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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责令关闭等及其责任承担

 别馆我的生活 2014-10-17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构成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任何公司从事营业活动,必须先申领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营业活动,构成无照经营。营业执照不但是公司存续的证明,也是公司从事相关营业资格的证明。营业执照的申领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满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才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一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则可能会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情节较重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并在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后,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至于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申请恢复营业执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是不能申请恢复。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另外,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也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应当限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恢复营业执照。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在没有执法依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受理恢复营业执照的申请。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表明公司丧失了营业资格,应当依法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阶段其依然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事情,因此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享有原告或被告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及权利和义务,只是在清算完毕并公告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才消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责令关闭也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责令关闭是公司登记机构以外的其他政府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迫使公司停止全部或部分营业与经营。比如,如果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环保主管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关闭的处罚;如果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存在严重隐患,主管安全生产的政府机关可以责令公司关闭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可见,责令关闭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决定公司禁止公司从事营业的情况。

 

虽然主管机关发布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后,公司被禁止从事某种营业,但是在其营业执照未被吊销的情况下,理论上讲,公司可以变更经营范围,继续从事其他未被禁止的营业。但是,公司法直接将责令关闭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而且要求公司在收到责令关闭的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种安排在逻辑上似乎不妥。

 

且不论公司在被责令关闭之后是否可以通过整改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而申请重新开业,在公司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具备营业资格的情况下即被强令解散也不太合理。在其他主管机关要求公司关闭或停业时,一般是被处罚公司未达到该环节法律规定的要求,因而被取消通过该环节营业的资格。这说明责令关闭是禁止公司通过某一环节营业的资格,但是做出责令关闭的机关并无权力禁止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营业的资格。因此合乎逻辑的作法应该是做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机关将该决定抄报公司登记机关,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关于撤销登记,由于公司登记有多种形式,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因而撤销登记也包括撤销设立登记、撤销变更登记、撤销注销登记等。如果是撤销变更登记,必然因为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通过不正常的手段进行变更等,那么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公司恢复到变更前的状态,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而公司法规定撤销登记是公司解散的事由,则意味着公司法规定的撤销登记是指撤销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撤销登记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撤销登记主要适用于登记事项虚假的情形,如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而且公司已经取得登记,并且虚假的情节比较严重。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登记都构成解散事由,出现这些事由之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等,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是由于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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