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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昇:唐太宗深知法必须大于权

 阅读人生988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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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大于权的历史见证

最近,“法大于权”这个话题重新拉到了民众视野前面,其实,在中国古代不乏类似的例子,比如商鞅因孝公之子犯法,为维护法纪处罚了公子虔等等。事实上,法大于权应该是民众最希望看到的制度,所以,才会有“打龙袍”这样的故事出现。个人认为,法大于权,第一个该处理的,就是城管。在很多国家的规定中,城管只有通知整改权,而没有没收处理权。



本文摘自《唐太宗治国风云录——盛世是这样治理的》,韩昇 著,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7月。


治国者要率先守法


法律从来都是统治者制定的,自己定下来的规矩,当然自己首先要遵守,这是言而有信的起码要求,同时也是对全社会的庄严承诺。但是法律一经颁布,就会对统治者超出限度的权力产生制约作用,因此两者常常发生冲突。对于大权独揽的君主而言,无视法律滥用权力的情况不时出现,如果这种情况成为常态,甚至因此而修改法律,那就会出现暴君。君主带头违法,必然上行下效,结果变成系统性的暴政,政权就越来越陷入危机之中。


在古代的君主集权体制下,基本上不可能形成对于君主权力的有效制约。开明君主唐太宗也不例外,也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为什么皇帝违法之后,唐朝的政风和法制没有遭受破坏呢?我们来看看下面几件案子的前因后果,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贞观年间,有一个叫做李好德的人,编造妖言,四处散播,搞得人心惶惶。官府将他抓起来,问成重罪,上报到中央审判机构的大理寺。大理寺的副长官张蕴古亲自审理这个案子后,向唐太宗汇报,说李好德是个癫痫病人。唐朝法律上有残疾人豁免的规定,所以,李好德不应治罪。唐太宗私底下同意宽大处理,张蕴古很高兴,跑到监牢里和李好德下棋玩耍。唐朝对官员的监督甚严,随即就有监察部门的官员弹劾张蕴古,揭发张蕴古的家乡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正好是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枉法为李好德开脱,他的上奏不实。唐太宗大怒,将张蕴古押往东市处斩,以正法律尊严。


事过不久,又发生了交州都督违背圣旨被处斩的事情。两件事相继发生,唐太宗回想起来,觉得这两个官员罪不至死,处罚太重了,懊悔不已。他因此想得很多,在皇帝用权突破法律规定的时候,竟然没有大臣站出来劝阻,制度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被破坏了,这怎么可以呢?必须从制度加以弥补。唐太宗采取了两个措施来补救。


第一,唐太宗把房玄龄等大臣召集起来,严厉批评他们见到皇帝犯错误不能谏诤,相关部门也不覆奏,这是失职,以后再不允许。同时设立新规定,以后凡是死刑,于情可原的必须具录案情上奏,从制度上防止刑罚过重。


第二,规定至今以后所有的死刑犯,即使有命令立即处决的,京城判死刑的必须五次覆奏。地方判的死刑要三次覆奏,并且写入法令之中。唐朝的死刑多次复核规定,就是因为张蕴古的案子而建立的。


唐太宗知错能改,十分可贵。更难得的是他没有停留于就事论事,或者追究个人责任,而是马上想到健全制度,亡羊补牢,这是他高于众多皇帝的地方。


唐太宗做的这一切,就是要身为表率,最高的权力也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法必须大于权。


权与法之争,是关系到国家诚信的根本问题。贞观初年,灾害频生,朝廷下令免除关中两年租税,山东免一年。法令颁布不久,又颁布了第二道敕令,规定已经开征的租税继续执行,等到第二年再抵扣减免。这时还发生另外一件事情,朝廷下令征召十八岁以上男子当兵。负责征兵的大臣告诉唐太宗,十八岁以下的男子中也有体型壮大的可以当兵。于是,唐太宗再度颁布命令,征召十八岁以下壮实男子当兵。这两件事情,可以看出唐太宗发布命令过于随意,大权在握,朝令夕改,不太在意政令的严肃性。所以魏征提出坚决反对,甚至不肯在命令上签署名字。唐太宗大怒,把魏征等人召来,板起脸来训话。魏征毫不相让,他严肃地对唐太宗说道:自从陛下登基以来,连连几件事情都没有信用。下令免税,百姓听到后欢呼雀跃,而陛下马上改口说今年已征收的不退,明年再抵扣,百姓空欢喜一场,大失所望。征兵令颁布后再追征少年入伍,虽然体型似乎不小,其实没有战斗力,兵多而无用。陛下才当皇帝,开始颁布政令就如此频频变更,让万民生疑,朝廷失信,虽然小有收益,却大伤德义,我真为您惋惜啊!陛下信誓旦旦要以诚信待人,却如此反复,如何取信于人呢?


唐太宗刚当皇帝,缺乏经验,就被魏征教育一通。难得的是唐太宗转怒为喜,如醍醐灌顶,做了自我检讨,当场纠正错误做法,赏赐魏征。


唐太宗提拔的另一位官员也给唐太宗上了一课。这位如此大胆的官员是谁呢?他是担任兵部郎中的戴胄,也就是个司局级官员,为人清正,唐太宗把他提为大理少卿,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副部级。有关部门汇报,社会上假冒高官和望族混入官员选拔的情况相当严重。古代选拔官员,常常优待大官的后代以及出身于名门望族的子弟。有特权就有人钻空子,所以社会上假冒高官望族的情况屡禁不止。唐太宗颁布敕令,让通过假冒手段当官的人限期自首,如果不自首就处以死刑。限期过了,还是有些人想蒙混过关,拒不自首,结果被抓到了,唐太宗命令将他们处斩。戴胄不同意,拿出法律来,告诉唐太宗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判处流刑。唐太宗大怒,斥责戴胄说:“难道你要死守法条而让我失信吗?”戴胄不畏惧,反驳道:“皇帝的敕令是出于一时的喜怒,而法律才是国家取信于天下的东西。陛下痛恨选举中的欺诈,所以要杀他们。然而陛下已经知道这样重判不对,就应该依法判处,这是忍个人之小忿,而保存国家之大信。”要是让权力伤害了法律,那就是国家信用的重大损伤。唐太宗立刻醒悟过来,转怒为喜,表扬戴胄说:“你能够执法,我还有什么好担忧的呢?”


这些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地结束了,唐朝最难得的是把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教训筛选后变成国家法律,用法律来规范执政。《唐律》第486条明文规定:


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也就是皇帝发布敕令判案定罪,以及临时的处置,不能成为常法,更不能成为后面判案的根据。如果援引敕令判案,造成过重或者过轻,以故意过失论处。


这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法大于权,不能用皇帝的敕令来改变法律规定。唐太宗要把法律的权威树立起来,就是要把魏晋南北朝以来数百年间权力横行滥用的怪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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