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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师兄讲《通书》(之三十三)

 johnney908 2014-12-25
《通书·刑第三十六》
  
  “天以春生万物,止之以秋。物之生也,既成矣,不止则过焉,故得秋以成。圣人之法天,以政养万民,肃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故得刑以冶。情伪微暧,其变千状。茍非中正明达果断者,不能治也。《讼》卦曰:利见大人。以刚得中也。《噬嗑》曰:利用狱。以动而明也。呜呼!天下之广,主刑者,民之司命也。任用可不慎乎!”
  
  
  这一章主要谈到的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关于刑法的问题。周敦颐先生的《通书》共计四十章,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有形而上的道、形而下的器,还有对大道法则的运用,以及由此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制度、社会生活、社会伦理等方方面面。所以《通书》作为宋明理学的奠基之作,确实是有它非常了不起的地方。
  
  这一章主要谈司法。司法是社会政治制度当中极为重要的一环,那么,周敦颐先生在这一章中是如何谈的呢?它在儒家学术中又处在什么样的位置?大家都知道孔夫子以及他所代表的儒家,向来都是以“仁义礼智信”这五常作为最基本的标准来衡量人心,衡量世道,并以此来教化民众。而儒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也是牢牢地立足于个人的修养,立足于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家庭,也就是修身齐家等这些最细节的地方,进而扩大到整个社会。这是儒家的一套基本理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虽然儒家以“仁义礼智信”作为对社会的教化核心,但是也并没有因此就忽略了刑法,毕竟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还是会存在教化所不足的地方,还是有教化抵达不到的角落,还是有累教而不化的人心。那么,面对这些该怎么办呢?只有借助刑法,以司法制度来弥补教化的不足。孔夫子第一提倡的,肯定是教育、教化,但是对于教而不能育、教而不能化的漏网之鱼,就必须施之以刑法。所以我们也要看到刑法在儒家思想中的作用。
  
  前两天看到一个朋友的博客,他的一篇文章被天涯作为热点博客放在首页上,他写了什么呢?题目是《孔子是杀人犯》,其中举了个例子,说孔夫子在鲁国当官,上任第七天就将一个叫少正卯的人杀了,此人是鲁国的一个大夫,也是相当有名望的。这位朋友暗指孔夫子是表面一套,看上去是仁义礼智信,背后却是心狠手辣,上任七天就将一个社会名流给杀掉了。那么这个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也查了一下相关的资料,朱熹就认为孔夫子没有这个事情,是后人编的。这个事情最早出现在荀子的著作中,荀子的思想可以说与法家早期思想是相当有渊源的,他的著作中记载孔夫子杀少正卯,是以社会治理不能离开司法的角度出发的,是为法家正名。但是,荀子之前的典籍如《孟子》、《春秋》等,里面并没有这方面的记载。不过,我们可以细想一下,当时孔夫子在鲁国做官,为大司寇,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长,在这样一个位置上不牵涉到签署一些杀伐决断的事情,似乎也有点不可思议。更何况在当时那个时代,正是春秋时期,可以说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乱世,乱世用重典,这是千古不易之理。
  
  这个故事里面,孔夫子杀少正卯的理由有五个:一是其“心达而险”,说这个人心很细很精,什么东西都看通了,但是心胸险恶,非常功利;二是“行辟而坚”,行为怪僻,违反了社会常态,并且性格极其坚执;三是“言伪而辩”,他非常善辩,但是言辞虚伪,说的都是伪科学、伪道理,就有点像“范跑跑”为自己辩解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感觉;四是“记丑而博”,此人知识面非常广,博学强记,但记的都是丑恶的东西、阴暗的东西;五是“顺非而泽”,他顺从的是非理邪法的这一套东西,不以为耻,并且还到处宣扬。孔夫子认为“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是五条皆犯,并且此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不少追随者。所以我这个朋友的博客中说孔夫子不推崇言论自由,民主意识不行,算是最早打击言论自由的人。
  
  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孔子是两千多年前的人,我们不能以现代人所谓的民主自由的观念来要求春秋时代的人,更何况乱世必须要用重典,非常时期就要有非常的方式。当时社会人心已经极度恶化,处在非常危险的状态,这种情况下,还有人用歪理邪说去煽动,那就很容易出大乱。就像这次大地震,为什么各种报道都在宣传光明的一面,尽量减少甚至不宣传负面报道?就是因为在这个非常的时候,就必须要有非常的选择。如果大地震以后,就马上去追究地震局的责任、曝光什么救援不利、建筑偷工减料、贪污腐败等负面问题,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要明白当务之急是救人,这是重中之重!抛开这个问题而谈论负面的东西,容易引发混乱,引起人心的不安,那就与当前救人赈灾这个主题不相和谐,对整个赈灾工作就会起到反作用。这并不是说相关责任、相关问题就不去追究,一定要追究,而且一定要严惩不怠,绝不姑息!我们要相信党和政府一定会严肃彻底地追究这些问题。只是在当时救人第一的情况下,要分清轻重缓急才行。
  
  所以我们要看到,如果历史上确有孔夫子杀少正卯这件事情,那么在当时的时节因缘下,也是无可厚非的。下面我们看看周敦颐先生是怎么来谈刑法的。
  
  “天以春生万物,止之以秋”,中国古人的一切社会法则、社会制度乃至于人伦道德,它都要寻求一个更高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天道,也就是自然的法则,正所谓法天则地嘛。“天以春生万物”,春天一阳来复,春雨润物细无声,万物开始复苏生长,欣欣向荣。“止之以秋”,秋天是结果的时候,也就是万物知止的时候。
  
  实际上,中国古代的社会形态确实是和大自然的周期变化息息相关的。比如说春生夏长、秋收冬藏,这四季轮替各有各的特点,那么在古代社会政治制度里面,就有“庆、赏、罚、刑”的说法。庆,它所对应的就是春生,像春节、端午、重阳节的时候要庆祝,这在古代是作为一个制度把它确定了起来,要把国家治理好,要让人们安居乐业,要让社会和谐,那么就要给大家带来欢乐,那么就需要建立在节日庆祝的制度。夏长,到了夏天,万物达到了生长的极致,处在非常茂盛的状态,它所对应的就是赏。在社会生活中,遇到有特殊贡献的,不管是官员还是百姓,那么就以赏的方式来犒劳奖励他们。罚对应的是秋天,带有一种惩治的感觉,因为秋天一到,寒冷的感觉就袭上身来。冬天呢?一派萧杀冷酷的景象,对应的是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古代制度的这个“庆赏罚刑”,正是和大自然一年四季的变化结合得非常严密。这也是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在政治制度上的一种体现。虽然周敦颐先生在这里只说了春生、秋止,但实际上春秋也就暗含了四季变化对为政者的启示。
  
  “物之生也,既成矣,不止则过焉,故得秋以成。”这是一个比喻,春天万物生长,到了秋天成熟结果了。如果到了秋天植物还没有成熟结果,没有停止下来,那就过了。因为一到冬天,植物凋零,那就没有任何收成了。那么对应于人间社会该怎么办呢?就要施之以刑,也就是文中紧接所说的“圣人之法天,以政养万民,肃之以刑。”中国古代的政治理想是希望治理天下的人是圣人,上古的尧舜就是最理想的代表。他通过道法自然,法天则地,以此形成种种政治制度来养育万民,并通过刑律来保证其严肃性。
  
  “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故得刑以治。”这几句就点出了用刑的缘由。为什么要用司法管理万民呢?就是因为“欲动情胜,利害相攻”。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动”,它和前面《拟议》一章中提到的“动”,又有什么区别呢?前一章讲的是君子之动,是以至诚为前提;而这里指的是小人之动,是以欲、情为前提。正因为前提不一样,所以“动”的结果就不一样。君子之动就能化成天下,能教化、养育众生;而小人之动就会导致利害相攻,其结果就是“不止则贼灭无伦焉”,彼此打过来打过去,冤冤相报何时了,就会使整个社会的安宁被破坏,甚至被毁灭。所以“故得刑以治”,就必须动用司法力量来惩治。我们再看周敦颐先生下面进一步的分析。
  
  “情伪微暧,其变千状。苟非中正明达果断者,不能治也。”前面说了欲动情胜,小人欲念一动以后,感情战胜了理智,就会引起纷争。对于这个情,也是要作出区分的,有真情实情,当然也有伪情,有虚情假意。微暧,说明这个伪情达到了非常暧昧的程度,让你分不清楚这个情到底是真是假。在人的情致里面,确实是非常复杂,千变万化,我们说人有七情六欲,有喜怒哀乐忧恐惊,这还只是大的划分。在人的七情六欲里面,还可以有很多细小的划分,如果一个人不能对自己的七情六欲做主,不能够掌控自己的七情六欲,任其发之于外的话,就会引起很多很多的矛盾,就会出现利害相攻的情况。面对这种状况,就要动之以刑。
  
  那么,什么人才能掌握这个刑的尺度呢?这里就点明了,动刑的主体必须是“中正明达果断者”,必须是具有中正、明达、果断的素质,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够掌握司法。中正,不偏不倚,不失位,能够公平公允的处理事情,不偏向任何一方。但只是中正还不行,中正只是一个人的品德问题,还需要明达,也就是智慧上要明辨是非,要通达无碍,能够照见事情的来龙去脉,明了整个事件最初是如何生起的,中间是如何发展的,最后又是如何结果的,以及如何才能解开这个结,等等。那么,有了品质上的中正,有了智慧上的明达,这样行不行了呢?还不行,还必须要有果断的性格,处理事情要干净利落,不拖泥带水。作为司法人员,掌握了众生的生杀大权,如果没有果断的性格,哪怕你再如何聪明,再如何中正,但是为人处世犹豫不决,缺乏决断精神,那么在公堂之上你就会优柔寡断,担当不起这个生杀重任。所以,中正、明达、果断这三条,是主刑之人、掌握司法之人所应该具备的重要素质,而且是缺一不可。
  
  “《讼》卦曰:利见大人。以刚得中也。《噬嗑》曰:利用狱。以动而明也。”周敦颐先生前面先提出了刑的概念,用刑的理由,接着又提出了主刑之人所必须具备的三个素质,那么他的根据是什么?根据的就是《易经》中的两个卦:《讼》卦和《噬嗑》卦。
  
  《讼》卦,上卦是乾,代表的是天,下卦是坎,代表的是水。卦辞:“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孚,指的是诚信,如果打了一个《讼》卦,那就要注意了,你必须是一个有诚信的人才行。窒,塞而止,当你面对一个纠纷,面对一个官司的时候,要快刀斩乱麻,要迅速地把它堵住、解决了才行。如果你能保持一种比较警惕的状态,那么就是中吉,就是得中道而吉利。但是,如果你不能及时地制止并结束它,让这个事情无休无止地拖延下去,那么就是终凶,到最后就会非常不好,对你会非常不利。“利见大人”,在这件事情上面,如果你有诚信,能够及时地阻止,那么就会有贵人相助。为什么会有贵人相助呢?周敦颐先生在后面解释了一句:“以刚得中也。”刚,就是阳爻,在整个《讼》卦的卦象中,阳爻处在上下卦的中位,也就是刚得中,所以才能“利见大人”。这是一个关于主刑者的卦,刚得中,主刑之人必须要有前面所说的中正、明达、果断的素质才行。
  
  再看《噬嗑》卦,这里周敦颐先生引用了《噬嗑》卦卦辞中的一句:“利用狱”。噬嗑,按原意解释的话,噬指的是嘴巴张开,嗑指的是嘴巴闭上,噬嗑就是嘴一张一闭咬东西的感觉。《噬嗑》卦所反映出来的象征意义,就有动用刑律之义,是要动刑的。那么,为什么《噬嗑》卦就表示要动刑呢?
  
  从卦象上看,《噬嗑》上卦是离,下卦是震。离通丽,为火,为明;震为雷,表明有着极大的震动。从《噬嗑》的整个卦象上看,就体现出来一种“以动而明也”的感觉。《噬嗑》卦为闪电之象,犹如闪电的光明在一瞬间照亮大地之后,跟着惊雷就响了。所以火雷《噬嗑》,它象征着刑法的严肃性、迅猛性、震慑性。古人面对大自然,认为最恐怖、最具有震慑力的现象就是闪电雷震。当然地震也很吓人,但地震毕竟是地底下的作用,它不是从天上来的。雷电代表了上天的威力,古希腊的最高神宙斯,他之所以能慑服众神,就是因为手中掌握了雷电。在古代,如果有谁被雷电给打死了,五雷轰顶而死,那是非常非常不好的事情。过去有“雷打逆子”之说。对于那些大逆不道的人,如弑君杀父之人,没听到谁会诅咒他们被地震震死、被洪水淹死,而是诅咒他们要遭天打五雷轰。这个雷电的震慑之力,就是《噬嗑》之卦所体现出来的力道。周敦颐先生把《噬嗑》卦纳入到“刑第三十六”这一章里面,来体现刑法的严肃性、震慑性,是非常准确、生动的。
  
  “呜呼!天下之广,主刑者,民之司命也,任用可不慎乎!”这一句是周敦颐先生的感叹。天下那么大,老百姓那么多,每个人都处在刑法的管理框架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都处在法律的威慑之下。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主掌刑法之人,那些法官、检察官,那么就“民之司命也”。司命,是古人认为的一个神,它掌管着万物的生命、命运。这表明主刑之人跟司命之神一样,也掌握着老百姓生杀大权,因此任命主刑之人,任命法官、检察官等司法机关人员,要非常非常慎重。如果所任非人,那么就会给老百姓带来极大的伤害,进而就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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