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处理噪音扰民类报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秋水伊人77 2014-10-25
                    

               处理噪音扰民类报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建福 王天栋

    近年来,噪音污染扰民问题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有关“噪音污染”问题的110警情亦呈现增多趋势,问题主要是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住宅楼室内装修、商场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及公众早晚健身活动(配有音响)等,严重破坏了群众正常的生活环境。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文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一部分违反该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则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幅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在执行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难题。因此,要解决这一日益突出的矛盾,就必须深入了解问题源头,从源头入手,开展合理化疏导,从而有效遏止该类问题的发生。警情处理面临的难题

  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明确规定该类违法的处罚权归公安机关,但关于噪音级别的鉴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权都没有形成法律规定,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是“多部门负责,却又都不负责”的尴尬局面。比如噪音污染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是属于派出所的属地管辖,还是统一由治安部门处理,都无明确规定,因此往往造成由处警单位现场消除噪音源后便草草了事。

  二是调查取证难。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噪音污染”案件要求取证的时效性较强,绝大多数关于噪音污染的报警都局限于一个特定时间段,过期就无法取证。例如大众健身音响,群众报警时,音量很大,民警赶到时音量往往就降低了,很难取证;另一方面是“噪音污染”案件的立案处罚标准不明确。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常常面临“在现场无法断定哪一类噪音算是扰民,多大的噪音算是违法”的问题,从而影响到立案调查的开展。

  三是侵权主体难确定。在噪音扰民类报警中,报警人经常是拨打“110”报警后就不再露面。处警民警只能凭感官“哪里有噪音就去哪里”,一旦噪音源消除后,民警进行详细的立案调查时,再联系报案人,其却不愿接受询问,使案件因缺乏被侵权的主体而无法立案调查。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近年来注意锻炼身体的人越来越多,许多广场、公园内凌晨五六点便音乐震耳欲聋,有的一直响到深夜,导致附近居民无法正常休息。还有一些居民在小区内找人或等人时肆意鸣笛,影响居民休息。但当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时,扰民者总认为“这不过是小事一桩”或“健身音乐大点算不上违法”,对民警的依法处理抵触情绪很大,一些旁观者也认为此类行为“不算大事”,不愿配合调查取证,由此看出群众法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的淡薄。解决“噪音扰民”的对策

  一要紧抓源头。公安机关作为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处理噪音扰民问题时,可以充分利用社区警务的阵地控制等手段,让民警在日常的社区工作中,把各类娱乐场所、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噪音污染源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定期开展法律知识教育、环境保护培训,积极帮助其进行合理的商业规划,使其既进行了合法的商业活动,又能做到不扰民。

  二要普法宣传。笔者从以往处理噪音污染违法行为的报警中发现,群众对于噪音污染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不知晓。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与居民常打交道的部门要树立普法意识,并贯穿于入户走访、学校普法等常规的警务工作中,让群众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清楚违反规定要承担的后果,引起对噪音问题的重视。

  三要警民协管。在处理噪音扰民的问题中,公安机关针对警力少、覆盖面窄的现实问题,广泛发动群众、党政机关等参与到治理噪音污染的工作中来。特别是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单位等部门的协作,多渠道开展联合教育、联合宣传、联合规划、联合处罚,营造社会共同治理的氛围。

  四要合理引导。对于广场、公园内的大众健身等娱乐活动,不能简单予以取消,而要妥善解决此类活动造成的噪音扰民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以往治理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经验,在政府领导下建立一个综合规划部门,对民间的健身娱乐团体进行登记,对其活动的场所、活动时间、音乐器材的功率等做出规定,将健身娱乐场所设在远离居民区的区域,使参与健身活动的群众从无序状态步入有序状态。

  五要公德教育。要想从根源上解决噪音污染问题,积极开展公民道德教育亦十分重要。要定期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逐渐使群众改变不良的生产生活习惯,增强公德意识,减少噪音的产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