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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信息网

 清风徐来30 2014-10-15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规定,这在理论上使我国监狱出现“终身监禁”的罪犯成为可能。在欧美国家刑罚体系中,监狱建立了不同等级警戒管理制度,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通常被监禁在高戒备度监狱。高戒备度监狱在监管改造设施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警力配置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级差区别。针对这种情况,课题组对收押限减罪犯的省第一监狱和省第六监狱进行了调研,通过民警座谈访谈、罪犯案卷查阅和实地查看,就当前监狱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的相关问题作了专门研究。

一、当前浙江省限制减刑罪犯的基本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后,浙江省监狱系统收押限制减刑罪犯的人数不断增加,现有监管改造体系的不适应性逐渐显露,监管安全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全省监狱系统收押有限制减刑罪犯50名(截至2011年11月10日),押犯增长率大致为每月10人。该类罪犯的主要结构特征是:从年龄上看,20至29岁有19人,30至39岁有15人,40至49岁有13人,50岁以上3人;本省籍16人,外省籍犯罪34人;在犯罪类型上,故意杀人罪35人,抢劫、盗窃罪6人,贩毒罪2人,故意伤害罪3人,抢劫、强奸罪4人;在心理因素方面,有24人性格暴躁,占48%;在人身危险性方面,25人具有行凶危险,占50%;12人具有自杀危险,占24%;8人具有脱逃危险,占16%。目前有18人罪犯没有家庭社会联系,对家庭十分眷恋,占36%。限制减刑罪犯入监后对限制减刑的政策不甚了解,思想准备不足,得知改判死缓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不得减刑,改造信心明显低落,出现消极改造的情绪有20人,占40%。。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特点,监狱采取了外松内紧的管理政策,在面上对限制减刑罪犯同其他罪犯一样管理,但对个别罪犯,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在罪犯教育方面,抽调富有经验的承包民警加强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提高罪犯个别教育质量。同时,对顽危等级较高的限制减刑罪犯成立了专门的攻坚小组,落实包夹犯、帮教犯进行专门的任务布置。除此之外,监狱投入了充足的警力从事限制减刑罪犯的劳动、生活、学习现场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二、监狱限制减刑罪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监狱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力度,但仍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监管设施落后。目前对限制减刑罪犯集中管理的监舍还未建设。当前入监分监区的押犯超限,而这部分罪犯仍继续收押在入监分监区,分散关押于各个小组,具有监管安全隐患。有的罪犯了解限制减刑政策后,改造信心明显不足,改造言行消极,对其他罪犯的改造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警力资源不足。目前绝大多数限制减刑罪犯集中关押在入监分监区,而入监分监区主要承担新犯收押、新犯入监教育等日常工作。由于监管形势日趋严峻,监狱加大了入监分监区的警力配置,导致监狱整体警力不足。

三是管理经验欠缺。目前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方式和手段没有成功经验可借鉴。对于限制减刑罪犯,处理违规违纪或表扬鼓励,现有的扣分、加分等手段无法产生效果,奖惩手段缺失,现有的管理模式无法应用。

四是管理制度不适应。省监狱管理局要求集中关押管理限制减刑罪犯,而目前对于这个群体如何集中关押、如何管理还没有一套可行的办法。经过入监教育的罪犯分流到分监区改造后,日常计分考核和减刑假释仍是以罪犯的生产改造表现为衡量标准的,而死缓犯限制减刑后,由于缺乏改造预期,无论改造表现好坏其服刑期限差别不大。因此对这类罪犯应建立怎样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狱政管理模式是一个急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三、加强限制减刑罪犯管理的对策建议

监狱要深入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实际管理中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建立评估分类、警戒等级、累进处遇等管理制度,增强警力配置,提高物防和技术防范等级,探索长期改造激励机制,逐步形成高戒备度监狱管理模式。

(一)加强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和心理干预

利用法律知识讲座、监狱小报、黑板报、广播等载体,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促使限制减刑罪犯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宣传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限制减刑罪犯的犯罪行为危害性宣传,让这类罪犯认识到限制减刑的刑罚政策是法律对他们的一种人权保障。在教育改造中,对属于限制减刑类的罪犯,要多加强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及自己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形成服法赎罪的心理。同时,对这类罪犯也要强调刑罚的威慑性,对服刑改造期间违规违纪、甚至再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给予警示教育。

(二)建立限制减刑罪犯的评估分类体系

目前监狱在入监教育后的罪犯分流上,主要是根据罪犯刑期、罪名、监狱关押量、劳动项目等因素来调配,还达不到严格意义上分类关押的要求。监狱要建立罪犯评估分类体系,根据犯罪类型、在监狱中逃跑或者进行暴力行为的历史、预计的监禁时间长度、以前被羁押的类型等,对限制减刑罪犯进行分类,确定罪犯的警戒管理等级。当前各押犯监区监狱在警戒等级上没有级差,建议制订限制减刑罪犯的入监分流标准和程序,根据各押犯监区的监管设施、警力配置和执法水平,适度分配,保持相对均衡。

通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评估分类,暂时将改造情绪稳定的罪犯均衡分流到各监区改造,等高戒备度监区改造完毕,再集中收押管理。建议交替使用多种关押手段,根据犯人的特点,调整监禁场所,直至建立一套制度来调整改造环境,将那些屡犯监规、恶性不改的罪犯送到戒备等级更高的监区。对冥顽不化、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限制减刑罪犯予以单独囚禁。限制减刑罪犯思想转化、恶习转变可能需要较长的时期,在入监初期或中期可能对抗改造,破坏监管秩序,严重危及监管安全。为打击其嚣张气焰,以儆效尤,可对新入监罪犯予以单独囚禁,在服刑初期心理上构成威慑作用。

(三)实施限制减刑罪犯的累进处遇制度

累进处遇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将罪犯的整个行刑过程分成若干阶段或等级,各个阶段或等级均有不同的处遇内容。罪犯一般从低级处遇开始。监狱视罪犯改造表现情况决定其进级或退级,从而起到改造激励作用。限制减刑罪犯因为早日离监的希望破灭,努力改造的内在动力不足,如果监狱在政策层面上不及时作出反应,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调适机制未能及时跟上,监狱将面临监管安全的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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