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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超过两年再审期限之救济途径

 余文唐 2015-02-04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但为使当事人不滥于或怠于行使这样的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对这项权利之行使限定了一定条件。其中的时间条件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这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申请理由如何,这种诉讼权利即告丧失,这时审判员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但是,这样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来说,是不是有一种漠视的态度呢?其不符合民诉法之立法目的,亦不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更违背公正与效率之主题。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要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就必须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那么,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且超过两年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时效的案件,当事人应该如何采取适当的救济途径呢?我个人认为,其实质亦演化成为当事人的申诉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因此,对于已经超过两年再审申请时效的当事人,可以从以下两个途径来寻求案件得到再审。

一、向法院申诉

首先,《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申诉与申请再审有着较大的区别:1、性质不同,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申请再审的立法依据,而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权利;2、提起时间不同,申请再审受2年期限限制,而申诉没时间限制;3、提交机关不同,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而申诉除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外,还可向检察院提起;4、法定条件不同,申请再审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而申诉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应进一步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以便在具体诉讼中申请再审发挥更大作用;5、法律后果不同,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发生。所以,审判员在驳回申请的同时,应将裁判错误的情况向院长反映,由院长决定是否通过法院内部审判监督渠道解决。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当然,这时当事人要求再审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之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裁定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抗诉。

以上两种途径,均不受当事人两年内申请再审的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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