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为中国法院瘦身

 昵称1417717 2014-12-31

年末,一位法官在微博上吐槽:“我相信总公司(作者注:法官对最高法院的非正式称呼),但我不相信其他机构的那些傲慢的官僚们会支持司法改革。改革最终很可能变成了总公司的单打独斗,于是,总公司能力范围内可以做的,现在基本都做到了。司法公开,文书上网,知产法院,巡回法院的设立,似乎实施起来毫无压力,但这些,真的只是皮毛,并未触及改革深水区。”(“最低法院小法官”《写在而立之前——我的2014年总结》)

  裁判文书上网等确实是皮毛,只有成立法官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等少数措施是大动作。不过,该委员会形式有新意,内容很老套。画虎不成反类犬,难以让人相信。改革措施颁布后出现的法官辞职潮便是证明。

  中国的司法不独立,核心原因在于行政干预。法院外部的行政干预指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干预。执政党对法院的干预也可列为广义的行政干预的一部分。它可以理所当然地通过政法委干预司法。中共中央全会要求政法委侧重于宏观协调而不是具体案件的指挥,是个可喜的变化。

  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有两部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和法院领导对审案法官的干预。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领导干预的一种形式。一般认为外部行政干预是司法不独立的关键原因,内部行政干预常被忽视。实际上,内部行政干预的影响非常大,因为外部行政干预也要通过它实现。例如,政府要干涉某案,通常做法是给法院领导打招呼,法院领导再把信息传递给审案法官。只要斩断后面的链条,司法就独立了。

  避免法院领导对审案法官的干预,有效措施是组建真正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则必须坚持各级法院的独立性。文章开始提到的那位法官,乐于接受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的领导,让我难以理解。我提出应由司法部主导司法改革。一位已经改行的前法官表示异议,认为:“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来管理法院,那法院就成了政府某部门的内设机构,何来法院独立?”

  法院内部的行政干涉权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是上级法院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的监督权本应是事后的、被动的监督,实践中却成了事先的、主动的监督,“监督”变成了“领导”。上级法院经常发“指示”,下级法院也经常“请示”。第二个来源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此权备受争议,时常借解释之名立法。我已有专文论述。

  政治与司法相对独立。政治不应越权干涉司法,司法也不应越界涉足政治。司法改革本质是政治行为,通过立法实现。约束法院的只有法律,不是司法部,也不是政府。主导司改不等于管理法院。中国的最高法院规模庞大,是世界上法官最多的最高法院。除了院长、庭长不亲自审案之外,还有很多与审判无关的法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就是搞调研,写报告。

  法院应以审判为中心,不必要的事务能省则省,具体的瘦身措施包括:其一,内部行政瘦身,加强审案法官的独立性,院长和庭长参与审案,这是目前改革正在做的,还要弱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其二,外部行政瘦身,把一些司法行政权移交司法部,例如司法改革的设计、裁判的执行,司法人事权交给独立的司法人事委员会;第三,政治瘦身,把法院从日常政治事务中解放出来,法官少参加政治会议,不承担维稳任务。司法行政权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关键。

  法院瘦身的同时或者之后,授予最高法院宪法审查的权力,提高法官的礼仪地位和薪酬,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表决结果和允许法官发表异议……法院和法官从杂事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审判。他们的责任更重了,积极性更高了,中国的法治梦更有希望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