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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犯罪的初查方案

 壹事精致 2015-01-28
  [摘要]查办贪污犯罪案件,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一个是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另外一个则是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初查主要解决是否具备立案条件,从而立案展开侦查。但在实践工作中,基本犯罪事实在初查阶段都已经查清,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主要在于固定和完善证据,所以初查在贪污犯罪的查办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初查方案是围绕初查目的制定和实施的,初查方案是否全面、周密、细致,都会直接影响案件初查的质量。本文以反贪工作的初查为视角,以整个初查工作为线索,重点论述了初查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评价等方面的内容,立图阐明初查方案*在初查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贪污犯罪;初查;初查方案
 
  一、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82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由以上规定可知,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范围
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即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在共犯当中,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贪污的,同样以贪污罪的共犯论。
(二)主观方面
贪污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当然,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并不妨碍贪污罪的成立,只作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量刑时虑的因素。
(三)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1.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既包括长期的、临时的职务上的便利,又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主管、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 。
2.表现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私人所有,包括不法处分行为。
3.达到法定的数额或情节。一般情形下,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构成贪污罪。但是,数额不是单一和绝对的定罪标准,犯罪情节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救灾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严重情节的,亦定贪污罪。
(四)客体
贪污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以上乃刑法上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办案人员必须具有的基础法律知识,并且掌握这些要件,对反贪工作具有基础性和指导性意义。
  二、初查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一)初查的含义
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在立案前进行分析、审查、排摸和必要的调查活动,通过这一活动,对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立案条件作出判断,为是否立案作必要的准备。刑事诉讼法所定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通常被理解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才能立案”。这一情形便显示出初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地位。一般而言,初查终结,案件事实已基本经查清,立案后侦查工作的重心在于固定、补充证据和深挖余罪、扩大战果。因此,初查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需要进入立案程序。在贪污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初查具有以下含义:
1.初查的主体是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的侦查部门。
2.初查的对象是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贪污案件线索。
3.初查的活动内容是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调查。
4.初查的目的是判断是否符具备污犯罪立案的必要条件。
5.初查是贪污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前的专门调查活动,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
(二)初查的法律依据
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初查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进行的。
1.《刑事诉讼法》第110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章第一节规定:“案件线索初查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进行。”
初查的实质是立案前的审查,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特定称谓,上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肯定了该称谓的合法性。
(三)初查的原则
查办贪污犯罪,除了要遵守一般的职务犯罪侦查的原则外,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启动。在贪污犯罪查办中,任何线索,未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开展初查。
2.一般应秘密进行。“秘密”的核心在于隐藏调查身份、调查意图、调查进程,控制知情面,以及保护知情人和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秘密进行并不在于形式上是否公开,方法手段可以灵活多样。这里的“一般”是指只要客观条件具备,初查就应该秘密进行。
3.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需要接触被调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初查工作主要解决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如果贸然接触被调查对象,不仅不利于初查工作的开展,还有可能因为案件线索反映情况的不真实,损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4.初查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初查中,反贪侦查部门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或者商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但是,初查作为立案侦查前的调查活动,并没有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不能使用立案后侦查中才能够采取的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等侦查措施。
5.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即“抓死一笔,缓及其余”的适度原则。初查的目的主要在于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因此,初查必须突出重点,在掌握一至二笔证据较为充分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犯罪事实的时候,即应该终止初查,转为立案侦查。切忌不分主次,全面开花式的初查方法;当然也要防止只顾局部不顾全局的初查方法,而不注意对全案证据“来源”的保护,搞“毁灭式”的初查。
6.对大、要案线索的初查应符合级别管辖原则。需要履行其他程序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初查方案
(一)初查方案在反贪案件中的地位和意义
1.初查方案在查办贪污案件中的地位。在贪污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立案可分为对犯罪线索的受理、审查和决定三个阶段。初查是正式立案前所进行的必经程序,是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环节,但初查又区别于立案后的侦查,是贪污案件侦查的前置程序。初查方案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初查目的的实现。所以初查方案在初查中乃至整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占据着基础性地位。
2.初查方案在反贪工作中的意义。
(1)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确保初查质量。办理贪污案件有一个由人到事的特点,而案件线索中所反映出的违法犯罪情节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等问题的判断,都有待于在初查阶段查明。而初查方案又是有效开展初查工作的第一步,它制定了初查工作的目的、方向、范围、重心和总体部署,保证初查有目的、有秩序、有条理的展开,避免初查工作陷入盲目性、随意性,从而有效的保证和提高初查质量和效果。
(2)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行动。初查方案明确了各参战人员的分工及其具体任务,便于指挥人员驾驭全局,优化配置各种侦查资源,采取多种侦查措施开展初查工作,使得各参战人员统一协调行动。
(3)确保证据材料的有效收集。初查是围绕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的,而犯罪事实构成要件的有无,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都需要证据加以佐证。初查方案中所要求收集证据的范围以及证据的组合,都有效的确保了证据材料的有效收集。
(4)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初查方案是在初查工作总的原则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初查是立案侦查前的审查活动,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等强制措施。初查方案的制定能有效保证各具体初查行为的合法性、初查工作的纪律性,从而有效的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二)制定初查方案应考虑的因素
1.分析线索。
(1)分析确定案件线索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分析线索的来源,分析举报人、报案人的动机,分析比较同类案件情况,从而判断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查性。
(3)分析被举报人的单位情况,确定贪污行为可能发生的部门、环节,涉案件数额的大小。
(4)分析被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如被举报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生活习惯、一贯表现、消费观念、社会关系网、性格爱好等等;分析举报人、控告人以及相关知情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等,以便有针对性制定初查方案。
(5)从线索的难易程度分析,选择突破口,集中优势兵力先行突破。突破口的确定一般先易后难;、先外围后内部;、先胆小怕事的后胆大妄为的;先下级后上级;先静态后动态。
(6)采用由此及彼的方法,对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分析有无拓展现有案件线索的可能。
2.摸准“案外情”。制订初查方案时,应该特别注重弄清楚初查对象的“关系网”、“朋友圈”,明确“依靠谁、调查谁、回避谁、争取谁”,解决“查什么”、“怎样查”的问题。这样既可以防止“关系网”的干扰,排除各方面的阻力,又能目标明确的控制涉案人员,对其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查方案,防止串供、逃匿行为的发生。
3.强化证据意识,围绕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及后续侦查中可资利用的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证据材料。其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行为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
(2)待查对象行为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财务的所有权是否已由国家转移到个人,转移是否合法。
(3)待查对象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
(4)贪污公共财务的数额或者情节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4.合理安排初查的步骤,分清主次。初查的进程应该依据案情的进展而定,一般而言,随着案件线索被纳入侦查人员的视野,直接查帐和询问相关人员即可明确有无犯罪事实,然后对行为人开展工作。在初查过程中,如果线索反映为多次犯罪,则应选择一到二笔贪污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应是最容易突破的、证据结构简单、能够成为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选择好突破口,争取打得稳、打得准、打得快。
5.初查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具体措施。
6.立足现有条件,合理配置侦查资源。人员、物质装备是初查方案顺利实现的基本保证,应根据案情、初查的目的所需要的侦查力量的大小、调查方式的繁简程度配置相应的侦查人员和装备。对大要案还应该配备足够的后备梯队。
7.做好安全防范和保密工作。对初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突发性事件进行预测并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强调纪律,明确落实各参战人员的保密责任,制定保密的具体措施。
(三)初查的手段方法
初查的内容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对涉案人员有关情况的调查。初查中的手段方法原则上都应该秘密进行,作到隐藏调查身份、调查意图、调查进程,控制知情面,不惊动被调查对象,主要有以下手段方法。:
1.接谈察访法。接谈察访法是最基本的初查方法,就是对能反映案件线索情况的人员或者场所的调查。这里的“人员”主要指控告人、举报人、知情人。“场所”指的是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有关情况的场所,如工作场所、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等。通过接谈察访可以收集更多、更全指控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从而明确案件的可查性。主要有以下具体方法:一是秘密约见控告人、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控告人、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往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愿意公开身份,所以初查中一般要着便服秘密进行,要选择便于保密又能让知情人接受的时间、场所,以便消除其顾虑和紧张的心理。二是直接会见当事人。当事人一般都直接参与了某一活动,对事情的发展经过比较清楚,只有通过直接会见才能收集到有价值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三是说服教育。由于自我保护意识,知情人往往不愿意透露知道的情况,通过开导和说服教育,消除其思想顾虑,才能提供其所了解的情况。
2.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此即所谓的借车行路的初查方法,指的是以纪检监察、审计、质监、工商、海关、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或者有关的主管单位为掩护,以收集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采取这一初查方法既能有效的隐藏身份和初查意图,又能有效收集与案件线索有关的直接证据。具体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商请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或者有关主管单位配合或协助,以他们的名义执行专案检查,从中获取证据。第二种方式是提前介入有关部门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在采用这一初查方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商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协助时,要讲究方法,说明原委,对初查深层次的意图不得暴露,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二是在以有关部门的名义开展初查时,应事先办理好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手续,以掩护真正的调查身份。三是在对涉案的会计资料、账册、银行存款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时,要做好对证据材料的保护、复制与提取工作,如复印、照相、录象等。
3.瞒天过海,以案隐案法。此即名义上调查已经公开的案件,实则调查、收集新案的证据材料。通过这一方法,能很好的起到掩护初查的方向、初查的意图,避免惊动被初查对象,达到迷惑对方的目的。在运用该调查方法时应该注意新旧案件之间的联系,予以恰当的把握。这种联系如果把握得当,则能促进初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反之,如果把握不当,则很可能惊动被调查对象,影响初查的工作环境,甚至阻碍调查进程,引起有关单位部门的对抗情绪。所以运用以案隐案的初查方法,前提是必须对新旧案件之间的联系有切合实际的把握。
4.化装调查法。在商品购销、工程发包、资金拆借等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贪污案件中,一般可运用化装调查的方法,。该方法指的是调查人员以客户谈业务为名接触被调查对象,赢得对方的信任,从中巧妙的套取与案件线索有关的各种信息和第一手证据材料,掌握以各种回扣、好处费、手续费等为名义的贪污犯罪的内幕;另外对某些与公开调查的案件有关系的新的案件的调查,可以利用被调查对象比较相信律师的心理特点,在以律师的名义向被调查对象及其知情人员“传递信息,订立攻守同盟”的过程中,巧妙的套取新案的犯罪线索。应用该调查方法应该注意的是:一要充分准备,调查人员要熟悉该行业的市场行情、游戏规则,让对方觉得是行家里手。二是对假扮的单位及其身份要准备必要的证明材料,以更好的麻痹对方。三是在与被调查对象的接触过程中,要始终掌握主动权,使得对方围绕我方的思路活动。四是接触被调查对象的时机要恰当,如果不顾时机的选择贸然行动,可能会引起对方的警觉,打草惊蛇、适得其反。
5.调虎离山法。此即借用与被调查对象工作相关的名义,如出差、外出调研、外出考察、外出学习、开会等名义,将其暂时调离工作岗位,侦查人员利用这段空隙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利用该法能很好的麻痹对方,直接收集到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在运用这一调查方法应注意的是:一是做好调虎之前的铺垫工作,提前一段时间与相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或者上级部门负责人做好沟通工作,在时间上迷惑被调查对象。二是行动要迅速周密,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调配好侦查力量,确保在被调查对象离岗的时间内完成证据材料的收集。三是调查过程要细致、周密,注意证据的提取,不要留下破绽。四是严密控制知情范围,防止走漏风声。
6.安插耳目内线,主动贴近被调查对象。此即物色可靠的知情人、举报人贴近被调查对象,由其及时准确的提供被调查对象贪污犯罪的线索、证据。通过设置耳目,贴靠对方,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在长期经营的大、要案件、窝案、群案中,如果能够在贪污犯罪的“堡垒”内部安插耳目内线,往往能及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获取有价值的证据。运用该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安插耳目内线的时机、方式,要能麻痹、迷惑对方,以免打草惊蛇,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基础。二是物色耳目要绝对可靠,能为我所用,并且具有随机应变的能力。三是建立专人联络方法,以防止暴露身份、暴露案情。四是要严格纪律。所设耳目内线必须经领导同意,对耳目内线要交代清楚纪律,要求严格保密,并警惕其“反水”和捣鬼。五是要注意保护耳目内线,防止暴露其真实的身份。
7.敲山震虎、引蛇出洞,张网布控法。贪污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往往疑神疑鬼、心惊胆虚如惊弓之鸟,一有风吹草动,就会频繁串供、伪造、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另外一方面行为又十分谨慎,想方设法的掩饰自己的贪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在初查中,如果巧设圈套,传递“信息”,调动他们进行串供、转赃等活动,侦查人员则采取“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方式盯梢、守后布控、电话监听、张网以待,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利用该方法调查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拿准对方的弱点,传递信息要做到“牵一发而动其全身”的效果,使得被调查对象“坐立不安”,不得不频繁活动。二是要把握好时机。张网布控法实则守株待兔,不可能长时间运用,一般只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实施。三是如果需要电话监听,必须严格审批,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8.打破常规、放开初查,直接询问被查对象。初查工作一般应该秘密进行,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但同时,初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该解放思想,打开思路,放开视野,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直接询问被调查对象,争取在询问的12小时内突破案情。采用这一方法有时候能打破常规,出其不意,起到突破全案的作用。
(四)初查方案的调整变化
1.初查方案的层次性、阶段性和连续性。初查工作解决的是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问题,这是初查的总体目标。而初查目标的实现是以案件各方面、各阶段问题的查清为基础前提的,所以初查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和连续性。初查方案是围绕初查目的而制定并指导初查工作的实施,以确保初查目的的实现,理所当然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和连续性。初查方案不是各种初查方法手段的简单组合,而是各种初查手段、方法环环相扣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实践当中,案情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初查方案应针对案情所处的具体阶段、层次作出调整,以有效开展初查工作。
2.初查方案实施中的可变性。制定初查方案是初查的第一步,主要依据案件线索所反映的情况而制定,随着初查工作的展开,随着案情的发展,对案情的认识有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逐渐明了、清晰的过程。有很多情况则是在制定初查方案时未曾想到的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的,这难免会导致初查方案具有局限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这就要求侦查指挥人员时刻关注案情的发展变化,随着对案情认识的深化和全面,对初查方案加以调整和改进,这样的改进,有时候是阶段性的、层次性的,有时候甚至是全局性质的。所以初查方案制定后不是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必然会随着案情的发展而变化,必然会在初查工作的纵向推进中不断调整,以便适应初查工作的需要。
3.最优方案选择。在初查方案的制定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根据案件线索分析案情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制定多种初查方案。查明案情有多种途径和方法,每一种途径又有多种手段、方法,侦查指挥人员应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外部环境、初查对象的反侦查能力、社会影响、侦查力量等因素选择最佳的初查方案。,并随着对案情认识的逐渐深化和全面,不断调整和优化初查方案,这样方能保证初查工作的前瞻性、全局性。
(五)初查方案的评价
1.对初查行为的评价。
(1)合法性。初查方案的制定实施都必须在初查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执行具体的初查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初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初查的纪律要求。合法性要求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初查主体的合法性。初查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反贪部门的侦查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初查。二是初查行为的启动必须合法。对任何贪污案件的初查未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三是对案件线索的初查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级别和管辖范围的规定。四是在执行具体初查行为时,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等强制措施。五是证据材料的提取、收集必须符合程序性要求。六是保密性。保密性是初查行为合法性的应有之义,初查工作一般应该秘密进行,不得接触被初查对象,以便保证初查目的的顺利实现。在具体初查行为中,必须注意保密工作,尤其是大、要案,应该具体落实保密责任。
(2)有效性。初查行为的有效性是在初查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展开的,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初查行为的可行性。可行性是有效性的基础,如果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仅凭主观臆断,贸然实施,则初查行为的有效性则无从保证。二是是否有利于初查工作整体目的的实现。初查方案是多方面、多层次且由各具体初查行为组成的有机整体,切忌不顾初查的战略目的,不加取舍的实施各具体初查行为。三是是否有利于案件线索的查明。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犯罪情况,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有待于各案件事实的查证,每一初查行为的实施,必须有针对性,切忌随意性。四是及时性。与案件线索有关的各种证据提取收集越及时,则越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而犯罪证据随时都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毁灭、转移,所以初查行为的及时实施,能确保其有效性。五是是否有利于其他初查行为的实施。初查方案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一个具体的初查行为除要实现自身的初查目的外,还应该为其他初查行为的实施做好铺垫。
2.对初查结果的评价。
(1)对初查中收集的证明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评断。对证明材料证据能力的评断所要解决的是所获取的各种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即证据资格的问题。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即所收集获取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存在。二是真实性,即所收集获取的证明材料是否被伪造、是否被篡改,换言之即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本身是否真实。三是关联性,即所收集获取的证明材料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证明材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必须以关联性为基础,否则无所谓证明能力。四是合法性。,即证明材料的提取、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违法取证情况存在。
(2)对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的评断。判断证据材料证明力大小即是判断各种证明材料对查明案件事实所起作用的大小、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评断,这样可以加深对各种证据材料证明力的把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评断:一是判断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那些表面上看似与案件有联系,实则没有联系或几乎没有联系的证据,则可以加以排除。二是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能形成证据链。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则应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是认识不足还是证据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证据本身就是伪造的则应加以排除。
对证明材料证据能力、证明能力的评断分析,不仅仅只评断分析有罪的证明材料、罪重的证明材料,而且对无罪的、罪轻的证明材料也应该加以评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件有全面的、客观的认识,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当然,初查中所收集的证据对立案而言解决的只是一个必要性,而非充分性的问题,但这同样不影响对必要证据的判断分析。
四、初查终结
初查终结后对案件线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立案
对案件线索初查后,经过对所获得证据材料的分析,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则应提请立案侦查,相关材料归入侦查内卷。
(二)不立案
初查终结后不予立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初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期或者初查对象已经死亡。
3.认为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且无继续初查必要。
4.经初查,案情复杂,确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但一时难以收集到有效证据,且不能惊动被调查对象需要长期“经营”的。
5.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行政责任的,经过检察长的批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被调查对象主管部门处理。
以上是初查终结后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况,不予立案的,初查材料应当立卷备查。
(三)上报或者回复初查终结结果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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