,是有着稳定人格的成年人(未成年犯除外),这些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就是其人格与伦理道德、社会规则有着相互冲突甚至是相悖的地方,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对于限减犯来说尤为突出,这使得本就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短板”的教育效果问题显得“短板更短”。其次,教育主体和教材也是影响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主要是监狱警察,由于受到自身学识、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实际工作中监狱警察“说不过罪犯”的现象不在少数,同时,教育改造罪犯很难找到现成的教材,大部分教材都?环境也是影响教育效果的关键因素。监狱是集中关押罪犯的场所,罪犯间不良行为和习气相互传染在所难免,对于限减犯来说,不但要警惕环境会影响对他们教育的效果,更要警惕他们成为影响其他罪犯教育效果的环境因素。

(五)资源引进方面的“短板”。多方引进狱外教育资源,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其中最为有效的,就是罪犯亲属的帮教。但是对于限减犯来说,这一行之有效的措施,却极有可能遭遇“短板”,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罪犯亲属方面的原因。限减犯犯下的罪行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会得不到亲人的原谅,亲人们从感情上抛弃了他们,对监狱提出的帮教要求自然不会配合。另一方面是罪犯自身的原因。限减犯出于对处境的绝望和对罪行的悔恨,可能会产生“不想再连累亲人”的念头,对于监狱开展的亲情帮教活动不配合甚至抵触。这一“短板”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影响极其巨大,限减犯一旦失去了亲情的关怀、没有了亲情的挂念,极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四、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一)突破短板,系统构建教育改造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教育改造工作机制存在的短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教育改造工作机制:

1.建立“管教分离”的教育改造工作机制。“管”和“教”的同等重要已经成为了广泛的共识,管和教相辅相成,管中有教,教中有管,两者的关系极其密切,不可偏废。然而在工作实际中,较为普遍地存在“教”弱于“管”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育师资力量的薄弱。因此,要建立起“管教分离”的教育改造工作机制,把构建专业师资队伍形成制度化,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针对限减犯的教育改造,在实行“管教分离”教育模式的过程中,要重点处理好“管”与“教”的衔接和配合,注意预防出现“管教脱离”的问题,建立良好的信息流转机制,实现各个环节的信息共享,使得“管”和“教”能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真正实现“管”和“教”的有机结合、共同促进。

2.精心挑选限制减刑罪犯的承包管教民警。人的因素是整个工作机制中最为活跃和关键的因素,特别是对于限减犯来说,管教民警的人格魅力将会体现出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是基于限减犯的性格特征得出的结论,这类罪犯往往都具有极强的个性,与人相处较容易走极端,不服的人,理都不会理,而一旦信服一个人,说什么都能听得进去。因此,要针对限减犯这种个性,精心挑选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民警担任承包管教民警,充分发挥民警对罪犯的正面影响作用,促进罪犯的改造。在精心挑选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加强培训,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开展培训,着力提高民警的教育改造工作业务水平,有效保证这种影响作用的持续性。

3.完善教育改造工作考核机制。主要是完善对单位和民警的考核机制。结合当前考核机制中考核结果没有得到有效运用的问题,着力强化对教育改造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应当设置单位教育改造工作专项奖励,以教育改造工作目标考评结果为依据,对教育改造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的单位给予奖励,进一步促进监狱单位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在现有评选教育改造能手的基础上,针对限减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设置专项奖励,对承包改造限减犯工作成效明显的民警给予奖励,激发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4.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激励机制。一是提高限减犯的劳动报酬标准,对于一些家庭较为困难的罪犯,可以准许其提前支配一定比例的刑释谋生基金,用于资助家用,给罪犯创造一个弥补和回报家人的机会和平台,让其改造生活有了减刑以外的目标和动力。二是将限减犯全部列为家访工作对象,搭建罪犯与家人联系沟通的桥梁,通过亲情感化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安排特许性会见,特许其家人来监探视共餐。三是对表现好的限减犯在狱内的购物、加菜、亲情电话或短信等处遇奖励给予适当放宽,有效减轻其服刑生活的压力,稳定其改造情绪。四是对改造表现一贯突出并获得荣誉称号的限减犯,可考虑在切实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安排其走出高墙,看看外面的世界,放松身心的同时,激发其对新生的渴望和对生活的信心,促其积极改造。

(二)突出重点,科学确定教育改造工作内容。根据限减犯的特征及其危险性,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认罪悔罪教育应突出“悔罪”和“赎罪”教育。限减犯“认罪”的问题不大,但是认罪并不意味着就会真心悔过,相反相当一部分罪犯对自己的罪行往往抱有破罐破摔的放任心态,因此,“悔罪”和“赎罪”教育是限减犯教育的重点。要通过深刻剖析其罪行的危害、犯罪的原因,引导罪犯换位思考,从受害人、家人的角度,去认识自己的犯罪给受害者、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唤醒罪犯的良知,让他们真正悔过自己所犯的罪行,从而激发其赎罪的责任意识,为改造打下良好基础。

2.法制教育应突出“罪刑均衡、罚当其罪”立法原则的教育。对限减犯开展法律法规教育,除了要开展法律条文的教育,达到让其知法、守法和学会用法的目的外,还应重点开展“罪刑均衡、罚当其罪”《刑法》立法原则的教育,让其认识到知道自己的罪行所受的刑罚是公正的,从而消除其抵触心理,引导其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用实际行动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打消其妄图通过脱逃等手段来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为这类罪犯可能因为得不到减刑而消极改造打上一剂预防针。

3.前途教育应突出生命存在价值的引导。对限减犯谈前途是最难的,但是又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讲清了前途,才能让其有勇气和动力来面对艰难的现实。对限减犯的前途教育应讲明以下问题:活着,本身就是他们的前途,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通过这样的教育,引导其认识生命存在的意义,从而学会珍惜生命,爱护生命,积极面对现实。

4.心理健康教育应突出心理压力的缓解。在限减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应重点突出心理压力的疏导缓解,要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对自己面对的现实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尽快适应服刑环境,放下包袱,积极改造。在服刑期间,要及时发现其可能产生的异常心理,正确加以引导,有效降低限减犯发生严重心理障碍的几率。

5.行为养成教育应突出对其暴戾个性的打磨。对限减犯开展行为养成教育的重点,应当突出对其暴戾个性的打磨,罪犯越是桀骜不驯,就越是要对其严格要求,促使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绝对服从警察的管理和教育,切实以罪犯行为养成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磨掉其暴戾的个性,降低其袭警和制造狱内案件的风险。

6.文化教育应突出文化修身养性的特殊作用。对限减犯开展文化教育,除了一般的文化知识教育外,要重点加强能够引导他们修身养性的传统文化、书法绘画、文学艺术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多参加兴趣小组活动,让其在文化活动中找到精神寄托,促进其文化素养的提高,通过文化素养的提高更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过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方法。

1.进一步拓展教育资源。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形式,结合监狱的实际,邀请高等院校的教育专家到监狱开设课程,定期到监狱给罪犯讲课。这种教育方式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体现在教育资源的强化上。当前对罪犯教育改造主要是依靠监狱警察,教育资源较为单一,而且受到警察自身条件的限制,教育的权威性、说服力、感染力都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课堂教育的质量。引进高校的教育资源,不但弥补了监狱教育资源的不足,而且高校的教育专家教育水平较高,对监狱的教育资源来说将是明显的强化。另一方面体现在教育效果的巩固上。当前很多监狱单位也邀请教育专家到狱内举办讲座,但是都是一些临时性的讲座,当时有效果,但是往往持续时间不长。通过开设课程的方式,让教育专家定期来上课,就能够较好地解决教育效果巩固的问题。

开展与高校联合办学,要注意把握好“三性”:一是权威性,邀请的专家要具有一定的资质;二是实用性,开设的课程应当有助于解决罪犯改造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三是影响性,开设的课程应当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能够引起罪犯学习兴趣的课程。

2.开设兴趣班。结合监狱实际,开设一些书法、绘画、乐器等类型的兴趣班,兴趣班的教员可以由具有相关特长的监狱警察担任,也可以从社会专业机构邀请,还可以在罪犯中选拔。兴趣班采用自由报名的形式,由探索罪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兴趣爱好自由报名参加。这一举措具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能够有力促进监狱区文化建设的多样化发展,形成百花齐放的文化氛围。二是能够让罪犯从中找到乐趣,在学习和活动过程中陶冶情操,促进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三是对限减犯的改造具有特别??其情绪,促进其改造。

开设兴趣班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安全稳定的原则。兴趣班的开设应做到规模适度,学习和活动内容应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健康向上的原则。学习和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三是人员相对集中的原则。尽量做到一个兴趣班的人员集中在一个监区,便于学习和活动的开展。

3.实行“警察约谈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矫治模式。“讳疾忌医”的现象在心理矫治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真正有心理问题的罪犯,大部分不会主动求助。因此,可以采取“警察约谈罪犯”式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治模式,让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民警以个别谈话教育的名义“约谈”有心理问题隐患的限减犯,及时掌握其心理状况,发现和处置其心理问题。约谈警察要认真记录与罪犯的谈话内容,发现的问题要与承包警察、管教及时沟通,如果涉及到罪犯危机的,要及时录入危机干预系统,向相关人员反馈。

实行这一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矫治模式,要建立专门的约谈记录本,约谈要做到经常性,尽量做到专人负责,如果因工作需要要更换负责人,要落实好信息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探索“回报社会”式的帮教活动。在当前单纯社会力量帮助罪犯改造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罪犯“回报社会”式的帮教,在罪犯自愿的前提下,由监狱出面联系一些帮困济贫的爱心捐助,罪犯可以用自己获得的劳动报酬等资金进行捐助,让罪犯在回报社会的过程得到教育。如让罪犯为贫困学生捐资助学,固定捐助对象,建立起罪犯和捐助对象之间的联系,让受助对象给罪犯来信,鼓励罪犯积极改造。这一举措能够取得如下效果:一是能让罪犯通过爱心行动减轻一些因负罪带来的心理负担;二是能让罪犯在减刑无望的情况下,服刑生活中仍然有目标、有寄托,找到一种价值感;三是受助对象的来信能够给予罪犯一些安慰和鼓舞。

开展“回报社会”式的帮教,必须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是否愿意捐助,必须由罪犯自愿决定,罪犯中途停止捐助的意愿也必须得到尊重;二是适度原则,不能因为罪犯个人的捐助意愿增加罪犯家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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