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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纠纷都是借钱借出来的·台州日报

 窗前有树905 2014-11-26

  本报记者颜敏丹 本报通讯员杨甜甜   

  编者的话

  我市民间资本充沛,民间借贷活跃。特别是近几年,民间资本颇受欢迎。随之带来的是,民间借贷的乱象日益突出,纠纷大幅上升,双方闹到法院的越来越多。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实际借款数额、实际借贷主体等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最近,本报记者分别在三门、仙居、温岭法院,选取了几个今年审理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间借贷案例,以此提醒读者,民间借贷风险不小,借款请三思!

  120万元借条之谜

  老胡,50多岁,专门做资金生意。

  小陈,近30岁,曾是银行客户经理。

  二人原系生意伙伴,双方之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

  今年年初,老胡拿着两张借条,一张20万元的、一张100万元的,到三门法院起诉小陈,称对方尚有86万元欠款未还。承办该案的法官通知了小陈,小陈却称该笔欠款早已还清,其中现金支付了20万元,汇款100万元。

  庭审时,双方争议激烈。老胡一方坚持说,小陈的100万元汇款,是用于偿还双方之间另外一笔105万元的借款,而陈某这一方坚持说,根本没有105万元借款这回事。

  100万元汇款到底是用于偿还本案借款还是另一笔借款?老胡所说的105万元的借款是否存在?法院庭审进行两次后,双方依旧争得面红耳赤,但提供的证据都不充分。法院还试图借助测谎技术辅助断案。

  一方说另有105万元借款

  另一方说从没借过

  第一次庭审时,老胡说,借给小陈的120万元,20万元是直接给现金,100万元是汇款。

  老胡说,期间,小陈已归还了34万元,“2012年12月23日,小陈的朋友姚某打款给我10万元;2013年3月10日晚,小陈给我10万元现金,其中的5万元用于归还另一笔105万元的借款,剩余5万元中的4万元是还本案借款,1万元是其他往来款;2014年1月22日,小陈转账给我20万元。”

  同时,老胡还解释了另外一笔105万元的还款情况。“2012年10月10日,小陈通过姚某转账到卢某账户90万元,10万元直接转账到我的账户。小陈还欠我的5万元,2013年3月10日那晚,他还了。”

  小陈则这样陈述其还款经过:

  “20万元是2012年12月23日用现金还的,其中的10万元是从自己的账户取出来的,另外的10万元是向朋友姚某临时借来的。100万元是2012年9月11日借的,2012年10月10日归还,其中的70万元是向朋友陈某借来,22万元是银行本票开出来的,共92万元存到姚某的账户,此外我还有10万元已在他账户,加起来就100万元。我把90万元转给老胡指定的卢某账户,把10万元转到老胡的账户。”

  小陈表示,老胡所说的还有一笔105万元借款,不属实,“从来没有借过。”

  “暧昧”短信,各有各的说法

  老胡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2012年陈某发给他的短信记录(原文):我把利息清给你,还有一笔一百五万,要么星期五,要么星期二到了。

  老胡凭着这条短信,来证明双方另有一笔105万的借款存在。小陈却辩驳,称这条短信的意思是,别人向他借了105万元,要么周五,要么周二还,和老胡没关系。

  “跟别人的资金往来,为何告诉老胡?”审判长问小陈。小陈解释,“别人给我105万元,我就可以用来还欠老胡的100万元。”他认为该短信内容没有涉及到本案借款,并不足够证明105万元的借款事实。

  首次庭审后,法院认为,小陈对借款的履行无法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而根据现有证据,老胡所说另一笔105万元借款的真实性暂时无法确定。

  4月下旬,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老胡坚持说,2012年10月10日,收到小陈100万元,是还2012年7月27日借去的105万元,而非本案借款。他还说,当天,他分两次从银行取出100万元,在银行对面的马路上,和小陈一手交借条,一手交现金。

  审判长问:“既然你之前的本金没有拿回,后来为何又借钱给小陈?”老胡说,因为和小陈合作比较频繁,信任对方。

  在法庭上,小陈也承认了向老胡频繁借款的事,“老胡做资金生意,我在银行工作,会介绍需要还贷的客户给他。”小陈说,老胡不放心客户,一般都是他向老胡借款,然后再借给客户,最后老胡会分些利息给他。

  对此,老胡有不同的说法。“小陈也是在做资金生意,资金是从他这里借去,再借给别人。”

  此案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既然还钱了,为何借条还在老胡手中?

  小陈是这样说的,还款时老胡答应会撕掉借条,出于信任就没有拿回,没想到时隔两年,昔日的合作伙伴会拿着借条虚构事实向法院起诉,这显然是有预谋的,所谓的短信证据也是胡某经过选编后保存的。

  老胡则说,小陈只还了34万元,两笔借款都没还清,借条当然没还给他。他还说,其中的20万元借款是小陈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打款给他,贷款利息还是他在支付的。

  法官试图借助测谎断真伪

  案情又出现新情况

  法院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花钱接受测谎。双方都同意。5月23日,经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对双方进行了“测谎”。此次测谎要认定的事实主要有三项:小陈有没有向老胡借款105万元;小陈汇给老胡的100万元是否用于归还本案借款;本案的12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还清。

  根据测试分析结果显示:老胡在回答上述相关问题时“均未出现说谎生理反应”;而小陈“均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

  虽然,法院借助了测谎技术只是辅助断案。但这份报告一出,老胡明显占有优势。

  不过,小陈也没放弃最后一搏,在第三次开庭的前一天,他向法院申请了向银行调取老胡在7月27日的存取款记录。

  第三次开庭时,老胡还是说,2012年7月27日,他从某银行取出100万元,在银行对面的三角路口交付给小陈,当时小陈坐在车上等,第一笔取的50万元是小陈的朋友帮忙拎的,另外一笔50万元是他拿着,两人一起将钱送到小陈车上。

  而小陈理直气壮地说,银行的存取款记录显示,老胡在银行有两笔50万元的取款记录,另外有两笔50万元的存款记录,不过,存入的是金某的账户,而不是交给他。

  “当天有4次取款,分别是50万元。其中100万元交给小陈,100万元存入金某的账户。”老胡这样说。

  不过,当天的存款记录显示,老胡自己账户也存入了100万元。老胡解释不清,表示办理银行业务多,要仔细核对。

  鉴于案情的复杂,目前,三门法院还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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