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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举例

 水岸--- 2014-12-03

1.应纳税额为正数。

实行,当其内销货物销售额较大或当期进项税额较小时,计算的当期应纳(退)税额为正数,表示当期不应退税,而且还应该交税。

[例] 某生产企业,当期内销产品价款1800000元,外销货物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同期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50000元。退税率为13%,增值税率为17%。

作会计分录如下:

内销产品销项税额=1800000×17%=306000(元)

当期不予免、抵、退的税额=500000×(17%-13%)=20000(元)

当期应纳(退)税额=306000-(250000-20000)=76000(元)

结转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

上缴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6000

贷:银行存款   76000

2.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低于50%。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当其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额占同期销售额的比重低于50%时,应将应退税额结转下期(作为“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继续抵扣,不予退税。

[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季生产硅铁1000吨,含税总成本为4600000元。

该企业当期内销硅铁560吨,每吨含税单价为5000元,出口硅铁160吨,每吨外销为USD 600(FOB),报关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 8.40.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作会计分录如下:

本季生产硅铁的进项税额=4600000-4600000/(1+17%)=668376.10(元)

内销硅铁销项税额=5000×560-(5000×560)/(1+17%)=406837.70(元)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600×160×8.40×(17%-13%)=32256(元)

当期应纳(退)税额=406837.70-(668376.10-32256)=-229282.40(元)

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2.3%,所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退税。

结转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25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256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06837.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06837.70

3.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高于50%。

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应纳(退)税额的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货物FOB价格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二是应纳(退)税额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货物FOB价格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季购入锌锭200吨,价格为不含税每吨7000元。

本月内销锌锭56吨,每吨售价7500元,外销240吨,每吨外销价USD990(FOB)。报关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 8.40.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期进项税额=7000×200×17%=238000(元)

内销锌锭销项税额=7500×56×17%=71400(元)

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240×990×8.40×(17%-13%)=79833.60(元)

当期应纳(退)税额=71400-(238000-79833.60)=-86766.40(元)

当期外销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

1995840×13%=259459.20>86766.40(元)

应退税额=86766.40(元)

结转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833.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9833.60

申报退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1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1400

计算应收退税款时:

借:应收补贴款   8676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6766.40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6766.40

贷:应收补贴款  86766.40

[例] 生产企业M公司兼营出口和内销,4~6月份会计资料如下:

(1)期(季)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660000元。

(2)本期购进原材料、电力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90000元,价款7110000元(其中电费价款300000元,管理费用应分摊电费20000元):另有销售货物运费发票30000元,以上购进货物及应付款项均已用汇票付讫。

(3)本期出口A设备60台,出口FOB价格折合人民币5000000元,货款尚未收到;内销A设备40台,价款(不含税)4000000元、税额680000元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本季无其他销售。

(4)A设备单位成本为70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作会计分录如下:

购进货物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90000

原材料   6810000

生产成本   280000

管理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8200000

支付销售货物运费时:

借:营业费用   27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出口设备时:

借:应收账款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内销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0

贷:产成品   7000000

计算并结转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

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

计算当期应纳(退)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68-(109.30-20)-66=-87.3(万元)

计算出口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确认应退税额。

由于当期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

5000000×13%=650000<873000

应退税额=500×13%=65(万元)

结转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80000

计算应收退税款时:

借:应收补贴款   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0000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应收补贴款  650000

由此可以分析:

1.7月份实际收到退税额650000元,假设没有其他涉税业务发生,则这时“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计算如下:

借方:66+109+0.3+68=243.3(万元)

贷方:68+20+68+65=221(万元)

借方余额为22.3万元。

2.上期结存及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如下:

66+109+0.3-20=155.3(万元)

本期出口抵减内销销项税额680000元,退税650000元,两项合计1330000元。以1330000元“出口退税”,抵顶1553000元进项税额,尚余223000元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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