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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9733 2014-10-28

案例

一天,李某在集邮市场选购邮票时,偷偷地将一本集邮册揣进怀中离去,后被发现并被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李某实施了拘留。李某被拘留的消息传到工作单位,单位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两周后,因李某盗窃的邮票面值数额较小,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释放了他。从看守所回来后的钱某问,可否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一、案件争议焦点:李某是否该被原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

1.何谓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2.何谓行政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分,再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再就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

4.综上分析

结合本案,李某只是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而非人民法院判处处罚,尚不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所以用人单位不能立即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在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不应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此时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罪犯,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构收容、拘留或者逮捕而非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或承担《刑法》中认定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造成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未与其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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