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报道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时,若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应当在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17日,财政部办公厅公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针对去年底颁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许多问题,首次给予解答。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解答》中明确,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同样,由接待单位提供市内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也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对于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出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限定了交通工具的等级,即使是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原则上也只能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解答》还明确,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同时,由于新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司局级以下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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