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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异地发生违法行为管辖权---中国国视网

 雄立东方 2015-01-04

山东省食药局关于转发国食药监法函〔2005〕59号和国食药监市〔2005〕197号的通知

鲁食药监稽〔2005〕97号 2005.06.15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如何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异地发生违法行为管辖权等问题进行了答复,现转发给你们,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意见。
     2.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在异地发生违法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二○○五年六月三日


                   国家食药局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意见
                        国食药监法函[2005]59号
  
新疆维吾尔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新药监法[2005]3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是违法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是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因此,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食药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在异地发生违法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5〕197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盐城市建湖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越权执法问题的请示》(吉食药监市[2004]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在本辖区内查获经营、使用单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经向原生产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核查或其他证据证明,确定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生产行为所致,应对辖区内有责任的药品经营或使用单位依法处理,同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和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办理。即: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对于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经营和使用单位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请按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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