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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欠费三年,医院扣医生工资

 我的大脑袋 2014-12-29





导读:患者欠费,医院扣医生工资的行为并不合法,遇到这种情况的医生们,可以考虑勇于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胡芳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12月27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外科医生徐奔爆料,他的一位兄弟,身为一名高大上的外科医生,每月工资一千多,但今年12月份,工资估计只能拿几百,甚至要倒贴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事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11年7月7日,徐奔这位兄弟所在的科室收治了一位患者王某,2011年10月26日,该患者出院,但当时欠医院四万余元费用未缴,欠费时间已达三年。根据医院《住院费用管理补充规定》中的一条规定,“造成逃费、无法追回的欠款费用,从相关科室当月奖金中扣除”。于是,这笔欠费将在2014年12月,从相关科室医生们的奖金中扣回。

  “国家要求医生治病救人,可是病治好后,病人拍拍屁股可以直接走人,最后却还要医生自己掏钱。我觉得以后不敢收困难患者了,不是不想帮,而是自己微薄的收入根本帮不起!”兄弟的这番遭遇,徐医生感受到唇亡齿寒的凉意。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外十科主任医师林锋认为医院规定很“坑爹”:“患者逃费是医生的责任 ?这个坑爹的做法不改变,大家就别指责先交费后治病的问题,医生也是打工一族,也要养家糊口,请政府部门尽快解决病人逃费医生买单的流氓做法吧!”


  而这样的现象不仅出现在某一家医院,北京海淀区一位医生“阡陌非阡陌”所在医院遇到这种情况时,则是一线二线和三线共同承担。如果病人欠费一万跑了,一线出四千,二线和三线两个人分别出三千。“小小一线最可怜,天天去催病人交钱,就是不肯交,药又不能停,万一停药出事了家属就会都来医院闹。一直想欠费凭什么是治疗他的医生出钱,而且欠费也应该入不良信誉,让他诸事办不成。”在目前这种规则下,一线医生们要救人还要承担替人还账的风险,非常无奈。


  这位医生的遭遇,也引起了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蔡开剑的注意,蔡律师认为,医院的行为并不合法,有六大违法之处。


  第一,扣发款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扣发合法、合理,但数额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的规定,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


  第二,劳动者到手收入不能低于1560元;


  北京市2014年的最低工资为1560元,且为“净收入”,其中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如到手的钱低于1560元话,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差;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三,医院规章制度不合法;


  《住院费用管理补充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是否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民主讨论,内容是否违法、是否合理,其是否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缺一不可。从此规定来看,不区分原因只要 “造成逃费” 就要劳动者承担,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 16条要是“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


  第四,即使《住院费用管理补充规定》作为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现在确实患者王某存在逃费,且用人单位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最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等措施,确实无法追回。


  第五,患者王某欠费是发生在 2011年10 月,欠费已经三年余,即使是劳动者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也已经超过劳动仲裁的 1年诉讼时效,普通案件两年时效。用人单位在处理有责劳动者时,应做到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六,《执业医师法》中并没有规定医生有向患者催款的义务。对患者王某进行诊治,产生医疗费,即使医生过失过错也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患者欠费,医院扣医生工资的行为并不合法,遇到这种情况的医生们,可以考虑勇于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为“医学界杂志”微信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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