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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概述

 文木之一 2014-12-05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过几次重大的改革,尤其是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以往改革的重点大多是在财政收入方面,面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财政支出制度的基本框架尚未进行大的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所以,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我国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解决当前支出管理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就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做些简单介绍。

  一、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期演变而来的,实行的是分散支付制度,也就是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支出总额按期拨付到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由各单位自主使用。这种支付制度适应了一定时期的预算管理方式,发挥了当时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在传统体制下的运行方式显露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1、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在各部门、各单位,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不利于实施有效地管理和全面监督。

  2、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现在国际国内都特别强调宏观调控的。

  3、目前实行分散支付制度,相当规模的财政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缺乏严格的预算监督机制,难免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容易诱发腐败现象,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近期财政管理改革的重中之重。今年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和要求,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强化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坚持这一指导思想,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要明确责任,有利于规范管理

改革的目标是所有财政收支活动都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并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合理确定财政、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及代理银行的职责范围。 

2、要加强监督,增加透明度

  以国库集中支付信息化为依托,建立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要方便用款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规范的前提下,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各单位的用款更加及时方便。

  4、要分步实施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逐步建立规范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就是要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关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一)取消部门单位账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也称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专户。这四类几账户相互联系,构成改革后财政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这是财政局开设在人民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应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2)零余额账户。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县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财政零余额账户是财政局开设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该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将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达到规定清算额度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单位零余额账户是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主要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转账或提取现金)。代理银行将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达到规定清算额度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由于该类账户无余额过夜,故称之为零余额账户。

  (3)财政专户。这是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有关非税收入和支出的专用存款账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4)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用于核算需进行专门管理的特殊专项资金,如粮食风险金和中央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一般情况下,该账户为实存资金账户。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和管理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设立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制资金支付印鉴卡,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其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预算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一律撤消,账户资金转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账户。转入资金所有权不变,由财政局分账管理。

  财政部门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就是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用途和用款额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统发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及服务采购支出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按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与用款额度,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三)建立用款计划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严格按照支付程序,明确支付管理职责。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以及申请明细表,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部分,科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预算单位按程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四、落实改革的配套措施

  为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重点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财政资金分散支付,层层实拨方式是几十年来人们习惯的支付方式,对此进行根本性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对传统理财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挑战,虽然不改变各部门单位支出权限,但在一定程度上对预算单位的局部利益有所触动,这些都有可能影响改革的推进。但是,只要认清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有上级指示精神和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搞好宣传,加强沟通协调,困难是完全可以克服的。

(二)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

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是预算。以往财政预算的约束性不强,到年底还可以不停地追加预算。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细化预算编制,重点抓好部门预算编制的改革,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规范强化预算资金的科学性、计划性,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三)规范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

建立健全改革相关的各项财税法规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一个适应性强,便于操作的制度,使国库集中支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明确职责,强化制约机制,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完善支付方式。

按照中央、省、市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界定和明晰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单位要根据预算指标,合理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于授权支付要明确范围、程序以及管理人员的权限和承担的责任。再者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及时掌握业务活动的重要信息,增强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财政资金支付程序简介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采购支出、适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一)一般程序 

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及有关资料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支付依据原件副本或复制件,报送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明细通知单》,加盖国库科印章后,送人民银行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预算用款单位分资金性质、分预算科目(款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每日向县财政局报送分单位、分资金性质和预算科目的付款信息。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县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县财政局核实原因,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信息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并通知县财政局,由人民银行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县财政局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依据合同申请支付的款项,预算单位签定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考虑并体现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因素。

(二)工程采购支出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规划设计服务等支出。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提供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送财政局有关科室审核后,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县财政局国库科。

所规定的相关支付凭证为: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结算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支出,按要求提供经投资评审机构签署的工程进展情况,并按进度支付。

县财政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复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章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质或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顺序支付财政性资金。合同资金额较大的,可按支付顺序同比例支付。资金支付顺序一般为:单位的其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国库拨款。建设项目概算及项目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预算调整的项目,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三)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但适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支出。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提供有关支付凭证送财政局审核后,填写《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所规定的支付凭证为: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

县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复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章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未实行统发的工资支出、小额购买和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其他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7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各预算单位下一个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并作为预算单位的记账依据。

代理银行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和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出资金;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但年度内上月不得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额度支用资金时,填制由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送达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预算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支付的主要内容是: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备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结算。

人民银行、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进行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授权支出日报表、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资金性质、分单位和预算科目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县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日、旬、月报表,记录预算单位明细账和财政支出账。

每月5日前,预算单位将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编制《财政支出月报表》报县财政局,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县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业务,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面主要介绍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因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而引起的会计核算业务。

财政总会计

 

按照国库管理机构和支付执行机构按流水线设岗整合的要求,财政总会计分别国库管理、支付执行两个环节进行核算。

   一、财政国库管理环节

县财政总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系统产生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与人民银行国库汇总划款凭证或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国库资金: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专户资金: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县财政总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人民银行国库汇总划款凭证或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系统产生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国库资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专户资金: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支付执行环节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会计核算是财政国库管理环节会计核算的延伸,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支付管理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103)”、“已结报支出(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的“类”、“款”、“项”级科目及预算单位记账(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系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当天国库存款账户或财政专户划入的资金清算冲销数;本科目贷方,记录通过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当天办理的支付数;本科目当日资金清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系负债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及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科目之和。

财政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国库资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专户资金: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每日产生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或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清算资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国库资金: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国库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专户资金: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专户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县财政支付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及支付凭证,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或财政专户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其会计分录为:

国库资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国库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

专户资金: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专户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

年终,将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发生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国库资金:借:已结报支出(国库资金)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专户资金:借:已结报支出(专户资金)

贷: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对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立登记簿备查,不作正式会计分录。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为107、事业单位编号为103)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余额为授权支付额度的结余数。年度终了,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余额应予以冲销,年终无余额。

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国库拨款: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专户核拨:借:经费支出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国库拨款: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专户核拨:借:事业支出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登记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国库拨款: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专户核拨: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户核拨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事业单位:

国库拨款: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专户核拨: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户核拨

           贷: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

----专户核拨

2、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

----专户核拨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和支用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事业单位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

----专户核拨

2、行政单位支用时: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

3、事业单位支用时:

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

(五)对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六)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年终对账一致后,凭银行对账单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1、行政单位:

国库拨款:借:拨入经费 ----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

专户核拨:借: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户核拨

2、事业单位:

国库拨款: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

专户核拨:借: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专户核拨

(七)年终决算报表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

建设单位会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需要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年度终了,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余额应予以冲销,年终无余额。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局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登记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专户核拨)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专户核拨)

    (四)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和支用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1、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国库拨款(专户核拨)

    2、支用时:

借:待摊投资等科目

贷:现金

 

退票和对帐

 

已支付的资金因故发生退回时,财政总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根据上述核算办法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销,同时应相应恢复各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总会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对国库管理、支付执行分别进行的核算进行核对,并分别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专户银行核对账务:

1、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收入、支出、结存数。

2、与财政专户存款银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财政专户存款银行提供;对账内容为“财政专户”收入、支出、结余数。

3、财政总会计按国库管理、支付执行分别进行的核算,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应核对一致。

(二)财政总会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与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代理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单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分“类”、“款”、“项”的相关数据。

    2、与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各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 ”、“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

    3、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预算单位将上月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实际支出数,报县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双方签证。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县财政局国库科、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对年终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严格审核。对按规定需要跨年度支付的,由预算单位于年底前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申请将其支付到县财政局的相关账户,用于下年度预算单位按规定申请支付。其会计处理按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同时增加“暂存款”。下一年度预算单位按规定申请支付时,相应冲减“暂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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