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诉中的非诉程序?今年考试还会考文书么,怎么准备? 当事人自愿协商适用简易程序,要不要经过法院同意? Q:如何理解民诉中的非诉程序?因为在特别程序中有非诉案件,比如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而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也是非诉程序。这样一来从体系上就特别混乱。特别是郭翔讲义中专列了非诉程序一章,但是他列的非诉程序与特别程序是分开的,这样就有逻辑上的不周全。因此想请老师从整体上把握一下非诉程序。谢谢 A:12年真题中出现过一个选项:“特别程序都是非讼程序”。这个选项说法是错误的,真题解析书都认为: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不是非讼程序。这种解析容易造成疑惑。 正确的理解是: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是对民事案件、民事程序的分类,解决纠纷的民事程序为诉讼程序,不解决纠纷的民事程序为非诉程序。选民资格案件不解决公民的民事权利问题,解决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既然选民资格案件不解决民事权利问题,就不是民事程序,也就无所谓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分。
Q:今年的民诉案例中还会有文书写作题目吗,会是哪些类型的,如何准备?法律文书题目,题目要求写出大致结构与主要内容,那么答题的时候是写一篇文书上去,还是只要分点把结构要点写出来就行? A:文书的问题比较麻烦。考试中稳妥起见要准备。主要准备民事的起诉状、判决书;刑事诉讼的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 具体如何写,要根据题目的要求写。 文书题目真正的采分点:1、文书的格式,1/3或者1/2的分数。2、案例中涉及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另外的2/3或1/2的分数。
Q:关于举证期限的问题,新民诉法出台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法院还需不需要确定举证期限? A:由法院确定,可以由法院主动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后,由法院确定;所以不论是法院确定的,还是当事人约定的,对外都体现的是法院确定。
Q:当事人自愿协商适用简易程序,要不要经过法院同意? A: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院也存在争议。
Q:约定仲裁结构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A: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导致无效;
Q: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担保问题? A:诉前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诉中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先予执行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但凡只有诉前的东西(诉前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其余的都是可以提供担保。
Q:执行中止与暂缓执行的区别? A:执行中止是法院作出裁定,待障碍消除后再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是指现在没有钱或者没有能力执行,缓一缓再执行,暂缓执行是一定要执行的。考试中尚未考查过。
Q:共同诉讼人与有独三的区分? A:共同诉讼人时枪口一致对外。有独三是我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把原告被告作为一方一起打击,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
Q: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A:不要从适用对象上区别,在适用对象上没法区别。因为移送管辖可能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转移只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真正的区别是: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机制。一方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 区别是要看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有则是管辖权转移;没有则属于移送管辖。 Q:考试题干越来越长,解题中是否存在快速解题的技巧? A:没有。最好在读题干的过程中在旁边画出法律关系图,对知识点要熟练。在看题干时就可以知道考查的知识点。要熟练的知识点包括上课反复讲过的和真题反复考过的。
Q:代位执行的第三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区别? A:代位执行的第三人异议是指张三申请执行李四100万,李四没有钱,李四说王五欠我100万,你去找王五。此时法院给王五发出一个通知,王五提出异议后, 此时执行对异议不审查,也不执行。 案外人异议是张三申请执行李四的房子,执行过程中王五主张房子是他的。此时,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两个概念是独立的,不容易混淆。
Q:无独三是有独立地位无独立权利的第三人,为什么这么讲? A:有独三,无独三,区别在于是否有独立请求权,二者都有自己的诉讼地位。无独三没有自己的独立诉讼请求,他是参加到原被告的诉讼中来。
Q: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主体是否有无独三? A:民诉56条,撤销之诉第三人包括有独三与无独三。这个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把撤销权之诉的“撤销”与撤诉的“撤”字相混淆。撤销之诉撤销的是原来的判决,无独三认为判决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请求撤销。。无独三不能撤诉是因为无独三本身没有参加起诉,何来撤诉。
Q:代位申请执行中的异议审查? A:代位执行的第三人异议是指张三申请执行李四100万,李四没有钱,李四说王五欠我100万,你去找王五。此时法院给王五发出一个通知,王五提出异议后, 此时执行对异议不审查,只要王五提出异议,即不予执行。 因为执行是不解决权利义务的纠纷问题,提出异议一旦审查,就表示执行中开始解决权利义务的纠纷了。所以不审查。 Q:四川延考42题,有独三与共同原告的区别? A:此题中丙与丁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是共同的原告。乙丙之间是共有,乙丁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丙是基于自己的继承权主张财产的权利,独立的诉讼标的。
Q:知识产权的管辖,是都所有的案件基层法院都可以管辖? A:对于专利纠纷,原则中院管,基层可以管。哪些基层可以管,最高院确定; 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则中院管,基层可以管。哪些基层可以管,各省高院确定。 重点掌握专利纠纷。著作权和商标权目前没考过。
Q: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字生效,若不签收,是否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 A:看具体情况。调解书原则上不签收不生效。 例外:当事人申请法院做调解书,此时调解协议当事人签字与否都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因为此时调解协议已经自法院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 约定不做调解书的。 以上内容全部来自于猿题库@猿题库司考 民诉法专项突破直播课课堂实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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