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局 录入日期: 2014-12-11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系统工作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均按本制度追究责任。
2、下列土地地质资源管理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进行追究:
①在办理用地审批、登记发证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失误的;
②在土地管理执法办案时,有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③在地质环境管理执法办案时,有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④滥用职权,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⑤玩忽职权,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⑥私自篡改或丢失重要文件资料的;
⑦对用地单位或个人故意刁难,以权谋私的;
⑧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⑨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①对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后果的过错,应当责令即纠正,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②对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③对情节严重,损害、影响很大的过错,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④对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的过错,应当立即纠正,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4、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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