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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华:合作经营的想象与现实

 westwindws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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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往年一样,我是回老家过年。往年,大年初一大家匆匆给长辈拜完年就纷纷走上属于自己的麻将桌或牌场,即使不赌也要耍一耍,反正无事可做。今年却有些不同,大家在拜完年后没有开始牌局而是被一场文艺汇演吸引住了。

    大家还都在走门串户拜年的时候,位于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中央的场地上就响起了音乐、搭起了台子。很快就把全村的男女老少吸引过来了。等人到得差不多的时候,主持人讲话说,今天的主角是大家,请大家踊跃报名登台献艺。一开始很多人还不好意思,在主办方事先安排好的村里的小朋友登台表演后,大家开始纷纷报名或被报名登台表演,一展自己的歌喉,加上在学校学过歌、舞的小朋友轮番上台表演,使整个舞台有声有色,直到午饭时分大家才慢慢散去,下午两三点才结束。今年的大年初一,很多人没有打麻将,不少人表示,要是有这种活动,谁还打麻将?

    引发我思考的不仅仅是农村的文化活动问题,还有这个活动是谁在主办?他想干嘛?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询问主办人和其他一些知情人。

    原来,在我回村的前一天,我们村成立了一个合作社,由我们小组一位做保险代理的年轻人A发起并任理事长,他当时动员了我们全组所有农户(70户左右)和其他小组的一些农户共约100户入社,每户缴纳300元作为股份。成立当天合作社就向会员中7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食用油和面粉若干,文艺表演也是由合作社发起的拜年汇演,其目的不过是希望广大村民更好地接受合作社这个新事物。

    据介绍,A的一位堂哥是我们县一家大公司的老板(市人大代表),这两年他的公司又成立了一个大型连锁便利超市(目前已在县城有30多个网点,各乡镇至少一个网点)。超市今后亟需一个自己的蔬菜供应基地,这样以来超市货源的数量和质量就能得到较好把控。A成立合作社的初衷也是为了回应连锁超市的这种需求。他计划以合作社的名义先流转我们小组靠近省道的100多亩土地打造优质蔬菜基地,流转费为1000/亩(而农民种植梨树每亩可得纯收入约3000/亩),在他的设想和宣传中,农民除了稳得每亩1000元的流转费,还可以到蔬菜基地务工或可外出务工获得务工工资,此外还可以参与盈利分红,共三笔收入。

    这种经营模式是近年来各地农业经营中的新兴模式,看起来既有利于农户增收,又有利于合作社的经营,也有利于土地生产效率的提高,对于下游公司(此处为超市)的利益也有好处。这种经营模式就是合作社经营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将此称为“合作经营”,与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和企业经营并列作为农业经营的一种模式。农民合作社原来主要被定位为从事农业生产农户提供产前和产后服务的组织形式,现在却被赋予其进军农业生产领域以替代农户的功能。

    我们村的合作社由于刚刚起步,其经营效果还无法看到,但是其内在逻辑与其他地方的类似模式却相差无几。这两年笔者一直在关注农业经营问题并在多省农村进行了长期调研,所以对这种模式有一定思考。我认为,这种合作经营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悖论。

    第一,名为合作(社)经营实为个体或企业经营。这种合作经营打着合作社的旗号进行农业生产,但是作为合作社社员的农户在交了一定股份之后基本无法参与农业生产的任何决策,即使在土地流转和劳动力雇佣上与合作社发生关系也都是以个体形式与“合作社”发生的市场行为。合作社的实际运作完全由理事长个人或其公司来操纵,其收益也主要由其分享。那么,既然如此,为什么其还要打着合作社的旗号呢?这与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密切相关。由于在理论上真正的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的合作社,所以国家拿出大量财政资金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广大农民,所以国家近年来出台了大量扶持合作社的政策,包括直接的补贴和信贷、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和2014年一号文件还“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国家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后,合作社还可借流转来的土地进行抵押和担保。正是由于这些优惠政策,很多个人或企业便有极大动力成立假合作社来独享优惠政策和丰厚利益。笔者在浙江农村调研时发现,作为省十大优秀合作社之一的一家合作社其几百个社员的股份仅有几元、十几元不等,其经营的几千亩土地也都有理事长一人说了算。这样的合作社就不是大众的合作社而是个人或企业的“合作社”,是名不副实的假合作社,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绝大多数合作社都是这种合作社,合作经营中的合作社也不例外。

    第二,以为能提高生产效率其实恰恰相反。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一样一般都会选择大规模经营,粮食作物生产多倾向于成千上万亩,经济作物生产也倾向于成百上千亩。因为当前的主流认识都认为只有达到这种规模才可以采用现代先进技术包括大型机械、先进的农药、化肥和种子等,这样就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等等,只有这样方可称之为现代农业,而传统小农生产显然是落后的、低效的生产方式,无法称之为现代农业。然而,由于农业生产本质上区别于工业生产,在工业生产中通行的雇佣型生产无法在农业生产中见效,即能在工业生产中克服的雇工监督难题无法在农业生产中解决,所以雇佣型农业在土地产出(土地生产率)上始终低于家庭生产,因为家庭经营(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农户基本都是采取不计劳动成本的精耕细作方式,所以土地生产率极其高。而随着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劳动力的增加,由于磨洋工的存在一般土地生产率都会有所下降,至于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就比较复杂,那要看谁的劳动生产率:如果仅仅计算雇主的劳动力生产率的话肯定是高的,因为其相对于小农耕种面积增加了;但是若计算土地上投入的所有劳动力的生产效率则不见得是增加的,甚至是在下降,因为雇工的劳动生产率很低。而合作经营中耕种面积都数倍甚至数十倍与一般农户,所以其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都是不增反降的,与预期目标相反。

    第三,宣称为了农民利益实则损害了多数农民的利益。合作经营都会宣称,这种经营方式会增加农民的收入,不仅稳得土地流转费,还有工资和分红。但是这种说法是值得细细琢磨的,现实并没有那么简单。这要区分两类农户:是不种地的纯务工农户还是务农户(包括兼业户)。对于前者来讲,其本来就不种地而将土地交给亲朋好友种,亲朋好友至多只给很少的费用,而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所得流转费大大提高,更不用说分红了,所以对于纯务工农户来讲当然是划得来的。但是对于后者来说就可能是相反的后果。因为这些农户都还在种地,其得失就要比较土地流转前后的收入变化。首先来看流转费,这显然是大大低于农户自己种地所得的纯收入的,从笔者多调查的情况来看,一般后者是前者的1.5-4倍。我们当然可以说,不种地后农民可以去务工,或在合作社的土地上或到外地务工,但是这些种地的农民本来就是中老年人,大多都是从城市务工市场上淘汰下来的劳动力或半劳动力,因此已很难再进军城市务工市场,而合作社的土地上能够吸纳的劳动力也是非常有限的。总之,土地流转后能够得到很好再就业的多是中年人,但多数老年人和中年妇女则很难再就业而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因为流转土地而多出来的工资收入对于多数务农户来讲并没有增加太多,加上流转费也不抵自己种地的收入,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些中老年人选择自己种地而不是流转土地后外出务工的主要原因。至于分红,由于合作经营的生产效率较低而多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很少会有分红,即使有也比较少,可忽略不计。从笔者的调查来看,包括合作经营在内的大规模经营对于多数务农户来讲都是不利的,而在广大中西部的农村来讲务农户占据村庄中的大多数。因此,合作经营只是对少数纯务工户有利,而不利于占据多数的务农户。

    综合以上,可以看到现实中的合作经营与其理想状态还相差甚远。真正的合作经营,不是个人或企业的合作社,而是广大农民的合作社;不是损害多数农民利益的合作社,而是有利于多数农民利益的合作社;不是为了合作而合作,而是该合作的合作,不该合作的由农户自己来做。而对于合作经营的认识我们不能仅仅从理论或想象出发,而应从实际和现实出发。

                                                 

     2014214

    孙新华,博士生,安徽砀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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