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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更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我乐享 2015-01-09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开始征求意见,并明令禁止促销期间“订金不退”、“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等商家行为。

《暂行规定》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此,天猫调整了《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第十六条《退换货说明》。由“天猫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变更为“天猫预售商品中的定制类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其他商品适用天猫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规定”。

据悉,该规则的变更已于2014年11月13日进行公示通知,并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

但是,预售期间买家支付的定金,按照《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规定,支付定金后,买家未如期支付尾款,或买家申请退款且根据《天猫规则》、《淘宝争议处理规范》等相关规则判定为非卖家责任的,定金均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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