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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退休死亡 亲属可领抚恤金

 老牛爬坡 2015-02-06


未办退休死亡 亲属可领抚恤金

重庆法制报?02-06 10:19



金先生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去年10月,他满60周岁,从单位退休。可就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由于突发心脏病身亡。为此,其家属在悲痛之余,遂与其生前所在企业交涉相关赔偿事宜,该企业领导认为,金先生已经退休,与单位再无关系,因此,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各种赔偿。

退休是一个法定程序,依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之规定,除特殊情况下,一般员工年满60周岁时应办理退休,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养老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结合本案来讲,金先生在生病之前已年满60周岁即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其年满之日已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因其与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他在“退休”之后的病亡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不能按工伤认定和处理。

同时,员工在退休后,其与原单位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加之未继续用工,因此其因办理退休手续产生的相关纠纷按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单位存在过错的,比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病亡员工无法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时,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负责相应的损失赔偿,反之企业按正常程序正常办理过程中,员工病亡时,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利后果,企业可以依法免责。

另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相应规定,退休人员伤亡时,其亲属可以依法从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相应补偿。结合本案来讲,如企业在该员工退休之前未给该员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或在办理退休手续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时,则造成该病亡家属无法享受前述相应待遇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因此,该企业是否存在赔偿或补偿,主要看该企业在该退休员工退休手续办理以及退休前社保缴纳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的不法情形,如存在则必须依法赔偿,而不能简单地以“退休”为由来抗辩或免赔。

从员工角度来讲,如产生纠纷时,首先要收集证据并固定证据;其次要立即向法律人员或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和专业人员一起协商、分析和研究相应的对策;最后,如经研究发现企业肯定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时,应客观地向企业表述本方的合法主张和要求,能协商解决的,尽量协调解决,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提起仲裁、诉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从企业角度来看,当出现争议时,应首先安抚员工或其家属保持冷静,保持沟通并引导员工以书面方式表达诉求,同时企业在收到员工方的书面诉求后及时分析和自查员工方反映的问题或要求是否真实合理,如确实真实合理,应及时与员工协商解决。周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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