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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得清:适度惩戒是教育需要而并非体罚

 智夫勤 2014-12-14

      一切教育都是从如何培养人健康成长出发的,其过程都不能的只有关爱而无惩戒。关爱是爱,惩戒的的出发点也是关爱,是为了纠正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的错误。我认为,不论是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都应该建立在关爱和激励的基础之上,尤其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教育对象,适当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俗话给好心不给好脸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以人为本的赏识教育无疑是教育方法的主流,但是教育的唯赏识现象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尤其是某些时候的虚假赏识已经背离了关爱和激励的真实基础,也导致适度惩戒被错误地归入体罚或变相体罚,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影响下,为了自我保护,一些教师连批评学生都如履薄冰,对调皮捣蛋的学生更是不敢管教了。如此一来,在不少人心里,适当惩戒是教育的必要的理念,反倒成了错误的理念,这让不少教师深感焦虑和无奈。

     教育部2009年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有这样一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所谓适当方式应该包括适当的惩戒。什么叫适当?所谓适当就是不能对学生体罚。体罚,教育学界的解释为给予学生身体上的痛苦或疲劳,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教育惩戒的前提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因此我们说教育惩戒绝不等同于体罚。它和体罚的本质区别是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教育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要和说服教育结合运用,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其现实价值是可以让孩子们明白,干什么事情,要遵守规则,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犯了错误后就要承担责任。假若一个国家的教育完全禁止惩戒,动辄把教师适当使用惩戒认为是体罚,那么,迁就和放纵就成为必然。

      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科提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我觉得这段话值得我们深思。

      客观地说,适度的惩戒在教育中只针对极少的对象,其教育价值是十分有限的。但是如果将适度的惩戒绝对地从教育方式里排除,显然也是缺乏道理的。

      然而,如今的社会舆论总是排斥适当惩戒的声音却令人忧虑:作为教师,怎样批评教育学生才算方法适当?如果对顽劣成性、屡教不改的学生不许惩戒,那么究竟该怎么教育他们?社会舆论在批评指责的时候是不是也该站在教师的角度设身处地想一想?谁都知道,批评学生当然要讲究方式方法,要和风细雨,要摆事实讲道理,有时还需要苦口婆心,不厌其烦,要让学生心服口服,改正错误。但是,有些孩子屡教不改,有些孩子动辄辱骂教师,还有些孩子动手打老师,更有甚至还对老师行凶,我们又该怎做呢?难道不该惩戒而是要赏识吗?

      譬如,一名初中男生因扰乱课堂,且不听劝告,被教师勒令站到教室最后一排听课。事后,家长找到学校,指责教师体罚学生,同时向报社投诉。当事老师感叹,这也算体罚,老师还怎么教育顽劣的学生?于是,有人说,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如此强大的保障下,学生不能打、不能动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上的痛苦或疲劳,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难道一个教师让一个学生站一会就让学生身体上痛苦了疲劳了?就造成身心健康损害了?于是就成了体罚?一位家长认为,教育顽劣学生,一味的赏识是不现实的,需要适当的惩戒。

      我相信,这是许多老师希望讨论的问题。因为现在的社会,动不动就把教师适当的惩戒教育当作变相体罚,已经严重影响了广大教师的身心健康,甚至常常弄得教师左右为难,对那些顽劣学生不管吧良心过不去,管吧又担心社会舆论狂轰乱炸,弄不好连工作都会丢掉的。所以,从自我保护出发,不少老师干脆放弃了要管一管的想法,根本原因就是管不起

      据我理解,适当惩戒顽劣学生是教育不可缺少的手段,是针对特殊的教育对象而言的,是教育的客观需要,因此,不能把适当惩戒动辄归入体罚,我们的教育管理者有必要认同教师有适当惩戒屡教不改的学生的权力,否则,正常的教学秩序就难以维护,教师的尊严也就难以维护。

      我觉得在目前的教育环境里,有必要明确提出适当惩戒就是正当的教育方法,尽管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较小,所能发挥的教育价值也是有限的,我们还是要充分肯定其价值。只是,在具体运用惩戒时,要看具体对象的具体错误,要遵循适当性原则,要和说服教育结合使用,要防止滥用。

      道理很简单,教师惩戒学生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学生的错误,与行政处罚和法律惩处是有严格区别的。学校里的教育惩戒一般带着爱心和善意,绝不是硬梆梆的处罚。

      在教育走向开放的以人为本的当代社会,教育的理念中更多的是民主,是尊重个体差异,是激发和鼓励受教育者充分发挥自主和探究能力,由此更好地发展受教育者各自的兴趣和爱好,养成良好的个性表现,进而全面发展多方面的能力,使其在将来融入多元的复杂的社会之前,就形成能够适应未来社会的综合素养,以便既能适应社会顺境也能适应社会逆境。正因为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就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适当惩戒在教育功能上体现出来的有限价值,进而适当地、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有选择地把适当惩戒手段运用到教育中来,而且必须要有条件地把握好分寸,否则,不加分析和选择地运用适当惩戒手段,就会使得其反,造成不良后果。换言之,也就是说,只有适当运用惩戒手段才能确保这种手段成为必要的教育手段,而滥用这种手段则只会带来更多的教育问题。譬如,体罚教育就是对惩戒教育的滥用。

      一.要正确理解适当惩戒的教育功能,必须从惩戒的内涵出发,辨明适当惩戒和过度惩戒的不同,进而找到把握适当惩戒的操作点,让其发挥出真正的有限的教育作用。有时候惩戒过度不仅会给受教育者造成伤害而且很有可能让教育者走向违法处境。

      适当惩戒是解决某些教育问题的客观需要。我们适当运用惩戒手段的目的是解决某些特殊的教育问题和难题,而不是为了造成更多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探讨适当惩戒话题的时候,有必要坚持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的素质教育思想。从教育实践和教育理论两个维度看,素质教育可以说是当前社会语境下最科学的教育理念,也是最高的教育理念。而这种理念最终形成教育共识,也是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专家、学者长期实践并研究教育教学规律的总结,是对培养人的教育本质认识的总结。离开了素质教育思想谈适当惩戒就会失去意义。

      适当惩戒必须遵循素质教育的大原则。要实施好素质教育,教育者自身必须要有更高的素质,起码要更深地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和教学规律,否则,就难免会作出违背教育规律和教学规律的事情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教育者必然会受到不正确的影响,进而对其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譬如,假若一个教育者经常对某个后进生讽刺挖苦甚至侮辱和体罚,那么这个后进生就绝难进步,很有可能连做人的尊严都会失去,从此一步步走向更加后进,有的甚至会变得破罐子破摔,玩世不恭,少数人甚至会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和危害。如果是这样,教育对这些人来说就是失败的。

      适当惩戒要避免对惩戒手段的滥用。如果教育者完全肯定惩戒教育的作用,很可能做出把自己的意志完全强加给受教育者的事情,最终导致受教育者丧失自我判断能力和自主探究能力,以至于成为没有是非观念的逆来顺受者,将来只能被动地适应社会。如果教育者完全肯定惩戒教育的作用,必然会做出过度惩戒的选择。适当惩戒要一定要把握好度。教育者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一旦过度使用惩戒手段,很有可能对受教育者造成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

      二.要正确理解适当惩戒的教育功能,还必须从教育失去必要的惩戒可能会带来的问题入手,理解适当惩戒教育有限价值的作用,进而从必要的惩戒缺失带来的负面现象观察思考适当惩戒只是一种必要手段。如果在教育过程完全否定适当惩戒手段的必要性,那么有些教育问题将无法有效解决。

      先从适当惩戒的反面溺爱角度看教育问题的产生。在长期的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已经认识到,溺爱孩子是祸不是福,溺爱的负面作用远远大于正面作用。这一点,早已被无数教育事实所证实。溺爱,即过分地宠爱、过分地娇纵和过分地喜爱孩子。从理性角度说,这种过分就是一种失去理智的爱,就是一种间接摧残儿童身心健康的爱。不少案例说明,孩子在家庭中一旦被溺爱,他(她)就会觉得自己的家庭地位高人一等,就会逐渐养成特权意识,并形成严重的自我中心心理,就会变得自私甚至失去同情心。这样的孩子难免做出出格的事儿来。一些教育事实表明,有的孩子的任性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教育的溺爱关系密切。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那样,溺爱、迁就、放纵、让步、满足、欣赏这几个词,足以涵盖有些家庭溺爱教育的总特点。而我们知道,这样的家庭不止于有些名人家庭,许多普通家庭实际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再从适当惩戒缺失的角度看教育问题的产生。教育实践告诉我们,假若在我们的教育中一点惩戒都没有,有些孩子的任性、违反课堂纪律、违反社会公共规则、顽劣成性、打架滋事、小偷小摸、甚至偷盗犯罪等问题将难以有效纠正。可见,对一些屡犯错误、屡教不改的孩子,不管是家庭还是学校,适当对其惩戒也是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且适当惩戒必须明确区别对象。今天看来,在平等的教育理念和赞扬为主的教育理念之下,虽然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古训不再被多数人接受,但是,从教育哲学角度看,适当惩戒仍然不失为教育孩子的必要之举。因为,光有赞扬而无惩戒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如果说,孩子的成长需要鼓励,孩子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时需要帮助,孩子取得进步和获得好成绩时需要赞扬,那么,孩子在犯了错误之后,我们究竟该怎么办?难道是无原则地迁就和让步吗?答案是。可以说,古人所说的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家长和教师在教育上的适当惩戒。

      其三,要理解适当惩戒这种教育手段的真本质。无论从教育经验还是教育理论上说,适当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这种手段虽然有限但是还是有其有限的教育价值。我们的任务就是发现和研究这种有限价值,并适当地运用在教育实践中。我们都做过学生,都知道对顽劣孩子惩戒是必要的,尤其是有的男孩子,会对家长和教师的苦口婆心等说服教育心不在焉,但是当他经历一次严厉的惩戒教育之后,就有可能让他刻骨铭心地记住教训,就会知耻而后勇,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作为教育手段,惩戒教育在某些情况下之所以会产生相应的良好的教育效果,原因就在于这种教育具有较强的矫正功能,因此,可以说,惩戒教育的实质就是提醒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从以上三方面看,适当惩戒是解决某些教育问题的客观需要,因为有些教育问题必须要用适当惩戒才能解决。如果在教育过程完全否定适当惩戒手段的必要性,那么有些教育问题将无法有效解决。

      三.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教育方式,包括适当惩戒在内,都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也必须要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不能把适当惩戒排除在道德和法律之外。在这个前提下,要把适当惩戒教育化为积极的能量,要给适当的惩戒教育铺好关爱和激励的教育基础。

      我们知道,教育活动是一个多维度的系统工程,因此,在整个的教育活动中,不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要始终用以人为本的大理念、要用全面发展的大眼光、要用遵守法律规范的公民意识全面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力戒简单化、粗暴化的做法,保证教育手段的科学性、多样性、综合性和适度性,而这一切都要在关爱和激励的基础上进行。

      遵循教育规律最基本的就是要遵循教育内容的循序渐进,就是要按照受教育者的身心特点有阶段地安排教育内容,确保受教育者通过接受教育达到预期的目标,让他们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不断获得积极向上的进步动力。

      遵循教学规律最基本的就是因材施教,对普遍存在的学习问题用普遍适用的方法解决,对特殊存在的学习问题用个别适用的方法解决。教师要根据学情为学生设计学案,通过课堂方式和其他方式指导学生学习,通过科学学习的手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学会解决学习问题的经验方法和科学方法。

      教育活动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必须遵守社会规则。作为社会庞大系统中的教育活动,必须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假若我们的适当惩戒与社会道德和法律发生了冲突,那就必须无条件地纠正。在这方面,作为家长和教师一定要引起足够的注意。

      站在社会规范的角度看适当惩戒。从这个角度说,适当惩戒和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学校是社会的缩影,从培养社会合格公民的教育角度看,我们要培养的人今后是要融入社会的,要成为有道德且遵纪守法的一代合格公民的。而作为社会的人,一定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才成,否则,一旦其言论和行为越过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就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批评和惩罚。假若教育中缺少了适当惩戒,而只一味地表扬和赞扬,那么,犯了错误的孩子就无法从感受和体会错误被矫正的过程,就无法从错误中觉悟,就会形成错误的认识——以为人生没有惩戒而只有绝对自由,从而更加放纵而不受约束,结果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心就会失掉,勇于承担责任的思想意识就会大大降低。这样的孩子将来还能很好地融入社会吗?

      所以,我们所说,适当惩戒一定是有条件的,也一定是建立在良好的教育基础之上的。我认为这个基础就是关爱和激励。而一旦离开这样的基础,适当的惩罚本来应有的有限价值也就会更加有限。

       总之,虽然适当惩戒手段在教育中的价值有限,但是结合教育需要看,我们还是有必要加以研究和重视。从教育实践和教育理的综合角度看,运用适当惩戒教育手段,应该有特定的对象,应该有一定的条件,应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应该遵守社会法律规范,应该建立在关爱和激励的基础之上。这充分说明,适当惩戒虽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但是说到底这种手段的教育作用还是有限的,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和在特定的对象身上结合说服教育起作用。因此,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在运用适当惩戒教育手段的时候,一定要从关爱出发,有智慧,只能适度而绝不能滥用。(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 马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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